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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敏斯特小要理問答釋義問答
說明
威斯敏斯德小要理問答(詳細釋義)
威廉森著 趙中輝編輯 黃漢森等譯
《威斯敏斯德小教理問答釋義(問答)》電子版
威斯敏斯特小教理問答釋義
原著:托馬斯·文森特 翻譯:王志勇
威斯敏斯德小教理問答釋義
原著:托馬斯·文森特
翻譯:王志勇
出版:基督教改革宗翻譯社
2006年出版
版權所有
http://www.chinareformation.com/2-17.htm
教理問答是基督教信仰常用的教導手冊。《威斯敏斯特小教理問答》是在一六四七年英國威斯敏斯特會議產生的。一六四八年七月為蘇格蘭大議會採納,同年九月由英國議院審查批准,直到今天一直為改革宗教會廣泛使用。它用字審慎、字義明晰,在宗教改革所產生的眾多信條和教理問答中堪稱奇葩。它既可作為教導孩童和初信者的指南,也是信徒研究神學最好的入門書。它所集中討論的是基督教的教義,而不是事實,所以它的結構不是按聖經記載中歷史的順序,而是按教義內在的邏輯順序。
根據著名改革宗神學家華菲德博士(B. B. Warfield,1852-1920年)所言,威斯敏斯特議會所留給後代的是「迄今為止人所撰述的最詳盡的教義陳述」,始終散發出「屬靈宗教最美的香氣」。在威斯敏斯特會議制定的文件中,最有影響的就是《威斯敏斯特小教理問答》,它作為教導基督教信仰的簡介,將基督教的教義簡明扼要地闡明,是教理問答中的傑作。
此《釋義》的原作者是托馬斯·文森特(Thomas Vincent,1634-1678),是當時著名的基督教會學者。他在1665年倫敦爆發大瘟疫的時候,仍然無畏地堅持在眾多瀕死的倫敦人中講道服事。他在1674年發表此書,當時著名的清教徒神學家約翰·歐文(John Owen)和托馬斯·華森(Thomas Watson),連同其他38位人士一起在序言中簽字,向眾人推薦,認為「對所有的基督徒都有極大的惠益,特別是每個家庭。」
基督教信仰是迷信和無知的天敵。然而,「我的民因無知識而滅亡。」(何4:6)這仍然是上帝的慨嘆。所以,不管我們現在的狀況如何,「我們務要認識耶和華,竭力追求認識他。」(何6:3)教理問答是最有效的教導基督教基本要道的方式,路德所編輯的教理問答就是牧師講道時所參考的手冊,加爾文在日內瓦牧會時也編寫了著名的《日內瓦教理問答》。所以,譯者翻譯此書,希望能夠幫助教會內教牧人員能掌握基本要道,講道時有所憑依;同時,每個渴慕明白基本要道的人,都可以很容易地掌握基督教信仰的基本概念;信主的家庭也可在家庭敬拜中,使用這一此書,教導全家明白基本要道。
一八零七年,馬禮遜受英國倫敦傳道會的差派前來中國宣教,他是第一位來中國宣教的更正教教宣教士。同時,馬禮遜也是一位堅定地持守改革宗信仰的人。一八一二年,馬禮遜就已經將《威斯敏斯特小教理問答》翻譯為中文,當時他必定已經認識到以教理問答形式傳遞真理的重要性。2007年為馬禮遜來華宣教二百周年,特以此書紀念馬禮遜以及一切為中國宣教付出心血、擺上生命的西方宣教士,並祈求上帝憐憫、光照、賜福中國教會,使中國教會早日在真理上扎穩根基,擺脫各方面對西方教會的依賴,成為全世界的祝福。
本書的翻譯從一九九九年我開始轉向改革宗信仰的時候就已經開始,第一稿在二零零一年五月五日已經完成。二零零三年由托馬斯先生多方校正,然後由我最後定稿。此時,我和我的全家即將前往美國加爾文神學院進修,告別七年多的教會服事,確實感慨良多。靠著上帝的恩典,主耶穌基督恩惠的福音在中國逐漸廣傳。現在中國教會所面臨的問題不僅是繼續傳福音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在真理的基礎上生根建造的問題。研習教理問答是學習基督教教義的最有效的方式,希望上帝祝福此書,使中國教會在純正的真道上紮根成長。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本譯本引用的中文經文來自中文聖經和合本譯本,改譯處根據英文欽定本。本書《威斯敏斯德小教理問答》之譯本在筆者《威斯敏斯德準則導讀》之譯本的基礎上略有訂正,感謝新加坡朝聖者聖約教會張敏穎姊妹提供了寶貴的意見。另外,英文中grace一詞是翻譯為「恩典」,還是翻譯為「美德」,筆者曾就此問題向林慈信牧師請教、印證,在此特別表示感謝。沒有完美的譯本,只有對完美的追求,懇請教會內外賢達不吝賜教,使本譯本再印時不斷改進。願上帝得榮耀,聖徒得造就。
王志勇
二零零四年四月於北京威斯敏斯特書齋
二零零六年七月修訂與美國密執根州大溪城
一、人生的首要目的
一問:人生的首要目的是什麼?
答:人生的首要目的就是榮耀上帝(詩86:9;賽60:21;羅11:36林前6:20;10:31;啟4:11), 並以他為樂,直到永遠 ( 詩16:5-11; 73:24-26 ;144:15;路2:10;約17:22,24;腓4:4;啟21:3-4)。
問1:「人生的首要目的」是指什麼?
答:「人生的首要目的」,就是人生首先應當追求、立志、渴望、尋找、努力得到的首善和幸福;是人生命和行動的導向;這一首要目的就是榮耀上帝,並以他為樂,直到永遠。
問2:人生的首要目的除了榮耀上帝,以他為樂之外,還可以有別的嗎?
答:人生除了榮耀上帝之外,不應有其它任何首要目的,但可以有其它次要的目的。比如:
1.為了實現這一首要目的,人應當在自己的本職工作中辛勤勞動,供應自己和家人的需要。「要立志做安靜人,辦自己的事,親手做工,正如我們從前所吩咐你們的,叫你們可以向外人行事端正。自己也就沒有什麼缺乏了。」(帖前4:11-12)
2.為了實現這一首要目的,人要吃喝、睡覺,使身體得到滋養和休息。策劃、嚮往、尋求這些東西,都是合乎上帝的律法的,只要不把這些活動放在首要地位就行了。在所有此類事情和行動中,人的策劃和追求仍然應當以榮耀上帝為首要的目的。「你們或吃或喝,無論做什麼,都要為榮耀上帝而行。」(林前10:31)
3.人可以適中地根據需要和用處,追求享用世界上這些美好的東西 。但他們應當選擇上帝為自己的首善,渴慕永遠以上帝為樂為他們首要的福分。「除你以外,在天上我有誰呢?除你以外,在地上我也沒有所愛慕的。我的肉體和我的心腸衰殘,但上帝是我心裡的力量,又是我的福分,直到永遠。」(詩73:25-26)
問3:如何是榮耀上帝呢?
答:1.從消極的角度而言,榮耀上帝並沒有給上帝加添任何榮耀:並不是使上帝比祂本來更榮耀;因為上帝永遠、無限地完美、榮耀,祂原本的榮耀無所增添。「你們的天父完全。」(太5:48)「你是我的主,我的好處不在你以外。」(詩16:2)
2.從積極的角度來說,榮耀上帝就是彰顯上帝的榮耀:這是指不僅被動地榮耀上帝,像那些沒有宗教和理性的其他受造物一樣,而且還指主動地榮耀上帝。這體現在人為榮耀和尊崇上帝而規劃自己的生活和行動時。「要叫你們宣揚那召你們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彼前2:9)
(1)如果他們在內心裡最尊崇上帝,最仰賴他,對他有最強烈的愛,就是以心靈榮耀上帝。「以你們的身體和心靈榮耀上帝,你們的身心都是屬於上帝的。」(林前6:20,新譯)
(2)如果他們在外部言行上,根據上帝在聖經中關於祂自己的啟示承認祂,用他們的嘴唇讚美祂,這就是榮耀上帝。「凡以感謝獻上為祭的便是榮耀我。」(詩50:23)當他們在行為上真誠地努力高舉上帝的聖名,促進祂的國度在這個世界上的拓展,並根據聖經中的規定向祂獻上敬拜和順服時,這就是榮耀上帝。「你們和我當稱耶和華為大,一同高舉他的名。」(詩34:3)「應當敬畏上帝,將榮耀歸給他,因他施行審判的時候已經到了,應當敬拜那創造天、地、海和眾水泉源的。」(啟14:7)
問4:如何是以上帝為樂?
答:以上帝為樂,就是以上帝為首善,滿足、喜樂地安息在他裡面。「我的心哪,你要仍歸安樂,因為耶和華用厚恩待你。」(詩116:7)
問5:如何在這個世界上以上帝為樂呢?
答:1.當人藉著信心,在主里安息,一心信靠祂的時候,就是在這個世界上以上帝為樂了。「專靠耶和華你們的上帝。」(書23:8)
2.當人品嘗到主的美善,因上帝出於特別的慈愛與他們同在,並向他們彰顯而高興歡喜時,就是在這個世界上以上帝為樂了。「你們要嘗嘗主恩的滋味,便知道他是美善。」(詩34:8)「盼望不至於羞恥;因為所賜給我們的聖靈將上帝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裡。」(羅5:5)
問6:上帝的子民在來世如何以上帝為樂?
答:在來世,上帝的子民被允許進入祂的榮耀同在,得見祂的榮面,在天上完全感受到祂的慈愛,以完美和無法想像的喜樂來完全和永遠地安息在祂裡面。上帝的子民在來世就是這樣以上帝為樂。「我們如今仿佛對著鏡子觀看,模糊不清,到那時,就要面對面了。我如今所知道的有限,到那時就全知道,如同主知道我一樣。」(林前13:12)「這樣看來,必另有一安息日的安息,為上帝的子民存留。」(來4:9)「你必將生命的道路指示我。在你面前有滿足的喜樂,在你右手中有永遠的福樂。」(詩16:11)
問7:為什麼榮耀上帝、以祂為樂合在一起構成成了人生的首要目的?
答:因為這是上帝把這兩者不可分離地聯繫在一起的,這樣人就不會把二者分開來追求。那些在世界上,在祂的殿中,最最以祂為樂的人,也就是最最榮耀上帝、以祂為樂的人。「如此住在你殿中的,便為有福,他們仍要讚美你。」(詩84:4)「主要在他聖徒的身上得榮耀。」(帖後1:10)
問8:為什麼人在一切的行為上都要首先尋求榮耀上帝?
答:1.因為上帝創造了他們,且是為此目的而創造了他們,並賜給他們能夠榮耀上帝的靈魂,從而超越了無理性的受造物。「你們當曉得耶和華是上帝。我們是他造的,也是屬他的;我們是他的民,也是他草場的羊。」(詩100:3)「耶和華所造的,各適其用。」(箴16:4)「我的心哪,你要稱頌耶和華,凡在我裡面的,也要稱頌他的聖名!」(詩103:1)
2.因為上帝保守他們,供應他們,使他們能夠榮耀祂。「萬民哪,你們當稱頌我們的上帝,使人得聽讚美他的聲音。他使我們的性命存活,也不叫我們的腳搖動。」(詩66:8,9)「來啊,我們要屈身敬拜,在造我們的耶和華面前跪下。因為他是我們的上帝,我們是他草場的羊,是他手下的民。」(詩95:6,7)
3.因為上帝救贖了他們,用祂兒子的寶血把他們贖回,使他們可以榮耀祂。「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這聖靈是從上帝而來,住在你們裡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上帝。」(林前6:19,20)
4.因為祂賜下話語指導他們,賜下聖靈幫助他們,並以祂的國度為應許來鼓勵他們榮耀祂。「他將他的道指示雅各,將他的律例、典章指示以色列,別國他都沒有這樣待過;至於他的典章,他們向來沒有知道。你們要讚美耶和華!」(詩147:19,20)「況且我們的軟弱有聖靈幫助,我們本不曉得當怎樣禱告,只是聖靈親自用說不出來的嘆息替我們禱告。」(羅8:26)「我的弟兄們,你們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便不可按著禮貌待人。」(雅2:1)
問9:為什麼人生首先應當渴慕並尋求永遠以上帝為樂呢?
答:1.因為上帝是人生的首善,所以人生最大的幸福就在於以上帝為樂。「除了上帝以外,沒有一個是良善的。」(太19:17)「有許多人說:『誰能指示我們什麼好處?』耶和華啊,求你仰起臉來,光照我們。你使我心裡快樂,勝過那豐收五穀新酒的人。」(詩4:6,7)
2.因為人在此世以上帝為樂都是不完美、不連貫的,只有到天上永遠以上帝為樂的時候,人生才能達到完美的幸福。「我們現在所知道的有限,先知所講的也有限,等那完全的來到,這有限的必歸於無有了。」(林前13:9,10)「這不是說我已經得著了,已經完全了,我乃是竭力追求,或者可以得著基督耶穌所以得著我的。」(腓3:12)「你必將生命的道路指示我。在你面前有滿足的喜樂,在你右手中有永遠的福樂。」(詩16:11)
二、人生的唯一準則
二問:上帝賜給我們什麼準則以指導我們榮耀他,並以他為樂呢?
答:記載於舊新約聖經中的上帝的聖言(太19:4-5與創2:24;路24:27,44;林前2:13;14:37;彼後1:20-21;3:2,15-16),是指導我們榮耀他,並以他為樂的惟一準則 (申4:2;詩19:7-11;賽8:20;約15:11;20:30-31;徒17:11;加1:8,9;提後3:15-17;約壹1:4)。
問1:為什麼記載於舊新約聖經中的話語被稱為上帝的話語呢?
答:因為這不是來自書寫聖經的人的杜撰,而是直接地來自聖靈的默示,是聖靈引導他們寫下的。「聖經都是上帝所默示的。」(提後3:16)「因為預言從來沒有出於人意的,乃是人被聖靈感動,說出上帝的話來。」(彼後1:21)
問2:你怎能證明聖經上的話語是上帝的話語呢?
答1.因為聖經本身的莊嚴。
(1)上帝經常在聖經中向先知和藉著先知說話,祂的威嚴在聖經中也得到了崇高的呈現,這是在任何人類的作品中都找不到的。「因為那至高至上、永遠長存、名為聖者的如此說:我住在至高至聖的所在。」(賽57:15)「到了日期,那可稱頌、獨有權能的萬王之王、萬主之主,就是那獨一不死,住在人不能靠近的光里,是人未曾看見,也是不能看見的,要將他顯明出來。」(提前6:15,16)
(2)聖經的體裁如此莊嚴,在其它作品中無從尋覓;聖經中所規定的人類的責任,惟獨上帝才能這樣要求;聖經中所譴責的罪,惟獨上帝才能禁止;聖經中所宣告的刑罰的警誡,惟有上帝才能施與;聖經中所應許的報償,惟有上帝才能賜予;並且這一切都是以如此崇高的方式顯明的,足證上帝是舊新約聖經的作者。
2.因為聖經本身的聖潔和純正。「這福音是上帝從前藉眾先知在聖經上所應許的。」(羅1:2)「耶和華的言語是純淨的言語,如同銀子在泥爐中煉過七次。」(詩12:6)聖經由始至終都是聖潔的;不摻雜任何世俗和不潔的內容;特別是聖經中的律法是聖潔的,律法規定一切聖潔之事,禁止所有不潔之事;這證明聖經是聖潔的上帝的話語,記載聖經的聖徒都是受聖靈的默示。
3.因為聖經本身的和諧一致。在聖經中,新約和舊約是一致的;在律法下的預表和福音下的實體之間,也就是聖經中預言的應許和成就之間,是一致的。聖經中的律例是和諧的,其中的歷史是一致的,其中的計劃是相同的。雖然聖經是許多人在不同的年代和不同的地方寫成的,但他們所寫的內容是一致的,不存在任何不相容的地方,這證明他們都是被同一位聖靈所感;因此,聖經是上帝的話語。
4.因為聖經中所啟示的奧秘。我們讀聖經,其中有上帝的三位一體、聖子的道成肉身以及基督與其肢體奧秘的合一。這些,以及其它類似的奧秘,超出了最有智慧、最博學的人的想像,更超出了那些沒有學問的漁夫的想像,而這些奧秘就是藉著這些沒有學問的漁夫啟示的;所以,這證明他們所講的並不是他們自己的話語,而是聖靈的直接默示教導他們的。
5.因為聖經的古老。聖經中的一些部分,寫作的年代超出其它任何屬人的作品。這些部分包含了人類最古老的歷史,亦即古代世界的創造、大洪水以及其它類似的事情。這些古老的事情只有上帝知道,只有他才能啟示;所以,上帝必定是作者。
6.因為聖經本身的力量和功效。
(1)聖經大有力量,能使人知罪,使人醒來,把人的良心剖開。「上帝的道是活潑的,是有功效的,比一切兩刃的劍更快。」(來4:12)
(2)聖經大有力量,能使人歸正,改變人心。「耶和華的律法全備,能甦醒人心。」(詩19:7)
(3)聖經大有力量,能使人從靈性的僵死中活過來。「你們當就近我來,側耳而聽,就必得活。」(賽55:3)「這話將我救活了。我在患難中,因此得安慰。」(詩119:50)
(4)聖經大有力量,能使人在極度的痛苦中得安慰,有喜樂。「耶和華的訓詞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詩19:8)
打開聖經,把聖經的話語應用到我們的生活中,就會產生巨大的果效,勝過自然的力量,這種巨大的力量只能是來自上帝的大能;這一切都顯明惟獨上帝才是聖經的作者,如果聖經不是來自上帝本身,上帝就不會如此予以認可和推崇。
7.因為聖經的構思和設計。
(1)聖經的構思是把一切的榮耀都歸給上帝,不是尊崇任何人,而是降卑、倒空所有人,使上帝的聖名和恩典在全世界得尊崇。
(2)人因犯罪而墮入如此愁苦之境,聖經啟示人藉著耶穌基督而得挽回和救贖之道,,這是任何人都無法發明如此充滿智慧的奇妙設計;這確實表明,不僅這一設計是出於智慧無限的上帝,啟示這一設計的聖經也是上帝的作品。
8.因為聖經為神跡所印證。我們在聖經中讀到許多神跡,特別是耶穌基督和祂的門徒所行的神跡,印證了他們所宣講的教義是來自上帝;比如生來就瞎眼的人得醫治,死人復活,說一句話就使大海平靜,等等諸多類似的神跡。這些以及其它類似的神跡都是上帝所親手施行的。這證實上帝確是聖經的作者。
9.因為聖經被殉道士的鮮血所印證。在初期教會中,有成千上萬的基督徒,用他們生命的代價,印證了聖經的真實可靠。初期基督徒對聖經的真實可靠有著巨大的信心,如果其中有什麼虛妄騙人之處,他們很容易就能發現;他們在苦難中所表現出來的巨大的忍耐和堅定,是強有力的證據,與其他的見證一起,證明聖經確實是上帝所啟示的。
10.因為聖靈在信徒心中藉著聖經,並在聖經里作見證。「你們從那聖者受了恩膏,並且知道這一切的事。你們從主所受的恩膏常存在你們心裡,並不用人教訓你們,自有主的恩膏在凡事上教訓你們。這恩膏是真的,不是假的,你們要按這恩膏的教訓住在主裡面。」(約一2:20,27)沒有聖靈的這種見證和教導,其它所有論證都不能有效地說服人,使人產生得救的信心。
問3:為什麼上帝把祂的話語放在聖經之中,或者上帝為什麼把他的話語筆之於書呢?
答:1.使聖經的歷史和教義可以更好地傳遞給後代;許多年代之前啟示給聖徒的聖言,如果只是託付給人的記憶,代代相傳(假定受託之人是忠心的),但因著人的記憶力脆弱、不可靠,到現在許多真理就有可能失落了;所以,要把上帝的恩典顯明給後來的時代,沒有比把上帝的聖言筆之於書更可靠的方法了。「親愛的弟兄啊,我現在寫給你們的是第二封信。這兩封信都是提醒你們,激發你們誠實的心。」(彼後3:1)
2.在聖經中顯明的福音,可以更好地在列國中傳揚。聖經是啟示給先知和使徒的,他們又親自把啟示筆之於書,這比其他人的報告更容易讓人信服。
3.為教會的信仰和生活提供一個標準和尺度,由此可以省察一切的教義,調整各樣的行動;並由此而阻止各樣敗壞的理論和行為,如果沒有明確的聖經來抗衡,人心總是傾向於敗壞的理論和行為,虛偽造作,尋找藉口。 「人當以訓誨和法度為標準,他們所說的若不與此相符,必不得見晨光。」(賽8:20)
問4:舊約聖經是什麼,新約聖經是什麼?
答:舊約聖經是聖經的前半部,從《創世記》開始到《瑪拉基書》結束;新約聖經是聖經的後半部,從《馬太福音》開始到《啟示錄》結束。
問5:為什麼聖經的前半部稱為舊約聖經呢?
答:因為在聖經的前半部中,上帝與人所立的恩典之約,是在舊約時代啟示的;其中,作為立約者和中保,基督是由各種預表顯明的;在舊約中,要求人舉行許多繁重的獻祭,遵守諸多屬血氣的有關禮儀律的典章。
問6:為什麼聖經的後半部稱為新約聖經呢?
答:因為在聖經的後半部中,上帝的聖約,也就是恩典之約,是在新約時代啟示的,沒有預表,基督道成肉身,親自顯現,而在此之前,則是籠罩在那些預表之;基督成全了禮儀律,因此予以廢止,把他的子民從捆綁中釋放出來,現在要求我們用更屬靈的方式敬拜上帝。
問7:偽經中的經文不是上帝的話語嗎?
答:在這些書籍中,也有許多真實美善的事,我們讀的時候也可以受益,就如我們閱讀其他人的作品一樣,但不應尊它們為正典,它們不屬於上帝的話語。
1.因為它們既不是用希伯來文寫成的,過去也沒有被受託保管上帝聖言的猶太人承認為正典。
2.因為在這些書中,有些內容是虛假的,與上帝的聖言不合。
3.因為這些書也沒有正典所具備的力量和莊嚴。
4.《所羅門智訓》(偽經中最出色的一卷書)的作者在書中說,如果這卷書中有什麼錯失,就請大家原諒;假如他是在上帝無謬聖靈的引導下,他就不會說這樣的話了。
問8:聖經的權威是否如教皇派人士所聲稱的那樣,是來自教會呢?
答:不是。
1.因為他們所聲稱的聖經所依賴為見證的教會,是離經叛道的腐敗教會,是敵基督的所在。
2.因為基督的真教會的存在依靠聖經;所以,聖經不會依靠教會為其權威之所在。「這樣,你們不再作外人和客旅,是與聖徒同國,是上帝家裡的人了。並且被建造在使徒和先知的根基上,有基督耶穌自己為房角石,」(弗2:19,20)
3.因為如果聖經的權威確實依靠教會,那麼教會本身離開聖經也必定是無謬的;否則,我們對聖經的信靠,基於他們的見證,就不可能是確定的;但教會本身,離開聖經,不是無謬的。
問9:為什麼聖經被稱為指導我們榮耀上帝、以他為樂的準則?
答:因為我們所要相信的一切教義都要根據這一準則來衡量、判斷;我們為了實現人生的首要目的而遵行的所有責任,必須調正、符合這一準則。「凡照此理而行的,願平安、憐憫加給他們和上帝的以色列民。」(加6:16)
問10:為什麼聖經被稱為惟一的準則?
答:因為惟有聖經,別無其它,能充分地指導我們榮耀上帝,以他為樂。
問11:沒有聖經的光照,理性足夠指導我們嗎?
答:1.從上帝在心意上所留給人的自然的印象,從上帝在創造和護理的工作中的明證,理性可以證明上帝的存在,而且這一上帝在其本性、權能、智慧和良善上,是無限的:祂的受造物應當榮耀祂,崇拜祂。
2.但要證明上帝是怎樣的上帝,理性並不充分,並不能使人得救。
(1)理性不能啟示上帝在祂兒子耶穌基督里對罪人的慈愛和憐憫。
(2)理性並不能啟示應當如何榮耀上帝,崇拜上帝。
(3)理性並不能指導我們如何以祂為樂,無論是在此世還是在來世。
問12:羅馬天主教會的不成文的傳統是不是可以用作指導我們的一項準則,特別是因為使徒奉勸帖撒羅尼迦人(帖後2:15)要堅守所學的教訓,不管是書面的,還是口傳的;而且羅馬天主教會的許多教訓都偽稱是來自使徒的傳統?
答:羅馬天主教會不成文的傳統不可用作指導我們的準則:
1.因為從使徒時代到我們的時代,藉著口傳而傳遞下來的不成文的傳統,都有變成錯誤和敗壞的危險;我們不能確定他們聲稱來自使徒的傳統是否敗壞,如果我們作為準則使用,對此務必要確定無疑。
2.因為我們有理由認為,既然羅馬天主教會現在是如此地敗壞,他們的傳統也是敗壞了 ;特別是歷史學家已經告訴我們,在他們的教會中某些時代,亦即九世紀、十世紀以及此後的時代,他們普遍敗壞、無知、邪惡;在這種衰敗的時代中,我們很難期望還能接受純正的傳統。
3.因為他們的幾項傳統都是與上帝明示的聖言相矛盾,就如當初我們的救主所譴責的那些法利賽人中的長者的教導與其他一切人添加的東西。「他就可以不孝敬父母。這就是你們藉著遺傳廢了上帝的誡命。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太15:6,9)
4.因為使徒之所以勸誡帖撒羅尼迦人那時要堅守一些口傳的教導,是因為那時基督的歷史和福音的內容,他們只是從使徒的口傳和見證中得到;後來,基督的整個歷史,得救所必須知道、相信、遵行的一切都在新約聖經各卷中筆之於書,既是為了當時的教會,也是為了後來的教會,使福音不受不成文的傳統的敗壞:所以,一切不成文的傳統都當拒絕。
問13:是否可以用人的內心之光,並聖靈在聖經之外的啟示(貴格會和狂熱派就如此自稱)作為我們的指導準則?
答:人的內在之光,若離開聖經,就不可能作為我們的準則。
1.不管自稱是什麼光,如果離開上帝的聖言,就只不過是黑暗而已,不管誰在裡面行走,都會絆倒,掉進坑中。 「人當以訓誨和法度為標準,他們所說的若不與此相符,必不得見晨光。」(賽8:20)
2.不管是什麼靈,如果引導人違背、偏離聖經,都不是上帝的靈、真理的靈,必定是謬妄的靈、欺騙的靈。聖經給我們講得很清楚,如果我們所聽到的不是聖靈藉著聖經所講的道,就是來自謬妄之靈的驅使。「親愛的弟兄啊,一切的靈,你們不可都信,總要試驗那些靈是出於上帝的不是,因為世上有許多假先知已經出來了。我們是屬上帝的,認識上帝的就聽從我們;不屬上帝的,就不聽從我們。從此我們可以認出真理和謬妄的靈來。」(約一4:1,6)
三、聖經的主要教訓
三問:聖經對人主要的教訓是什麼?
答:聖經對人主要的教訓是:人對上帝當信什麼(創1:1;約5:39;羅10:17;提後3:15),並且上帝要人當盡什麼責任(申10:12-13;書1:8;詩119:105;彌6:8;提後3:16-17)。
問1:什麼是信?
答:信是因著另一者的權威而贊同真理,相信真理。
問2:什麼是相信聖經的教訓?
答:相信聖經的教訓,就是因著上帝的權威而贊同或相信其中的真理,聖經就是祂的話語――這就是上帝賜下的信心。
問3:聖經所教導的關乎上帝之事包括什麼?
答:在聖經所教導的關乎上帝之事中,包括神聖信仰的所有要點。
問4:作為信仰的要點,基督徒是不是只可相信聖經中所教導的?
答:是的。因為在這個世界上除了聖經之外,沒有任何書擁有上帝的權威,所以其他任何書籍都不是絕對無謬的。
問5:什麼是上帝要人盡的責任?
答:因為我們是受造者,是上帝的子民,是上帝的孩子,所以上帝要人盡的責任就是祂當得的,或我們所虧欠祂的,和我們應當去做的一切。
問6:除了聖經中所要求的責任之外,還有其他應做的事情嗎?
答:沒有。因為聖經中上帝的律法和誡命極其廣泛,既涉及人的心靈世界,又函蓋人的外部行為、言語,所以,除了直接或間接地在聖經中所規定的責任之外,再沒有其他合乎律法的責任。
問7:聖經如何教訓我們信仰和行為之事?
答:聖經教訓我們信仰和行為之事,是通過把這些事情外在地啟示出來;但只有聖經中上帝的靈才能在內心深處有效地教訓人,使人得救。
問8:為什麼說聖經對人主要的教訓就是對上帝當信什麼,上帝要人盡什麼責任?
答:因為儘管聖經中所教訓的一切都是真實可靠的,都有上帝權威的印記,但聖經中的一切並不都是同樣必要和有用的。那些為了得救而必須相信並遵行的事,就是聖經所主要教訓的。
四、上帝是怎樣的上帝
四問:上帝是怎樣的上帝?
答:上帝是個靈 (申4:15-19;路24:39;約1:18;4:24;徒17:29),他的存有(出3:14;詩115:2-3;提前1:17;6:15-16)、智慧(詩104:24;147:5;羅11:33-34;16:27)、權能 ( 創17:1;詩62:1;耶32:17;太19:26;啟1:8;19:6)、聖潔(賽57:15;約17:11;來1:13;彼前1:15-16;約壹3:3;啟4:8;15:4)、公義(創18:25;出34:6-7;申32:4;詩96:13;羅3:5,26),恩慈(詩103:5;107:8太19:17;羅2:4)和信實(出34:6;申32:4;詩86:15;117:2;來6:18),都是無限(王上8:27;詩139:7-10;145:3;147:5;耶23:24;羅11:33-36)、永恆(申33:27;詩90:2;102:12,24-27;啟1:4,8)、不變的(詩33:11;90:2;瑪3:6;來1:12;6:17-18;13:8;雅1:17),
問1:上帝是怎樣的實體?
答:上帝是個靈。「上帝是個靈,所以拜他的,必須用心靈和誠實拜他。」(約4:24)
問2:什麼是靈?
答:靈是非物質性的實體,無骨無肉。「你們看我的手。我的腳,就知道實在是我了。摸我看看,魂無骨無肉,你們看,我是有的。」(路24:39)
問3:為什麼在聖經中,說上帝有眼睛、耳朵、嘴、手等等呢?「耶和華的眼目看顧義人,他的耳朵聽他們的呼求。」(詩34:15)「若不聽從,反倒悖逆,必被刀劍吞滅。這是耶和華親口說的。」(賽1:20)「落在永生上帝的手裡,真是可怕的!」(來10:31)
答:嚴格地說來,上帝並不像人一樣也有此類的器官,這只是一種比喻的說法。上帝為了照顧我們官能的軟弱,就用擬人的方法,屈尊自己,顯明自身,使我們可以更容易地感受他。
問4:人的靈魂和天使都是屬靈的,也都是非物質性的實體,那上帝是如何分別的呢?
答:1.人的靈魂和天使都是受造的靈,他們的存在依賴上帝;但上帝不是受造的靈,祂的存在並不依賴什麼。
2.人的靈魂和天使都是有限的靈;但上帝是無限的靈。
問5:什麼是無限的?
答:無限的,就是無法衡量,沒有界限,不受局限的。
問6:在什麼方面上帝是無限的?
答:1.在生命和完美方面,上帝是無限的,是沒有界限的的;因此,也是人無法測透的。「你考察,就能測透上帝嗎?你豈能盡情測透全能者嗎?」(伯11:7)
2.在位置方面,上帝是無限的,無法衡量,沒有界限;所以,祂無所不在。「耶和華說:『人豈能在隱密處藏身,使我看不見他嗎?』耶和華說:『我豈不充滿天地嗎?』」(耶23:24)「上帝果真住在地上嗎?看哪,天和天上的天,尚且不足你居住的,何況我所建的這殿呢?」(王上8:27)
3.在時間上,上帝是無限的,無法衡量,沒有界限;所以,祂是永恆的。「但願尊貴、榮耀歸與那不能朽壞、不能看見,永世的君王、獨一的上帝,直到永永遠遠。阿們!」(提前1:17)
4.在祂一切可傳達的特性上,上帝都是無限的,無法衡量,沒有界限。
問7:什麼是永恆?
答:永恆就是無始無終。
問8:如何知道上帝是永恆的?
答:1.由聖經。「諸山未曾生出,地與世界你未曾造成,從亘古到永遠,你是上帝!」(詩90:2)
2.由理性。
(1)上帝在時間的起初,創造了世界,並其中的萬物;因此,祂必定是在世界之前、時間之前就已存在,所以是從亘古就已經存在的。
(2)上帝是絕對必然的存在,因為祂是首先存在的,是完全獨立的,任何權能都無法終止祂的存在;所以,祂是不變的,從亘古到永遠,祂是上帝。
問9:在祂的永恆上,上帝如何與祂的受造物不同?
答:1.有些受造物與時間一同開始存在,與時間一同結束存在,如諸天和大地的根基。
2.有些受造物在時間中開始出現,也在時間中消失;如地球上的受造物,是生成的,也會消亡,出生之後,存續一段時間,就死亡了。
3.有些受造物在時間中開始,但並不隨著時間或在時間中消失,而是永遠存續下去;如人的靈魂和天使。
4.但上帝與所有的受造物不同,祂是從亘古到永遠,在時間之前,祂已存在,當時間不存在的時候,祂仍然繼續存在,直到永永遠遠。
問10:什麼是不變的?
答:不變的,就是始終是一樣的,沒有任何的改變。
問11:在什麼方面說上帝是不變的?
答:1.在其屬性和本質上,上帝是不變的。「你起初立了地的根基,天也是你手所造的。天地都要滅沒,你卻要長存;天地都要如外衣漸漸舊了,你要將天地如裡衣更換,天地就都改變了。惟有你永不改變,你的年數沒有窮盡。」(詩102:25-27)
2.在其計劃和旨意上,上帝是不變的。「我從起初指明末後的事,從亘古言明未成的事,說:『我的籌算必立定,凡我所喜悅的,我必成就。』」(賽46:10)「照樣,上帝願意為那承受應許的人格外顯明他的旨意是不更改的。」(來6:17)
3.在慈愛和特別的恩寵上,上帝是不變的。「因為上帝的恩賜和選召是沒有後悔的。」(羅11:29)「各樣美善的恩賜和各樣全備的賞賜都是從上頭來的,從眾光之父那裡降下來的,在他並沒有改變,也沒有轉動的影兒。」(雅1:17)
問12:為什麼說上帝的生命、智慧、權能、聖潔、公義、恩慈和信實,都是無限、永恆、不變的?
答:生命、智慧、權能、聖潔、公義、恩慈和信實,都是可以傳遞的,在某種程度上能在受造物身上看到,但它們在上帝身上是無限、永恆、不變的,而在這些方面卻是絕對不可傳遞的。
(1)受造物有生命,但這生命是有限的,因為受時間的局限,也是可改變的;上帝的生命是無限的、永恆的、不變的。
(2)受造物也許有智慧,但這智慧是有限的,不完美的;上帝的智慧是無限的,是絕對完美的。
(3)受造物或許有能力,但這能力是有限的,可以被取去,他們或許有能力做事,但這依賴上帝;但上帝的大能是無限的,祂是全能的,祂能夠獨立地做任何事情,不必藉助任何幫助。
(4)受造物可能在某些程度上也有聖潔、公義、恩慈和信實;但這些只不過是他們身上的特質,都是有限的,程度較低,並且能夠改變;但這些卻屬於上帝的本質,它們在上帝身上是無限的,完美的;上帝的聖潔是無限的,祂的公義也是無限的,上帝的恩慈是無限的,祂的信實也是無限的;這些品質都是永遠地在他之中,無絲毫改變,也不可能改變。
問13:什麼是上帝的智慧?
答:上帝的智慧是祂基本的屬性,由此藉著一次永世的行動,祂完備地知曉祂自身和一切可能發生的事情,上帝根據自己的智慧,為祂自己的榮耀,創造、指導、計劃將來一切的事。
問14:上帝的智慧顯明在何處?
答:1.上帝的智慧顯明在祂完全曉得一切可能發生的事情,不管是過去的、現在的,還是未來的;祂完全曉得它們的本性、起因、品質和運行。祂不像人對事情的了解一樣,需要藉助關聯、觀察或推理,而是由祂一次永世的智慧的行動知道的。「他的智慧無法測度。」(詩147:5)「耶和華啊,你已經鑑察我,認識我。這樣的知識奇妙,是我不能測的;至高,是我不能及的。」(詩139:1,6)「並且被造的沒有一樣在他面前不顯然的。原來萬物在那與我們有關係的主眼前,都是赤露敞開的。」(來4:13)
2.上帝的智慧顯明在祂所創造的天上地下各種受造物的美麗多姿上。「耶和華啊,你所造的何其多,都是你用智慧造成的,遍地滿了你的豐富。」(詩104:24)
3.上帝的智慧顯明在祂可欽佩的救贖設計上,祂藉著祂的獨生子使我們得贖,既完全滿足了祂的公義,又使祂的子民蒙恩得救。「然而,在完全的人中,我們也講智慧。但不是這世上的智慧,也不是這世上有權有位將要敗亡之人的智慧。我們講的,乃是從前所隱藏、上帝奧秘的智慧,就是上帝在萬世以前,預定使我們得榮耀的。」(林前2:6,7)「為要藉著教會使天上執政的、掌權的,現在得知上帝百般的智慧。」(弗3:10)
4.上帝的智慧顯明在祂對一切受造物卓越的治理上。
(1)在祂對無理性的受造物的治理上:祂指導它們各盡本分,雖然它們沒有理性引導自身。
(2)在祂對有理性的惡人的治理上:為祂自己的榮耀,制伏他們的一切惡行,雖然他們本身是要褻瀆祂。「人的忿怒要成全你的榮美。」(詩76:10)
(3)在祂對祂的教會和子民的治理上:祂向最不配得的人賜予恩寵,使祂自身得一切的榮耀。祂裝備他們,使用他們成就大事,超出他們所求所想;祂隨時供應他們的需要,並奇妙地看顧他們,使他們擺脫強敵的狡詐和惡毒;世人用以攔阻祂事業的手段,卻為祂用來在全世界促進祂的事業,諸如此類的事情,確實在述說上帝無限的智慧。
問15:什麼是上帝的權能?
答:上帝的權能是祂基本的屬性,祂由此凡事都能做。「我是全能的上帝。」(創17:1)
問16:上帝的權能顯明在何處?
答:1.上帝的權能顯明在祂過去的作為上。他創造了一切。「自從造天地以來,上帝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羅1:20)祂行了諸多的神跡,我們在新約和舊約聖經中都能讀到,這些神跡超出了自然的力量。祂在各個時代都興起祂的教會,保守祂的教會,儘管有地上和陰間的各樣權勢發烈怒、施毒謀,妄圖將祂的教會連根拔除。「我要把我的教會建造在這磐石上,陰間的權柄不能勝過他。」(太16:18)
2.上帝的權能顯明在祂現在的作為上。祂維繫所有受造物的存在和活動。「常用他權能的命令托住萬有。」(來1:3)祂救拔祂的選民脫離魔鬼的網羅,滿有能力地吸引他們,使他們藉著信與耶穌基督聯合。「並知道他向我們這信的人所顯的能力是何等浩大。」(弗1:19)他在他子民裡面運行他的恩典,繼續他的工作,使他們能夠堅忍不移。「你們這因信蒙上帝能力保守的人,必能得著所預備,到末世要顯現的救恩。」(彼前1:5)祂抑制惡人,並把撒但置於祂的子民的腳下。祂的作為持續不斷,輕輕鬆鬆,又不屈不撓,不可抗拒。這確實顯明了祂的權能。
3.上帝的權能顯明在祂將來的作為上。祂要使世上的列國屈膝在祂的愛子面前,不管是猶太人的國度還是外邦人的國度。雖然現在敵基督影響力很大,但他必將被毀滅。祂在末後的日子要使死人從墳墓中復活,消除這有形的世界。祂要使惡人在地獄中受永遠的懲處,顯明祂忿怒的權能。
4.上帝的權能顯明在祂能夠成就的事上。祂願意做什麼,就能夠做什麼;祂無限的權能能夠成就一切,只要是毫無瑕疵,毫不矛盾。
問17:什麼是上帝的聖潔?
答:上帝的聖潔是祂基本的屬性,祂由此而無限地純潔;祂愉悅於自身的純潔之中,也喜愛祂的受造物身上所具有的與其純潔相似的一切。祂毫無瑕疵,並恨惡祂所見到的一切不潔。
問18:上帝的聖潔顯明在何處?
答:1.上帝的名是聖潔的。「他的名聖而可畏。」(詩111:9)
2.祂的本性是聖潔的。「聖哉,聖哉,聖哉,主上帝是昔在、今在、以後永在的全能者!」(啟4:8)
3.上帝的位格是聖潔的。天父是聖潔的。「聖父啊,求你因你所賜給我的名保守他們,叫他們合而為一,像我們一樣。」(約17:11)聖子是聖潔的。「希律和本丟彼拉多、外邦人和以色列民果然在這城裡聚集,要攻打你所膏的聖子耶穌。」(徒4:27)聖靈是聖潔的。「因為上帝的國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樂。」(羅14:17)
4.上帝的作為是聖潔的。「耶和華在他一切所行的,無不公義;在他一切所作的都有慈愛。」(詩145:17)
5.上帝的話語是聖潔的。「這福音是上帝從前藉眾先知在聖經上所應許的。」(羅1:2)祂的律法也是聖潔的。「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羅7:12)祂的福音是聖潔的。「向我們的列祖施憐憫,記念他的聖約。」(路1:72)
6.上帝的敬拜是聖潔的。其中的一切都是聖潔的。「萬軍之耶和華說:從日出之地到日落之處,我的名在外邦中必尊為大。在各處,人必奉我的名燒香,獻潔淨的供物。因為我的名在外邦中必尊為大。」(瑪1:11)敬拜的方式也是聖潔的。「上帝是個靈,所以拜他的,必須用心靈和誠實拜他。」(約4:24)敬拜的時間是聖潔的。「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出20:8)
7.上帝的居所是聖潔的。「因為那至高至上、永遠長存、名為聖者的如此說:『我住在至高至聖的所在,也與心靈痛悔、謙卑的人同居;要使謙卑人的靈甦醒,也使痛悔人的心甦醒。」(賽57:15)
8.在天庭侍奉上帝的天使是聖潔的。「當人子在他榮耀里,同著眾天使降臨的時候,要坐在他榮耀的寶座上。」(太25:31)
9.上帝的地上的子民是聖潔的。「因為你歸耶和華你上帝為聖潔的民,耶和華你上帝從地上的萬民中揀選你,特作自己的子民。」(申7:6)
10.上帝要求我們聖潔,祂在聖潔中行事,祂所喜愛的也是聖潔。「那召你們的既是聖潔,你們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聖潔。」(彼前1:15)「上帝的旨意就是要你們成為聖潔,遠避淫行。」(帖前4:3)
11.上帝無限地恨惡罪惡和罪人,非聖潔不能進上帝的國。「狂傲人不能站在你眼前;凡作孽的,都是你所恨惡的。」(詩5:5)「你們要追求與眾人和睦,並要追求聖潔,非聖潔沒有人能見主。」(來12:14)
問19:什麼是上帝的公義 ?
答:上帝的公義是他基本的屬性,祂由此而無限地公平,無論是在祂自身還是與受造物的交往上。
問20:何處顯明上帝的公義?
答:1.上帝的公義顯明在祂因我們的罪,在我們的中保基督身上所施行的懲罰上。「哪知他為我們的過犯受害,為我們的罪孽壓傷。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賽53:5)
2.上帝的公義顯明在祂的報應上。在發怒的日子,祂要根據不信者自身的罪行,向他們施行報應。「也必使你們這受患難的人與我們同得平安。那時,主耶穌同他有能力的天使從天上在火焰中顯現,要報應那不認識上帝和那不聽從我主耶穌福音的人。他們要受刑罰,就是永遠沉淪,離開主的面和他權能的榮光。」(帖後1:7-9)
3.上帝的公義顯明在祂藉著基督的恩惠,向祂的子民賜予的回報上。「應當歡喜快樂,因為你們在天上的賞賜是大的。」(太5:12)「從此以後,有公義的冠冕為我存留。」(提後4:8)
4.上帝的公義顯明在祂在世上,對一個民族或一個人,因其罪行而施行的那些審判上。「主啊,你是公義的,我們是臉上蒙羞的;正如今日一樣。」(但9:7)「活人因自己的罪受罰,為何發怨言呢?」(哀3:39)
問21:什麼是上帝的恩慈?
答:上帝的恩慈是祂基本的屬性,由此祂自身就是良善的,是一切良善的賜予者。「你本為善,所行的也善。」(詩119:68)
問22:何處顯明上帝的恩慈?
答:上帝的恩慈顯明在:
1.祂的創造。「上帝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創1:31)
2.祂對一切受造物的豐盛的供應。「耶和華善待萬民,他的慈悲覆庇他一切所造的。」(詩145:9)
3.在祂對惡人和仇敵的寬容忍耐上。「還是你藐視他豐富的恩賜、寬容、忍耐,不曉得他的恩賜是領你悔改呢?」(羅2:4)
4.上帝的恩慈主要顯明在祂對祂的子民特別的慈愛和憐憫上;祂揀選他們,救贖他們,呼召他們,饒恕他們,收養他們,並使他們成聖,上帝的恩慈就顯明在祂賜給祂的子民的這些權益上,並顯明在祂對祂的子民今生的大愛,祂帶領他們,使他們得著祂來生的國度上。「耶和華在他面前宣告說:『耶和華,耶和華,是有憐憫、有恩典的上帝,不輕易發怒,並有豐盛的慈愛和誠實。為千萬人存留慈愛,赦免罪孽、過犯和罪惡……」(出34:6,7)
問23:什麼是上帝的信實?
答:上帝的信實是祂基本的屬性,由此祂是真誠的、忠信的,無謊言,無偽善。「盼望那無謊言的上帝在萬古之先所應許的永生。」(多1:2)「藉這兩件不更改的事,上帝決不能說謊,好叫我們這逃往避難所、持定擺在我們前頭指望的人可以大得勉勵。」(來6:18)
問24:何處顯明上帝的信實?
答:上帝的信實顯明在:
1.在祂所啟示的教義的純正上,在祂所啟示的教義中,無瑕疵,無敗壞。「你從我聽的那純正話語的規模,要用在基督耶穌里的信心和愛心,常常守著。」(提後1:13)
2.在祂所記錄的歷史的明確上,在祂所記錄的歷史中,無謊言,無謬誤。「這些事我既從起頭都詳細考察了,就定意要按著次序寫給你,使你知道所學之道都是確實的。」(路1:3,4)
3.在祂所啟示的預言的成就上,在祂的預言的成就上,無失敗,無短缺。「摩西在律法上所寫的和眾先知所記的那一位,我們遇見了,就是約瑟的兒子拿撒勒人耶穌。」(約1:45)「天地要廢去,我的話卻不能廢去。」(太24:35)
4.在祂對祂子民的應許上。「也要堅守我們所承認的指望,不至搖動,因為那應許我們的是信實的。」(來10:23)
5.在祂對惡人所警誡的審判的施行上。「只是我的言語和律例,就是所吩咐我僕人眾先知的,豈不臨到你們列祖嗎?」(亞1:6)
6.但上帝的信實的最大的彰顯將是在基督顯現施行審判的日子,那時,要根據祂在聖經中所預告的一切,對人施行獎賞和懲罰。
五問:上帝是獨一的嗎?
答:上帝是獨一無二(申6:4;賽44:6;45:21-22;林前8:4-6),又真又活的(耶10:10;約17:3;帖前1:9;約壹5:20)。
問1:為什麼說上帝是獨一的?
答:這是針對多神論的。「以色列啊,你要聽!耶和華我們上帝是獨一的主。」(申4:4)「論到吃祭偶像之物,我們知道偶像在世上算不得什麼;也知道神只有一位,再沒有別的神。雖有稱為神的,或在天、或在地,就如那許多的神,許多的主。然而我們只有一位神,就是父,萬物都本於他,我們也歸於他;並有一位主,就是耶穌基督,萬物都是藉著他有的,我們也是藉著他有的。」(林前8:4-6)
問2:為什麼說上帝是真神?
答:這是針對一切假神的。「你們要對他們如此說:『不是那創造天地的神,必從地上從天上被除滅。』」「各人都成了畜類,毫無知識,各銀匠都因他雕刻的偶像羞愧。他所鑄的偶像本是虛假的,其中並無氣息。都是虛無的,是迷惑人的工作。」(耶10:11,14-15)
問3:為什麼說上帝是活神?
答:這是針對沒有生命的偶像的。「他們的偶像是金的銀的,是人手所造的,有口卻不能言,有眼卻不能看,有耳卻不能聽,有鼻卻不能聞。」(詩115:4-6)「因為他們自己已經報明我們是怎樣進到你們那裡,你們是怎樣離棄偶像,歸向上帝,要服侍那又真又活的上帝。」(帖前1:9)
問4:如何顯明上帝是獨一的?
答:因為上帝是無限的,不可能有一個以上的無限者存在,因為一個無限者為其他所有的存在設定界限,受界限限定的不可能是無限的。
問5:如何顯明上帝是活神?
答:1.因為上帝是所有受造物的生命的賜予者和保守者。「我在叫萬物生活的上帝面前,並在向本丟彼拉多作過那美好見證的基督耶穌面前囑咐你。」(提前6:13)「我們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他。」(徒17:28)
2.因為上帝作王,直到永遠。「惟耶和華是真神,是活神,是永遠的王。」(耶10:10)
問6:如何顯明上帝是真神,他是真正存在的,或者說確實有上帝?
答:由諸多證據表明上帝的存在,足以全世界所有的無神論者信服,如果他們真的傾聽自己理性的聲音。
問7:證明上帝存在的第一項論證是什麼?
答:第一個證明上帝存在的論證來自萬物的存在。
1.諸天的存在:無限的穹蒼,各樣的榮光,閃爍的星辰。
2.大地的存在:雖然地球像一個球體一樣懸浮在空氣之中,但大地的根基卻不管風吹雨打,仍是巋然不動。
3.大海的存在:大水汪洋,超過陸地,但卻各有界限,不致泛濫,淹沒陸地和居民。曾幾何時,界限被移,大地全被覆蓋。
4.天上地下各種受造物的存在:特別是那些能動的有生命的。
5.人的存在:這是主要的證據。人的身體在母腹中神奇的受造,特別是人的靈魂的存在。人的靈魂是非物質性的,無法看見,有理性,不朽,不可能是從物質的力量中生成的,而且靈魂的某些活動並不依賴身體。
上述諸種存在,以及我們眼睛所見到的一切作為,我們心思所能領悟的一切,都證明上帝的存在,是上帝創造了他們,並繼續維繫他們的存在。
問8:這一論證如何從萬有的存在證明上帝的存在呢?
答:萬有的存在必定是三者具一:
1.從來就有;
2.自己生成;
3.由上帝創造。
但是,
(1)他們不可能從來就有,假如是從來就有,他們存在的期限就是無限的,不受時間的限制;他們的存在就會是必然的,既不能改變,也不能毀滅;但理性和經驗都證實,事實恰恰相反。所以,他們不是從來就有的;
(2)他們不可能是自己生成的,因為生成之前必定有物已經存在;如果是自己生成的,所得出的結論就是一個東西在,同時又不在,這是自相矛盾的,無法理解的;
(3)必然的結論是上帝的存在,祂是必然的,無限的,永恆的,也是全能的,是祂創造了一切。
問9:證明上帝存在的第二項論證是什麼?
答:證明上帝存在的第二項論證來自萬有的治理。
1.各種天體,不斷運行,井然有序,發光發熱,對大地發揮美好的影響;否則,地上的所有生物很快就會凋殘死亡;
2.雲行雨施,滋潤枯乾的大地;否則,就不會有任何產出;
3.風吹大地,潔淨空氣;否則,氣候炎熱的地帶,居民就無法生活;
4.馴服猛獸,使他們順服脆弱膽小的人類;
5.無理性、無生命的受造物,自身雖無計劃,也彼此輔助,得蒙引導,各盡本分;
6.世界上,許許多多的受造物,儘管他們各有無數不同的目的,似乎互相矛盾,但都蒙引導,毫不混亂地趨向共同的目的。這確實不容辯駁地證明,有一位具有無限的權能和智慧的上帝存在,祂是至高無上的主,是世界的主宰。
問10:證明上帝存在的第三項論證是什麼?
答:證明上帝存在的第三項證據來自人的良心。在各個時代,在各個國家中,所有人良心中都有上帝的印象。如果這只是一種毫無根據的幻想,就不可能如此深入,如此普遍。
1.犯了某些重罪之後,雖然並不害怕人的懲罰,仍有良心的負疚,可怕的折磨、驚惶、顫抖,這向他們見證了上帝的存在,祂將來的報應正是他們所害怕的;
2.外邦人的崇拜通常拜的都是假神,但這種崇拜也證明了真神的存在,雖然他們並不認識他。
11問:證明上帝存在的第四項論證是什麼?
答:證明上帝存在的第四項論證來自聖經的啟示。聖經體裁的莊嚴、崇高的奧秘、功效等等,證明聖經的作者只能是上帝自己,這充分證明卻有上帝,祂在聖經中清楚地啟示了祂自身和祂的旨意,比祂藉著受造物的啟示更加明確。
問12:證明上帝存在的第五項論證是什麼?
答:證明上帝存在的第五項論證來自上帝在他子民身上的形像,這形像就是上帝子民身上聖潔的印記,使他們與眾不同,也使他們與未歸信之前的自己截然不同,這也確實表明(就像人的圖象一樣)卻有上帝,他們所有的就是祂的形像,藉著祂聖靈的大能,祂使他們有祂自己的樣式。
問13:如果確實有上帝,為什麼還有這麼多的不相信上帝存在的無神論者呢?
答:1.許多人行事為人,如同沒有上帝一樣,他們也希望沒有上帝,但在他們心靈深處仍然相信上帝的存在,並對上帝心存畏懼。
2.我很難相信,那些幾乎徹底抹煞上帝在他們良心中的印象,並盡力說服自己和他人沒有上帝的人,心裡真的一直不斷地保持這個看法。相反,有時候,在遭遇巨大的危險時,他們仍然感受到有一位上帝存在。
3.並沒有人想方設法地說服自己沒有上帝,只是因為他們的利益使他們偏離,並使他們盲目;因為他們是如此地邪惡,他們自己知道,如果真有上帝,祂肯定會報應他們的。
4.上帝確實存在,不管人相信也好,不相信也好;如同太陽一樣,雖然有的人瞎眼,並不能分別陽光,但太陽依舊照耀。
六問:上帝有幾個位格?
答:上帝有三個位格:聖父,聖子,聖靈(太3:16-17;28:19;林後13:14;彼前1:2);這三個位格是同一上帝,同質 ,同權,同榮(詩45:6;約1:1;17:5;徒5:3-4;羅9:5;西2:9;猶24-25)。
問1:「神性」一詞是什麼意思?
答:「神性」(Godhead)一詞的意思是指上帝的本性或本質。
問2:有三位上帝嗎?
答:不是。雖然聖父、聖子和聖靈三個位格都是上帝,但祂們並不是三位上帝,而是一位上帝。在這三個位格中,上帝的本質仍然是相同的。「在天上作見證的有三,聖父、聖道和聖靈,三者為一。」(約壹5:7,新譯)
問3:上帝共有三個位格是什麼意思?
答:上帝共有三個位格,也就是說上帝的本質是同一的,但其存在方式有三,每個位格都有不同的特質。
問4:聖父的特質什麼?
答:聖父的特質是從永世便生成聖子。「所有的天使,上帝從來對哪一個說,『你是我的兒子,我今日生你』?又指著哪一個說,『我要作祂的父,他要作我的子』?」「論到子卻說:『上帝啊,你的寶座是永永遠遠的,你的國權是正直的。』」(來1:5,8)
問5:聖子的特質是什麼?
答:聖子的特質是由聖父受生。「我們也見過他的榮光,正是父獨生子的榮光。」(約1:14)
問6:聖靈的特質是什麼?
答:聖靈的特質是從聖父和聖子發出。「但我要從父那裡差保惠師來,就是從父出來真理的聖靈,祂來了,就要為我作見證。」(約15:26)
問7:聖父是上帝是如何顯明的?
答:因為聖父是其他位格和萬有的本源,因為屬於上帝的特徵和敬拜都歸於祂。
問8:聖子是上帝是如何顯明的?
答:1.因為在聖經中稱祂為上帝。「太初有道,道與上帝同在,道就是上帝。」(約1:1)「列祖就是他們的祖宗,按肉體說,基督也是從他們出來的,祂是在萬有之上,永遠可稱頌的上帝。」(羅9:5)
2.因為他具有上帝的特性。首先是永恆:「還沒有亞伯拉罕就有了我。」(約8:58)其次是無所不知:「主啊,你是無所不知的,你知道我愛你。」(約21:17)第三是無所不在:「因為無論在哪裡,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裡就有我在他們中間。」(太18:20)第四是權能:「常用祂權能的命令托住萬有。」(來1:3)
3.因為惟獨屬於上帝的尊榮和敬拜,確實屬於祂。我們必須信他:「你們信上帝,也當信我。」(約14:1)我們要奉他的名受洗:「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太28:19)我們要求告祂的名:「以及在各處求告我主耶穌基督之名的人。」(林前1:2)如果聖子不是上帝,祂就不會是合適的中保。
問9:聖靈是上帝是如何顯明的?
答:1.因為聖靈被稱為上帝。「為什麼撒但充滿了你的心,叫你欺哄聖靈,你不是欺哄人,是欺哄上帝了。」(徒5:3,4)
2.因為他具有上帝的特性。祂無所不在:「我往哪裡去,躲避你的靈?」(詩139:7)祂以特殊方式存在於所有信徒的心中:「因祂常與你們同在,也要在你們裡面。」(約14:17)無所不知:「因為聖靈參透萬事。」(林前2:10)
3.因為聖靈大能的作為,只有上帝才能做到這些:比如重生:「人若不是從水和聖靈生的,就不能進上帝的國。」(約3:5)引導信徒明白各樣的真理:「只等真理的聖靈來了,他要引導你們明白一切的真理。」(約16:13)成聖:「使我為外邦人作基督耶穌的僕役,作上帝福音的祭司,叫所獻上的外邦人,因著聖靈,成為聖潔,可蒙悅納。」(羅15:16)安慰,祂因此被稱為保惠師:「但我要從父那裡差保惠師來,就是從父出來真理的聖靈,祂來了,就要為我作見證。」(約15:26)感動:「願主耶穌基督的恩惠、上帝的慈愛、聖靈的感動,常與你們眾人同在。」(林後13:14)
4.因為惟獨歸於上帝的尊榮和崇拜,確實屬於聖靈,所以,我們必須相信聖靈是上帝。在《使徒信經》中宣認:「我信聖靈」。我們必須奉他的名受洗。「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太28:19)
問10:如何顯明聖父、聖子和聖靈雖是同一上帝,但仍是三個不同的位格?
答:1.因為聖父生成聖子,在聖經中被稱為一個位格。聖經中說基督是祂位格的真像(來1:3)。因此,由聖父受生的聖子也有位格,從聖父和聖子發出的聖靈也有位格。
2.聖父和聖子是不同的位格,在以下的經文中顯明:「就是判斷人,我的判斷也是真的,因為不是我獨自在這裡,還有差我來的父與我同在。你們的律法上也記著說:兩個人的見證是真的。我是為自己作見證,還有差我來的父也是為我作見證。」(約8:16-18)
3.聖靈是與聖父和聖子不同的位格,在以下經文中顯明:「我要求父,父就另外賜給你們一位保惠師,叫他永遠與你們同在,就是真理的聖靈。」(約14:16,17)
4.聖父、聖子、聖靈是三個不同的位格,本質相同,這在以下的經文中顯明:「在天上作見證的有三,聖父、聖道和聖靈,三者為一。」(約壹5:7,新譯)
這三個位格是三個實體,或三個彰顯,或三個位格,或位格之外的其他,但:
(1)祂們並非三個實體,因為在同節經文中他們被稱為一體;
(2)祂們並非三個彰顯,因為上帝所有的屬性都是祂的彰顯,假如說他們是三個彰顯,就會有比三個或十三個更多的彰顯,就會導致有人說一個彰顯生成、發出另一個彰顯。這種說法是荒謬的;
(3)他們並非是位格之外的什麼;因此他們是三個不同的位格,因他們的關係和不同的特質而分別。
問11:如果有人否定上帝有三個不同的位格,我們應當如何判斷他們?
答:1.我們應當判斷他們為褻瀆者,因為他們反對的是無比榮耀的上帝,他在聖經中就是如此分別啟示他自身的。
2.應當判斷他們是該當定罪的異端;本質相同,位格不同,這是基要真理。過去的撒伯流異端(Sabellians)、亞流異端(Arians)、富提寧異端(Photineans),和最近的索西奴派(Socinians),都是如此反對聖子基督和聖靈的神性的;貴格會也應列在其中,他們否認位格的這種不同。
五、上帝的預旨
七問:上帝的預旨是什麼?
答:上帝的預旨乃是他隨己意定永恆的目的,為著他自己的榮耀,預定了萬事(詩33:11;賽14:24;徒2:23;4:27-28;弗1:11;2:10;羅9:22,23;11:33)。
問1:什麼是上帝的預旨?
答:上帝的預旨就是他從永世決意、預定、指定、決定一切將要成就的事。
問2:上帝如何預定所必成的事?
答:上帝根據他自己旨意的計劃預定萬事;他根據他自己的旨意,所以是最自由地按他旨意的計劃,也因而是最智慧地預定萬事。「我們也在他裡面得了基業,這原是那位隨己意行作萬事的,照著他旨意所預定的,」(弗1:11)
問3:為什麼上帝預定了所必成的事?
答:上帝預定萬事是為了他自己的榮耀。
問4:上帝的預旨有幾種?
答:上帝的預旨有兩種,一是普通預旨,一是特別預旨。
問5:什麼是上帝的普通預旨?
答:上帝的普通預旨是祂永恆的旨意,由此祂預定了一切必成的事;不僅包括祂所創造的萬物的存在,也包括他們的一切行動和作為;不但包括一切善的行動,這些都是祂使之成就的,也包括一切惡的行動,也都是祂所許可的。「我們也在祂裡面得了基業,這原是那位隨己意行作萬事的,照著祂旨意所預定的,」(弗1:11)「希律和本丟彼拉多、外邦人和以色列民果然在這城裡聚集,要攻打你所膏的聖仆耶穌,成就你手和你意旨所預定必有的事。」(徒4:27,28)
問6:什麼是上帝的特別預旨?
答:上帝的特別預旨是指他對天使和人的預定,尤其是他對人揀選和棄絕的預旨。
問7:什麼是上帝對人揀選的預旨?
答:上帝對人揀選的預旨,是他永恆的不變的旨意,由此他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在基督里揀選了一些人最終得永生和幸福,並使他們有信心和聖潔,作為獲得這些祝福的必要工具,這一切都是為了使他豐盛的恩典得著稱讚。「就如上帝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揀選了我們,使我們在祂面前成為聖潔,無有瑕疵。又因愛我們,就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使祂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這恩典是祂在愛子裡所賜給我們的。」(弗1:4-6)「因為祂從起初揀選了你們,叫你們因信真道,又被聖靈感動,成為聖潔,能以得救。」(帖後2:13)
問8:什麼是上帝對人棄絕的預旨?
答:上帝對人棄絕的預旨,是他永恆的旨意,根據他的主權和他自己旨意不變的計劃,離棄未蒙揀選之人,任憑他們在自己的罪中滅亡,在他們永遠的懲罰中,使他忿怒的權能和無限的公義得著稱讚。「窯匠難道沒有權柄從一團泥里拿一塊作成貴重的器皿,又拿一塊作成卑賤的器皿嗎?倘若上帝要顯明他的忿怒,彰顯他的權能,就多多忍耐寬容那可怒、預備遭毀滅的器皿;」(羅9:21,22)
問9:出於什麼原因上帝預定了一些人蒙揀選,其他的人被棄絕?
答:這既不是因為預見到蒙選之人的善行才使上帝揀選他們,也不是因為預見到被棄之人的惡行才使上帝棄絕他們;只是因為他願意,他就揀選了一些人得永生,因為他不願意,他就沒有揀選其餘的人,預定不把恩典施與他們,他並沒有責任向他們施恩,他為他們的罪而對他們公義地施行懲罰,正像如果他願意,他本來可以懲罰所有的人一樣。「雙子還沒有生下來,善惡還沒有作出來,只因要顯明上帝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正如經上所記:『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是我所惡的。』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難道上帝有什麼不公平嗎?斷乎沒有!因祂對摩西說:『我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恩待誰,就恩待誰。」(羅9:11,13-15)
問10:人在今生可以知道他們是蒙選還是被棄嗎?
答:1.那些蒙選的人,可以藉著有效的恩召知道他們的被選。「所以弟兄們,應當更加勤勉,使你們所蒙的恩召和揀選堅定不移。」(彼後1:10)但是,
2.沒有任何人能在今生(除了那些干犯聖靈的人)確定無疑地知道他們是被棄的,因為最大的罪人(除了那些干犯聖靈之人)也可能還會得蒙恩召。「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上帝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上帝的國。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上帝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林前6:9-11)在酋初(上午11點)的時候還有人被召:「約在酋初出去,看見還有人站在那裡,就問他們說:『那麼為什麼整天在這裡閒站呢?』他們說:『因為沒有人雇我們。』他說:『那麼也進葡萄園去。』」(太20:6,7)
八問:上帝怎樣實施他的預旨?
答:上帝在創造之工和護理之工中實施他的預旨(詩148:8;賽40:26;但4:35;徒4:24-28;弗1:11;啟4:11)。
問1:什麼是上帝實施他的預旨?
答:上帝實施他的預旨,就是成就他在永世中所決定的事,使他從前所預定的事發生。
問2:上帝在何處實施他的預旨?
答:上帝在創造的工作中實施他的預旨,他根據他在永世中的預定創造萬物;上帝在護理的工作中實施他的預旨,他根據他永遠的旨意和計劃,保守並治理萬物。
六、上帝的創造
九問:上帝的創造之工是什麼?
答:創造之工乃是上帝用他權能的話(創1:1;詩33:6,9;來11:3;啟4:11),六日之內從無中造出萬有,並且都是很好的(創1:31)。
問1:創造的含義是什麼?
答1.從消極的角度而言,創造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受造物生產,在那樣的生產中有次因的使用。
2.從積極的角度而言,創造是:
(1)從無中生有,使原先並不存在的東西成形。因此,諸天是從無中被創造的,大地、海洋以及其中的萬物都是從無中被造的;人的靈魂也是從無中被造的,是由上帝直接注入的。
(2)創造是用自然界中並不相宜的物質來進行的,靠其他任何力量(次因)都無法使之成形;所以,野獸、牲畜、爬蟲和人的身體都是這樣首先由土造成的;第一位女人是由男人的肋骨造成的。
問2:萬有都是上帝的受造物嗎?
答:是的。
1.在六天中所創造的一切都是由上帝直接創造的。
2.以後所生成的一切,也都是上帝的受造物。
(1)因為生成他們的物質都是首先由上帝創造的。
(2)因為生產繁殖的能力是來自上帝的。
(3)因為在一切的生產中,上帝都是作為第一因、最主要的角色而發揮作用。
(4)因為上帝保守萬有的存在,似乎是一種持續的創造。
問3:上帝首先是靠什麼創造萬有呢?
答:上帝靠他權能的話語創造萬有。上帝無限的權能使天地矗立成形,他發出他的話語,這事就成就了。「上帝說:『要有光』,就有了光。上帝說:『諸水之間要有空氣,將水分為上下。』上帝就造出空氣,將空氣以下的水、空氣以上的水分開了。事就這樣成了。」(創1:3,6-7)「 諸天藉耶和華的命而造,萬象藉他口中的氣而成。因為他說有,就有;命立,就立。 」(詩33:6,9)
問4:上帝用多長時間創造了萬有?
答:上帝在六天的時間中創造了萬有。上帝能夠在一霎那間創造一切;但他卻用了六天的時間來工作,第七天便安息了,這樣就使我們更好地明白創造的次序,也使我們在工作中效法他,每周六日工作,第七天安息。
問5:上帝第一天的工作是什麼?
答:在第一天:
1.上帝創造了天;這是最高天,是指第三層天,那是上帝的寶座所在的地方;天使是在那裡被造的,他們被稱為天上的諸軍,是上帝的眾子,他們見到上帝的其他工作就高興歡喜。「那時,晨星一同歌唱,神的眾子也歡呼。」(伯38:7)
2.上帝創造了混合在一起的地與水,地與水並未分開,還不成形,後來各種生物就由此生成。
3,上帝創造了光,當日月星辰被創造出來的時候,這光就被置於其上。
問6:上帝第二天的工作是什麼?
答:在第二天:
1.上帝創造了空氣,這似乎既包括日月星辰所在的天空,也包括飛鳥翱翔的天空(後者在聖經中經常稱為天)。
2.上帝將空氣以下的水和空氣以上的水分開;這就是說,他把雲彩之上的水與混合在地上的水分開了。
問7:上帝第三天的工作是什麼?
答:在第三天:
1.上帝把與地混在一起的水聚集在一處,稱之為海;由此出現的旱地,上帝稱之為地。
2.他使地生發各樣的青草、菜蔬和樹木,那時還沒有太陽和雨水。
問8:上帝第四天的工作是什麼?
答:在第四天:
1.上帝創造了兩個大光,一是太陽,一是月亮;又造眾星,擺列在天空。
2.他指定眾星的運轉和功用,使它們環繞地球,管理晝夜,作記號,定節令,分別晝夜和年份。
問9:上帝第五天的工作是什麼?
答:在第五天:
1.上帝使水滋生出鯨魚,各樣大小的魚兒,以及水中各樣有生命的活物。
2.上帝使水滋生出各樣的飛鳥,使它們飛翔在空中。
問10:上帝第六天的工作是什麼?
答:在第六天:
1.上帝從地上造出各樣牲畜、昆蟲和野獸。
2.上帝創造了第一個人,用地上的塵土造了他的身體,並立即把生命之氣吹在他鼻孔里,創造了他的靈魂;上帝用男人的肋骨創造了女人。
問11:上帝為什麼創造萬有?
答:上帝創造萬有是為了他自己的榮耀,以此彰顯出:
1.他權能的榮耀――上帝實行如此偉大的工作,用話語從無中創造一切,確實彰顯了他的權能。「我們的主,我們的上帝,你是配得榮耀、尊貴、權柄的,因你創造了萬物,並且萬物是因你的旨意被創造而有的。」(啟4:11)
2.他智慧的榮耀――萬物種類繁多,又各從其類,井然有序,確實彰顯了他的智慧。「耶和華啊,你所造的何其多,都是你用智慧造成的,遍地滿了你的豐富。」(詩104:24)
3.他慈愛的榮耀――特別是他對人的慈愛,他在創造人之前,就為他提供了住處,預備了各樣有用的生物和工具,這確實彰顯了他的慈愛。
問12:上帝所創造的萬有一開始處於什麼樣的境況?
答:上帝所創造的一切一開始都是很好的。「上帝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創1:31)此後進入世界各樣的災難或者是罪(罪是魔鬼和人的作為),或者是罪所結出的果子和所帶來的後果。上帝造人本是好的,幸福的;人自己犯罪,使自己處於有罪和愁苦的狀況中。
十問:上帝怎樣造人?
答:上帝照著他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造男造女(創1:27),有知識(西3:10)、公義和聖潔(弗4:24),並賦予他們治理萬物的權柄(創1:28;詩8)。
問1:為什麼上帝造男造女?
答:上帝造男造女,是為他們互相幫助,並生養不息。「耶和華上帝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創2:18)「上帝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上帝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創1:27,28)
問2:人是按上帝的形像被造的,上帝的形像有什麼含義?
答:上帝的形像,就是說上帝的樣式。「上帝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創1:26)
問3:人起初被造時有上帝的形像,這上帝的形像在於什麼?
答:1.從消極的角度來說,這上帝的形像並不在於人的身體在外部有與上帝類似的地方,仿佛上帝也有身體的形狀一樣。
2.從積極的角度而言,這上帝的形像在於人的靈魂在知識、公義和聖潔上與上帝有內在的相似之處。「穿上了新人,這新人在知識上漸漸更新,正如造他主的形像。」(西3:10)「並且穿上新人,這新人是照著上帝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弗4:24)
問4:人起初被造時有上帝的形像,在這上帝的形像中在知識、公義和聖潔上包含什麼?
答:人起初所有的上帝的形像包括整個靈魂的完美正直:悟性上的知識,意志上的公義,感情上的聖潔。
問5:當人受造時在悟性上有什麼知識?
答:當人起初受造時,在悟性上有關於上帝、上帝的律法和上帝的受造物以及其他所有使他幸福所必需的知識。
問6:當人受造時,意志上的公義是什麼?
答:人起初在其意志上有一個傾向,對於每一件公義的事情都有實行的能力,並有能力向上帝和他人盡當盡的義務。
問7:人起初受造時感情上的聖潔是什麼?
答:起初受造時人的感情是聖潔的,無罪無瑕,也沒有紊亂和慍怒;這些感情總是放在至為聖潔、高尚的事上。人起初真心愛上帝,並以愛上帝為至要;他的心總是渴慕上帝,以他為樂,世上的任何受造物都不過分占據他的心。悲哀和羞愧,以及諸如此類的感受,雖然本質上也存在於人的心中,但是並不活躍,也沒有導致任何行動,直到亞當初次犯罪,他才開始悲傷羞愧。
問8:人起初受造時擁有的是什麼樣的治理的權柄?
答:人起初受造時,不僅能夠治理自己和自身的感情,也對游魚、飛鳥、走獸等低級的受造物行使治理之權;自從人不順服上帝的誡命之後,很多動物也不再順服人的命令。「上帝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魚、空中的鳥,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創1:28)
七、上帝的護理
十一問:上帝的護理之工是什麼?
答:上帝的護理之工乃是:他極其聖潔地(詩145:17)、智慧地(詩104:24)、有權能地(來1:3),繼續保守(尼9:6),並統管(弗1:19-22)他所創造的萬有及其一切行動(詩36:6;103:19;箴16:33;太10:29-30)。
問1:上帝的護理包括哪些部分?
答:上帝的護理包括:
1.他對萬有的保守。「耶和華啊,人民、牲畜,你都救護。」(詩36:6)
2.他對萬有的治理。「願萬國都快樂歡呼,因為你必按公義審判萬民,引導世上的萬國。」(詩67:4)
問2:上帝對萬有的保守是什麼?
答:上帝保守萬有包括:
1.祂持續地維繫它們的存在。「耶和華啊,你的話安定在天,直到永遠。你的誠實存到萬代。你堅定了地,地就長存。天地照你的安排存到今日,萬物都是你的僕役。」(詩119:89-91)
2.祂為萬有的生存供應一切需要。「萬民都舉目仰望你,你隨時給他們食物。你張手,使有生氣的都隨願飽足。」(詩145:15,16)
問3:上帝對萬有的治理是什麼?
答:上帝治理萬有是指,祂統治它們,安排並引導它們成就祂創造它們的目的。「祂用權能治理萬民,直到永遠。祂的眼睛鑑察列邦,悖逆的人不可自高。」(詩66:7)「人心籌算自己的道路,惟耶和華指引他的腳步。」(箴16:9)
問4:上帝護理的對象是什麼?
答:上帝護理的對象是:
1.他所創造的一切,特別是他的子女。「常用他權能的命令托住萬有。」(來1:3)「他的權柄統管萬有。」(詩103:19)「兩個麻雀不是賣一分銀子嗎?若是你們的父不許,一個也不能掉在地上。所以,不要懼怕,你們比許多麻雀還貴重。」(太10:29,31)「你們看那天上的飛鳥,也不種,也不收,也不積蓄在倉里,你們的天父尚且養活它。你們不比飛鳥貴重得多嗎?何必為衣裳憂慮呢?你想:野地里的百合花怎麼長起來;它也不勞苦,也不紡線;你們這小信的人哪!野地里的草今天還在,明天就丟在爐里,上帝還給它這樣的妝飾,何況你們呢!」(太6:26,28,30)
2.他所創造的萬有的行動。
(1)所有自然行動。「我們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他。」(徒17:28)
(2)所有道德上的善行。「因為離了我,你們就不能作什麼。」(約15:5)這就是說,離開上帝,就不能行什麼善。
(3)一切偶然的行動。「打人以至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上帝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出21:12,13)
(4)所有道德上邪惡的行為,亦即罪。
問5:上帝的護理是如何及於罪行呢?
答:1.上帝容許人犯罪。 「他在從前的世代,任憑萬國各行其道。」(徒14:16)「你行了這些事,我還閉口不言,」(詩50:21)
2.上帝限制、抑制人的犯罪。「人的忿怒要成全你的榮美,人的余怒,你要禁止。」(詩76:10)「因你向我發烈怒,又因你狂傲的話達到我耳中,我就要用鉤子鉤上你的鼻子,把嚼環放在你嘴裡,使你從你來的路轉回去。」(王下19:28)
3.上帝引導、安排人的犯罪達成美善的目的,不管人自身的本意如何。「亞述是我怒氣的棍,手中拿我惱恨的仗。我要打發他攻擊褻瀆的國民,然而他不是這樣的意思,他心也不這樣打算。」(賽10:5-7)「從前你們的意思是要害我,但上帝的意思原是好的,要保全許多人的性命,成就今日的光景。」(創50:20)
問6:上帝的護理的特性是什麼?
答:1.上帝的護理是至為聖潔的。「耶和華在他一切所行的,無不公義;在他一切所作的都有慈愛。」(詩145:17)
2.上帝的護理是至為智慧的。「耶和華啊,你所造的何其多,都是你用智慧造成的,遍地滿了你的豐富。」(詩104:24)
3.上帝的護理是大有權能的。「世上所有的居民都算為虛無,在天上的萬軍和世上的居民中,他都憑自己的意旨行事。無人能攔住他手。」(但4:35)「他用權能治理萬民,直到永遠。」(詩66:7)
十二問:上帝對起初受造的人有什麼特別的護理?
答:上帝創造了人,就與他立生命的約,以完全的順服為條件(比較創2:16,17與羅5:12-14;10:5;路10:25-28);並用死的刑罰,禁止他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創2:17)。
問1:什麼是約?
答:約是雙方或多方給予什麼和做什麼的協議和約定。
問2:什麼是上帝與人的約?
答:上帝與人的約就是上帝的約定,通過應許給予什麼,藉著規定要求人做什麼。
問3:上帝與人立了多少約?
答:上帝與人立了兩個約。一是行為之約,一是恩典之約。
問4 :上帝何時與人立了行為之約?
答:上帝在造人之後,就立刻與他立了行為之約,那時人還處在天真狀態,沒有犯罪。
問5 :上帝與人所立的行為之約的應許是什麼?
答:行為之約的應許是生命的應許;因為上帝用死亡來威脅人的不順服(創2:17),表明他對人順服時生命的應許。
問6:上帝在行為之約中向人所應許的是什麼樣的生命?
答:上帝在行為之約中向人所應許的是肉體和靈性生命的延續,並永生的禮物。
問7:肉體的、靈性的和永遠的生命在於什麼?
答:1.肉體的生命在於靈魂與身體的結合。
2.靈性的生命在於上帝和靈魂的聯合。
3.永遠的生命在於藉著完全效法上帝,以上帝為首善,直接見到他並享受他的同在,從而達至身體和靈魂完美的、不變的、永遠的幸福。
問8:上帝與人所立的第一個約的條件是什麼,在這行為之約中上帝對人的要求是什麼?
答:在行為之約中,約的條件,亦即上帝對人的要求,是完全的順服。「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加3:12)與10節比較:「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著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3:10)
問9:在哪一方面這一順服(在第一個約中對人的要求)應當是完全的?
答:在第一個約中對人所要求的順服在以下方面應當是完全的:
1.這種順服本身必須是完全的。靈魂的一切能力,身體的方方面面,都要作為公義的器皿用於服事上帝。
2.在順服的動力上必須是完全的,就是說,要成為習慣,自自然然、甘心樂意地做上帝所要求的一切,毫不厭煩,毫不勉強,就像天庭天使的順服一樣。
3.在順服的目的上必須是完全的,亦即以榮耀上帝為首要的目的,並以此目的來支配一切的行動。
4.在順服的方式上必須是完美的,要以完全的愛和喜樂來順服上帝,並當切切適合這一順服的方方面面。
5.在順服的時間上必須是完全的,要持續不斷,恆久如一。
問10:在行為之約中禁止什麼?
答:在行為之約中禁止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耶和華上帝吩咐他說: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2:16,17)
問11:為什麼這棵樹被稱為分別善惡樹?
答:因為人通過吃這棵樹上的果子,確實從經驗上知道他墮失的善是什麼,亦即上帝的形像和恩寵;而且人也從經驗上確實知道他所墮入的災難是什麼,就是罪惡和痛苦。
問12:上帝所警告的違背行為之約的懲罰是什麼?
答:上帝所警告的違背行為之約的懲罰就是死亡。「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2:17)「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羅6:23)
問13:上帝所警告的作為犯罪懲罰的死亡是什麼?
答:上帝所警告的作為犯罪懲罰的死亡,就是今生的死亡、靈性的死亡和永遠的死亡。
問14:今生的死亡、靈性的死亡和永遠的死亡在於什麼?
答:1.今生的死亡就是靈魂與肉體的分離;這一今生死亡在人吃禁果的那一天就成為可能,在此之前則不存在。
2.靈性的死亡就是靈魂與上帝的分離,失去上帝的形像;這一死亡在人初次犯罪的時候就落到了人身上。
3.永遠的死亡是指人永遠離開上帝那令人安慰、令人愉悅的的榮光,永遠處於上帝的忿怒之中,靈魂受可怕的苦楚,身體的各個部分處於極大的痛苦之中,在地獄裡直到永永遠遠。
八、始祖是如何犯罪的
十三問:我們的始祖守住起初受造的狀況了嗎?
答:我們的始祖在當初意志自由的狀況中,因犯罪干犯上帝,便從起初受造的狀況中墮落了(創3:6-8,13;林後11:3)。
問1:什麼是意志的自由?
答:意志的自由就是意志自身所具有的選擇和拒絕,去做或不做,做這或做那的自由,這一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局限和強制。
問2:從哪些方面說意志是自由的?
答:意志從三個方面說是自由的。
1.當意志只是自由向善時;當意志不受驅使或強制,而是自由地選擇惟獨善的事情時,此時,意志是自由的。因此,上帝的意志是自由的,惟獨向善,他既不會做也不願意做任何惡的事情。天使的意志的自由也是如此,在天堂中得榮耀的一切聖徒的意志的自由也是如此。意志沒有,也永遠不會有任何向惡的傾向,然而善仍是來自自由的選擇。
2.當意志不受局限,自由選擇罪惡之事時,也可說意志是自由的,只是惟獨自由向惡。因此,魔鬼的意志是惟獨自由向罪的,當世人處於自然狀態時,他們的意志也是這樣惟獨向惡是自由的。
3.當意志可以選擇為善,也可以選擇為惡時,可以說意志同時具有向善與向惡的自由。這就是一切得救之人的意志的自由,他們在某種程度上恢復了上帝的形像;他們藉著聖靈在他們心中造成的恩典的動力,自由地選擇善;但是,因著殘餘的敗壞,有時他們的意志也傾向於罪。
問3:人起初受造時所享有的意志的自由是什麼?
答:人起初受造時所享有的意志的自由是向善與向惡兩方面的自由。雖然他的意志自然的傾向和性情是惟獨向善的,但因這傾向和性情是可變的,通過誘惑可能改變,從而向惡。
問4:我們的始祖如何被置於他們自己的意志的自由之中?
答:上帝收回堅固我們的始祖抵擋誘惑,保守他們不致墮落犯罪的進一步的恩典(上帝並沒有義務非給予他們不可),便把他們置於他們自己的意志的自由之中。
問5:當我們的始祖被置於他們自己的意志的自由中時,他們是如何墮落的?
答:我們的始祖,被置於他們自己的意志的自由之中,因著:
1.魔鬼的誘惑――魔鬼在蛇身中向他們說話;
2.肉體的欲望――禁果好吃,合乎他們肉體的欲望;
3.理性的欲望――禁果好吃,合乎他們理性的欲望,吃了禁果就能變得有智慧,像上帝一樣;
4.逃避的期望――期望能逃避上帝所威脅的死亡的懲罰。
所以,他們就置上帝明確的吩咐於不顧,冒險吃了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首先是女人中邪,被魔鬼欺騙,吃了禁果;然後是男人被他妻子和魔鬼說服,也吃了禁果。「蛇對女人說:你們不一定死,因為上帝知道,你們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們便如上帝能知道善惡。」(創3:4-6)「就像蛇用詭詐誘惑了夏娃一樣。」(林後11:3)「且不是亞當被引誘,乃是女人被引誘,陷在罪里。」(提後2:14)
問6:我們始祖所從之墮落的起初被造所處的狀態是什麼?
答:我們始祖所從之墮落的起初所處的狀態是天真的狀態。「我所找到的只有一件,就是上帝造人原是正直,但他們尋出許多巧計。」(傳7:29)
問7:我們的始祖是如何從起初受造的狀態墮落的?
答:我們的始祖從起初受造的狀態墮落是通過犯罪干犯上帝而墮落的。
十四問:什麼是罪?
答:罪就是不遵行或違背上帝的律法(利5:17;羅3:23;約一3:4;雅4:17)。
問1:罪所違背的上帝的律法是什麼?
答:上帝的律法是指上帝的誡命,而上帝的誡命就是上帝為所有的人制定的順服的標準。上帝是創造者、至高的君王和賜律者,人都是他的受造物和臣民。
問2:上帝的律法在何處能夠找到?
答:上帝的律法的某些部分可以在人心中找到,上帝把他的律法刻在人的心中(羅2:15),但這一部分比較模糊;最最清楚最最完全的是在成文的聖經中尋找。
問3:在聖經中上帝的律法分幾種?
答:1.首先是民事律,主要是針對猶太人國家的,對其他國家沒有約束力。
2.其次是禮儀律,只是在耶穌到來之前一時有效,現在不再有約束力。耶穌成全了此律,廢止了禮儀律。
3.第三是道德律,道德律是上帝親自寫在石板上的,是所有人順服的永久標準,直到世界的末了。
問4:什麼是不遵行上帝的律法?
答:不遵行上帝的律法,一是與上帝的律法不符不合,二是對上帝的律法不遵行,不順服。
問5:什麼罪是不遵守上帝的律法?
答:不遵守上帝的律法的罪包括:
1.原罪,亦即人生來就有的對上帝的律法的敵意。「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上帝為仇,因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羅8:7)
2.所有疏忽的罪。
前者是心中不遵行上帝的律法,後者是生活中不遵行上帝的律法。
問6:什麼是違背上帝的律法?
答:違背上帝的律法就是超越上帝在律法中所設定的界限。
問7:如何顯明違背上帝的律法是罪?
答:從《約翰一書》3章4節的經文可以顯明。「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約一3:4)
問8:不違反上帝的律法就不是罪嗎?
答:是的。除非是上帝在其律法中明確禁止或推論禁止的,就不是罪。
十五問:是什麼罪使我們的始祖從原來受造的狀況中墮落的?
答:是吃禁果之罪使我們的始祖從原來受造的狀況中墮落的(創3:6)。
問1:為什麼上帝禁止我們的始祖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
答:並不是因為禁果裡面有什麼毒素,吃這棵樹上的果子本身和吃園中其它樹上的果子一樣無關緊要。但上帝禁止他們吃這棵樹上的果子,是為了試驗他們的順服。
問2:既然吃禁果本身無關緊要,為什麼吃禁果這一罪卻是滔天罪行呢?
答:1.雖然吃禁果本身無關緊要,但是當上帝明確禁止的時候,就不再是無關緊要了,而是絕對地違法,是滔天大罪。
2.正如所證明的那樣,吃禁果之罪還包括其它許多罪。
問3:吃禁果之罪包括什麼罪?
答:我們始祖吃禁果之罪包括的罪有:
1.對抗上帝――他們的主宰,上帝明確地禁止他們吃這棵樹上的果子。
2.叛逆,與上帝的仇敵撒但同謀背叛上帝。
3.野心,妄圖達到更高地位,亦即與上帝一樣。
4.奢侈,沉溺於口腹之慾,放縱地貪圖禁果。
5.對上帝不感恩,上帝讓他們吃園中所有樹上的果子,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除外。
6.不信,不信上帝所發出的死亡的威脅,上帝說「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卻信魔鬼所說的「不一定」。
7.謀殺,他們犯罪時死亡降到他們自己身上,也降到他們所有的子孫後代。
這些罪,還有其它許多罪,都包含在我們始祖吃禁果的罪之中;這確實使我們始祖吃禁果之罪在上帝的眼中極其嚴重。
九、始祖犯罪的後果
十六問:全人類都在亞當的首次犯罪中墮落了嗎?
答:上帝與亞當所立的約(創2:16-17;雅2:10),不僅是為他,也是為他的後裔(徒17:26;參十二問),所以那按常例而生由他傳下的全人類,都在他裡面犯了罪,他首次犯罪中與他一同墮落了(羅5:12-20;林前 15:21-22)。
問1:全人類都在亞當的首次犯罪中墮落了,毫無例外嗎?
答:不是的;因為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也是亞當的後裔,但他並沒有與亞當一同墮落,他是完全無罪的,既沒有原罪,也沒有本罪。「像這樣聖潔、無邪惡、無玷污、遠離罪人、高過諸天的大祭司,原來是與我們合宜的。」(來7:26)「他並沒有犯罪,」(彼前2:22)
問2:主耶穌基督是如何避開與亞當一同墮落的呢?
答:因為我們的主耶穌基督雖從亞當而來,但他的出生是非同尋常的,他是由童貞女誕生的。「耶穌基督降生的事記在下面:他母親馬利亞已經許配了約瑟,還沒有迎娶,馬利亞就從聖靈懷了孕。」(太1:18)
問3:亞當的所有後裔,除了基督之外,都在他的首次犯罪中一同墮落了嗎?
答:亞當的所有後裔,除了基督之外,都是按常例而生由他而來,因此確實在他的首次犯罪中與他一同墮落了。「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5:12)
問4:亞當的後裔那時還沒有出生,怎能與他一同墮落呢?
答:亞當的所有後裔在他們出生之前都在亞當里,所以和他一同犯罪,一同墮落了。「在亞當里眾人都死了,照樣,在基督里眾人也要復活。」(林前15:22)
問5:當亞當首次犯罪的時候,他所有後裔是如何在他裡面呢?
答:1.他們實際上已經在他裡面――他們在他的身中;聖經上說利未在亞伯拉罕里納了十分之一,那時利未只是在亞伯拉罕的身中(來7:10),所以亞當的後裔也在他的身中犯罪了。
2.他們在亞當身中是代表性的;亞當是全人類共同的元首和代表。
問6:為什麼亞當的後裔和他們的代表亞當一同墮落呢?
答:是因為行為之約,在行為之約中有生命的應許,以順服為條件,這約雖是與亞當訂立的,但不僅僅是為亞當一人,也是為他的後裔;因此,如果亞當站立得穩,他的所有後裔也會和他一同站立;同樣,如果亞當墮落,他們也和他一同墮落。
問7:那時亞當的後裔並不存在,他們並沒有選擇他為他們的代表,亞當怎能作為他們所有內容的代表呢?
答:1.亞當既然是他所有後裔的先祖,他作為他們的代表是最合適的;
2.雖然他們並 沒有選擇他為他們的代表,但上帝確實選擇了他;而且,上帝為他們所作出的選擇是好的選擇,正如他們親自為自己作出選擇一樣。
十七問:墮落使人類處於什麼狀況之中?
答:墮落使人類處於罪惡和愁苦的狀況之中(創3:16-19,23;羅3:16;5:12;加3:10;弗2:1)。
十八問:人墮落後所處的有罪狀況在於什麼?
答:人墮落後所處的有罪狀況在於亞當第一次犯罪所負的罪債(羅5:12,19;林前15:22),原義的喪失(羅3:10;西3:10;弗4:24),和整個人性的敗壞(詩51:5;58:3;約3:6;羅3:10-20;8:7-8;弗2:1-3),即所謂原罪,以及由原罪所生發的本罪(創6:5;詩53:1-3;太15:19;羅3:23;加5:19-21;雅1:14-15)。
問1:有幾種罪表明人類因墮落所處狀況的罪性?
答:有兩種罪,一是原罪,一是本罪。
問2:原罪包含什麼?
答:原罪包含三方面。
1.亞當初犯的罪債;
2.原有的公義喪失;
3.整個人性的敗壞。
問3:全人類如何都負有亞當初次犯罪所負的罪債?
答:全人類都通過歸算而負有亞當初犯的罪債:正如第二個亞當基督的義歸算給所有屬靈的後裔,亦即一切的信徒;同樣,第一個亞當的罪也歸算給一切由出於亞當身中的自然之子。「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羅5:19)
問4:原義的缺乏包括什麼?
答:原義的缺乏包括:
1.人心中真正的屬靈知識的缺乏。「然而,屬血氣的人不領會上帝聖靈的事,反倒以為愚拙,並且不能知道,因為這些事惟有屬靈的人才能看透。」(林前2:14)
2.行善的傾向和能力的缺乏;人心中一切屬靈的情感的缺乏。「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羅7:18)
問5:原義的缺乏是罪嗎?
答:是罪。因為這是缺乏對上帝律法的遵行,上帝的律法既要求原本和習慣的義,也要求實際的義。
問6:既然上帝撤回這一原義,是不是上帝是罪的作者?
答:不是。雖然人應當有這樣的原義,但是當人喪失的時候,上帝並沒有義務予以恢復;上帝撤回原義,並不是罪,而是對初犯的懲罰。
問7:當時亞當後裔的靈魂還沒有被創造出來,與亞當並沒有關係,為什麼也被剝奪了原義呢?
答:亞當後裔的靈魂從未擁有與亞當無關的生命;他們的被造是注入並與他們的身體聯合,因著他們身體與共同的元首的關係,就公義地遭受共同的懲罰。
問8:整個人性的敗壞在於什麼?
答:整個人性的敗壞在於從墮落之後,人的每一部分都完全敗壞了。
1.心意污穢,處於黑暗之中。「從前你們是暗昧的,但如今在主裡面是光明的,」(弗5:8)「在污穢不信的人,什麼都不潔淨,連心地和天良也都污穢了。」(多1:15)
2.心意彎曲,敵對上帝和上帝的律法。「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上帝為仇,因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羅8:7)由於受原罪的敗壞,人一心傾向於犯罪,窮凶極惡,心中埋藏著各種罪的種子。「因為從心裡發出來的,有惡念、兇殺、姦淫、苟合、偷盜、妄證、謗瀆。」(太15:19)
3.感情紊亂,暴躁易怒,因著原罪所帶來的敗壞的傳承,人類的情感天生投向錯誤的對象。
4.人的肢體也受感染,時刻準備作不義的器具(羅6:13)。
問9:這種天性的敗壞是如何傳遞到所有人的呢?
答:1.這種轉移並不是來自上帝,上帝是眾善的作者,而不是任何惡的作者;他雖然收回了原義,但他並沒有注入這天性的敗壞。
2.這天性的敗壞是通過自然的生殖,在靈魂和身體的結合中傳遞的;靈魂因為沒有原義,所以受到敗壞的感染,如同把酒置於污染的器皿中被污染一樣:但是,敗壞傳遞的方式是神學中最難理解的問題之一。
問10:既然我們不能清楚地理解天性的敗壞是如何傳遞的,我們是否有理由否定這一天性的敗壞?
答:沒有。因為:
1.聖經明確指出從墮落之後,我們的天性是敗壞的。「亞當(雖然他是按受到的樣式被造的)活到一百三十歲,生了一個兒子,形像樣式和自己相似。」(創5:3)就是說,也有敗壞的性情。「從肉身生的,就是肉身;從靈生的,就是靈。」(約3:6)「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詩51:5)「你們死在過犯罪惡之中,他叫你們活過來。」(弗2:1)
2.經驗也告訴我們,每一個人都是生來就厭惡善,傾向惡:所以,如同人的房子著了火,最智慧的選擇是快快撲滅它,而不是詢問火是如何發生的;同樣,最智慧的是努力清除這一天生的敗壞,而不是對這一敗壞是如何傳遞的刨根問底。
問11:成聖之人所生的孩子是不是就沒有這天性的敗壞?
答:不是。因為即使是成聖的父母也是部分地成聖,他們的天性中仍然保留有敗壞的成分;他們生兒育女也是各從其類,而不是根據他們所受的恩典;正如去皮的穀物播下去長出來的仍然有皮,受割禮的猶太人所生的孩子仍然是肉體和心靈都沒有受割禮的孩子,同樣,成聖之人所生的孩子仍然有天性的敗壞。
問12:為什麼這一罪被稱為原罪呢?
答:因為這罪原初存在,我們生來就有,而且因為我們一切的本罪都是由此而生。
問13:什麼是本罪?
答:本罪就是違背上帝的律法,不管是未做該做之事,還說做不該做之事;不管是在心思意念中,還是在言語行為上。
十九問:人墮落後所帶來的愁苦是什麼?
答:全人類因墮落而喪失了與上帝的交通(創3:8,24;約8:34,42,44;弗2:12;4:18),並處於他的忿怒(約3:36;羅1:18;弗2:3;5:6)和咒詛之下(加3:10;啟22:3),因此當受今生的一切痛苦(創3:16-19;伯5:7;傳2:22-23;羅8:18-23)、死亡(結18:4;羅5:12;6:23)和地獄永遠的苦楚(太25:41,46;羅5:14;6:23;帖後1:9;啟14:9-11)。
問1:人墮落後的痛苦在於什麼?
答:人墮落後的痛苦在於三個方面:
1.人所喪失的;
2.人所處於的;
3.人所遭受的。
問2:人因為墮落喪失了什麼?
答:人因為墮落喪失了與上帝的交通。
問3:人因為墮落所喪失的與上帝的交通在於什麼?
答:人因為墮落所喪失的與上帝的交通,在於上帝在伊甸園中與人的同在、以及甜蜜的團契和享受。這就是人因為墮落而喪失的。亞當的所有後裔,在墮落的狀況中,都沒有這些祝福。「那人和他妻子聽見上帝的聲音,就藏在園裡的樹木中,躲避耶和華上帝的面。耶和華上帝便打發他出伊甸園去,耕種他所自出之土。於是把他趕出去了。」(創3:8,23,24)「那時,你們與基督無關,在以色列國民以外,在所應許的諸約上是局外人,並且活在世上沒有指望,沒有上帝。」(弗2:12)
問4:喪失與上帝的交通是不是極大的痛苦和損失?
答:是的。因為上帝是我們的首善,與他交通是人的主要幸福之所在;所以,喪失與上帝的交通確實是人極大的損失。
問5:因為墮落人處於什麼境況?
答:因為墮落,人處於上帝的忿怒和咒詛之下。「我們從前也都在他們中間,放縱肉體的私慾,隨著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為可怒之子,和別人一樣。」(弗2:3)「凡以行律法為本的,(在行為之約下的人都是如此,所有的不信者都是如此) 都是被咒詛的,」(加3:10)
問6:處於上帝的忿怒和咒詛之下是不是一個極大的痛苦?
答:當然是。因為正如他的恩寵比生命更好,同樣他的忿怒和不悅勝於死亡。他的祝福使人蒙福快樂;他的咒詛使人悲慘痛苦。
問7:因為墮落人所遭受的懲罰是什麼?
答:因為墮落,人所遭受的是:
1.今生的所有痛苦;
2.死亡本身;
3.地獄中永遠的苦楚。
問8:因為墮落人在今生遭受什麼痛苦?
答:因為墮落人在今生遭受的痛苦既有外部身體的痛苦,也有內心靈魂的痛苦。
問9:墮落帶給人今生外部的痛苦是什麼?
答:所有外部的痛苦,不管是現在才有的,還是過去存在的,都是墮落導致的;罪使人面臨各樣的痛苦。
1.社會災難,諸如瘟疫、饑荒、戰亂、被擄等等。「又要使饑荒和惡獸到你那裡,叫你喪子,瘟疫和流血的事也必盛行在你那裡,我也要使刀劍臨到你,」(結5:17)
2.罪使人面臨越來越多的個人和特定的痛苦,比如:
(1)身體的疾病。「耶和華要用癆病、熱病、火症、瘧疾、刀劍、旱風、霉爛攻擊你,這都要追趕你,直到你滅亡。」(申28:22)
(2)產業的損失。「你建造房屋,不得住在其內;你栽種葡萄園,也不得用其中的果子。」(申28:30)
(3)名譽的侮辱。「你在耶和華領你到的各國中,要令人驚駭、笑談、譏誚。」(申28:37)
(4)親人的失喪,以及其它各種外部的磨難和痛苦,這都是人因為罪而在今生所遭受的。
問10:因為墮落人在今生所遭受的內在的靈魂的痛苦是什麼?
答:因為墮落人在靈魂上遭受的內在的靈魂的痛苦有:
1.被魔鬼奴役,受魔鬼意志的驅使。「叫他們這已經被魔鬼任意擄去的可以醒悟,脫離他的網羅。」(提後2:26)
2.在律法上,被蒙蔽了心眼,存邪僻的心。「上帝給他們昏迷的心,眼睛不能看見,耳朵不能聽見,直到今日。」(羅11:8)「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上帝,上帝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羅1:28)
3.在律法上,心地剛硬,良心麻木。「如此看來,上帝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羅9:18)「這等人的良心如同被熱鐵烙慣了一般。」(提前4:2)「良心既然喪盡,就放縱私慾,貪行種種的污穢。」(弗4:19)
4.種種可恥的行為。「因此,上帝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羅1:26,27)
5.深受蒙蔽,信從虛謊。「故此,上帝就給他們一個生發錯誤的心,叫他們信從虛謊,使一切不信真理、倒喜愛不義的人都被定罪。」(帖後2:11,12)
6.因意識到將來的審判而心意沮喪,困惑重重,心靈枯乾,充滿恐懼,絕望苦惱。「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來10:27)
問11:因為墮落,人生命結束時要遭受什麼懲罰?
答:因為墮落,在人生命的末了,就遭受死亡的痛苦。「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5:12)「罪的工價乃是死。」(羅6:23)
問12:對於所有遭受死亡的人而言,死亡是一種懲罰嗎?
答:1.雖然死亡在每一個人身上都是罪所帶來的結果,但對於信徒而言,因著基督死亡就失去了它的毒鉤,成為脫離痛苦的出口,通向榮耀的入口。
2.對於惡人和不信者而言,死亡是一種可怕的懲罰,是恐懼之首,是不祥的警察,是上帝派來逮捕惡人,把他們押送到未來的痛苦之地去的。
問13:因為墮落,人在來生遭受的懲罰是什麼?
答:因為墮落,人在來生遭受的懲罰是地獄永遠的懲罰。
問14:地獄的懲罰在於什麼?
答:地獄的懲罰在於:
1.失喪的懲罰;
2.感覺的懲罰。
問15:在地獄中失喪的懲罰是什麼?
答:在地獄中失喪的懲罰就是遠離上帝令人得安慰的同在,被排除在天堂之外;聖徒正是在天堂中有滿足的喜樂,直到永永遠遠。「你們這被咒詛的人,離開我,」(太25:41)「你們要看見亞伯拉罕、以撒、雅各和眾先知都在上帝的國里,你們卻被趕到外面,在那裡必要哀哭切齒了。」(路13:28)「你必將生命的道路指示我。在你面前有滿足的喜樂,在你右手中有永遠的福樂。」(詩16:11)
問16:在地獄中感受的懲罰是什麼?
答:在地獄中感受的懲罰既有靈魂上的,也有身體上的:
1.在地獄中,因著上帝復仇的擊打之下,在良知的永不止息的責備之下,惡人的靈魂充滿恐懼和痛苦。 「落在永生上帝的手裡,真是可怕的!」(來10:31)「在那裡,蟲是不死的,火是不滅的。」(可9:48)
2.在地獄中,惡人的身體的每一部位都處於極大的痛苦之中,那痛苦在程度上達到極致,在時間上是永永遠遠。在地獄中「你們這被咒詛的人,離開我,進入那為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預備的永火里去!」(太25:41)「人子要差遣使者,把一切叫人跌倒的和作惡的,從他國里挑出來,丟在火爐里,在那裡必要哀哭切齒了。」(太13:41,42)
十、上帝的救恩
二十問:上帝任憑全人類在罪惡和愁苦中滅亡嗎?
答:上帝既然完全因著他自己的美意,從永恆揀選了一些人得永生(徒13:48;弗1:4-7;帖後2:13-14),便與他們立恩典之約,藉一位救贖主把他們從罪惡和愁苦中救出來,使他們進入得救的狀況(創3:15;17:7;出19:5-6;耶31:31-34;太20:28;林前11:25;多3:4-7;來9:15)。
問1:是不是所有的人都在他們所墮入的罪惡和痛苦的狀況中沉淪?
答:不是。上帝把其中一些人從這種罪惡和痛苦的狀況中拯救出來。「凡事不怕敵人的驚嚇,這是證明他們沉淪;你們得救,都是出於上帝。」(腓1:28)
問2:上帝把誰從罪惡和痛苦的狀況中拯救出來?
答:上帝救拔他所有的選民進入得救之境,他就是為此而揀選他們的。「他從起初揀選了你們。」(帖後2:13)
問3:誰是上帝的選民?
答:上帝的選民就是上帝出於他自己的美意,從永世所揀選的得永生的人。「就如上帝從創立世界以前,在基督里揀選了我們,使我們在他面前成為聖潔,無有瑕疵。又因愛我們,就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弗1:4,5)「凡預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徒13:48)
問4:上帝藉著誰拯救他的選民?
答:上帝藉著一位救贖主來拯救他的選民。「除他以外,別無拯救。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徒4:12)
問5:上帝用什麼方式拯救他的選民?
答:上帝用約的方式拯救他的選民。
問6:上帝的選民藉著上帝的哪一個約得救?
答:1.不是藉著行為之約。「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加3:10,21)2.而是藉著恩典之約。
問7:恩典之約是與誰立的?
答:就像行為之約是與第一個亞當和他所有立的,同樣恩典之約是與第二個亞當――基督和所有選民,他的後裔立的,在他裡面的是屬上帝的以色列家。「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上帝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加3:16)「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來8:10)
問8:上帝與基督和選民所立的約是同一個約嗎?
答:不是。因為上帝與基督所立的約,是由基督作中保,作為選民的代表而立的;這約就是所應許的恩典之約中所有恩典的基礎,而恩典之約則是上帝與我們在基督里並藉著基督而立的約。
問9:基督作為上帝選民的元首和代表,上帝與他所立的約是什麼?
答:基督作為上帝選民的元首和代表,上帝與他立約並有應許,條件就是由基督接受選民之罪當受的懲罰,執行中保的職分,基督必成功,使選民稱義並得救。「耶和華卻定意將他壓傷,使他受痛苦;耶和華以他為贖罪祭。他必看見後裔,並且延長年日,耶和華所喜悅的事必在他手中亨通。他必看見自己勞苦的功效,便心滿意足。有許多人因認識我的義僕得稱為義,並且他要擔當他們的罪孽。」(賽53:10,11)
問10:上帝與基督所立的這一恩典之約既然要求完美的順服,還是恩典之約嗎?
答:這一恩典之約之所以是恩典之約是指對選民而言的,基督所代表的就是他們;行為之約所要求的選民的順服由他們的代表獻上,為上帝所悅納。「上帝救了我們,以聖召召我們,不是按我們的行為,乃是按他的旨意和恩典。這恩典是萬古之先在基督耶穌里賜給我們的。」(提後1:9)
問11:上帝藉著基督與選民所立的恩典之約的應許是什麼?
答:上帝藉著基督與選民所立的恩典之約的應許既有概括的應許,也有具體的應許。
1.概括而言,上帝藉著基督對選民的應許是:「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來8:10)這兩大應許是概括性的,函蓋一切的應許。「我要作他們的上帝」這一應許包括了他對選民特別的恩寵和慈愛,他眷顧他們,今生今世將肉體上和屬靈上各樣的美物供應他們,並賜給他們來生的永生和福樂。「他們要作我的子民」這一應許包括要把達到上述狀況和關系所必需的一切恩賜和資質賜給他們。
2.具體而言,在這一恩典之約里,上帝藉著基督向選民應許:
(1)光照:他要把關於他自己的知識教導他們,使他們的理解和領悟比彼此教導更完全和清楚。「他們不用各人教導自己的鄉鄰和自己的弟兄說:你該認識主,,因為他們從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認識我。」(來8:11)
(2)赦免:他將饒恕他們的罪。「我要寬恕他們的不義,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愆。」(來8:12)
(3)成聖:「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來8:10)這一恩典之約還有其它與成聖有關的應許。「我必用清水灑在你們身上,你們就潔淨了。我要潔淨你們,使你們脫離一切的污穢,棄掉一切的偶像。我也要賜給你們一個新心,將新靈放在你們裡面。又從你們的肉體中除掉石心,賜給你們肉心。我必將我的靈放在你們裡面,使你們順從我的律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結36:25-27)
問12:恩典之約的條件是什麼?
答:選民藉著恩典之約而與所應許的諸事確實有份,這一恩典之約的條件就是信心。藉著信心,他們與基督有份。「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約3:16)「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徒16:31)
問13:為什麼與選民之約被稱為恩典之約?
答:這不僅是因為應許給選民的一切都是恩典,亦即上帝的白白的賜福,他們一點也不配得;而且是因為信心(恩典之約的條件,藉著信心應許成為他們的)也是上帝的作為和他所賜的祝福,是他的聖靈在他們心中造成信心,這也是在他的恩約之中他應許給他們的。「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上帝所賜的;」(弗2:8)「你們既受洗與他一同埋葬,也就在此與他一同復活,都因信那叫他從死里復活上帝的功用。」(西2:12)
問14:上帝與以色列民所立的約是行為之約還是恩典之約?
答:就其本質而言,上帝與以色列民所立的約不是行為之約,而是同一恩典之約,這一恩典之約在福音中顯明了。這約也是恩典之約,因為:
1.任何從亞當墮落的後裔都不可能靠行為之約稱義、得救。「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加2:16)
2.以色列民與現在上帝的選民同有一個恩約的中保和救主,就是主耶穌基督,他在律法之下由摩西和獻計預表。
3.他們享有同樣的赦罪和得贖的應許。
4.他們也是同樣藉著信心才能夠仰望並信靠在預表中所呈現給他們的基督。
問15:在福音時代和律法時代之間,恩典之約的施行有何不同?
答:在福音時代和律法時代之間,恩典之約的施行確有不同:
1.在福音時代,恩典之約的施行更為容易。在律法之下,此約的施行頗為艱難;所要求的祭祀禮儀被稱為「奴僕的軛」(加5:1);這種軛現在被挪去了。
2.在福音時代,恩典之約的施行更加清楚。在律法之下,基督還未到來,只是藉著各種預表和影子顯明;各種應許,特別是永生的應許,也是比較模糊的;但現在陰影離開了,實體的基督到來了,藉著福音,生命和永生更加清楚地顯明出來。「藉著福音,將不能朽壞的生命彰顯出來。」(提後1:10)
3.在福音時代,恩典之約更有權能和功效。律法時代本身有軟弱之處,因此就廢掉了。「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所以廢掉了,」(來7:18)在福音時代,聖靈的影響如所應許的那樣,大有權能更加豐盛地臨到。「在末後的日子,我要將我的靈澆灌凡有血氣的。」(徒2:17)
4.在福音時代,恩典之約的範圍更大。在律法時代,恩典之約局限於猶太人的國家;在福音時代,恩典之約擴展到外邦人,擴展到每一個國家。「你們往普天下去,傳福音給萬民聽。」(可16:15)
二十一問:誰是上帝選民的救贖主?
答:上帝選民惟一的救贖主乃是主耶穌基督(約14:6;徒4:12;提前2:5-5),他是上帝永恆之子(詩2:7;太3:17;17:5;約1:18),成為人(賽9:6;太1:23;約1:14;加4:4;腓2:6),因此曾經是,並且繼續是神人二性,一個位格,直到永遠(徒1:11;腓2:5-11;來7:24-25)。
問1:上帝選民的救贖主被稱為什麼?
答:上帝選民的救贖主被稱為主耶穌基督。
問2:為什麼他被稱為主?
答:因為祂享有普世的主權和治權。「祂是萬有的主。」(徒10:36)
問3:為什麼他被稱為耶穌?
答:因為祂是祂子民的救主。「她將要生一個兒子,你要給祂起名叫耶穌,因祂要將自己的百姓從罪惡里救出來。」(太1:21)
問4:為什麼祂被稱為基督?
答:因為天父用聖靈膏抹祂進入服事,而且上帝賜聖靈給祂是沒有限量的。「上帝怎樣以聖靈和能力膏拿撒勒人耶穌,這都是你們知道的。」(徒10:38)「因為上帝賜聖靈給祂,是沒有限量的。」(約3:34)
問5:主耶穌基督如何救贖上帝的選民?
答:主耶穌基督救贖了上帝的選民:
1.藉著買贖,他用自己的鮮血為他們付上了贖價。「知道你們得贖、脫去你們祖宗所傳流虛妄的行為,不是憑著能壞的金銀等物,乃是憑著基督的寶血,如同無瑕疵、無玷污的羔羊之血。」(彼前1:18,19)「他舍己作萬人的贖價,」(提前2:6)
2.藉著征服,他藉著他的大能,救拔他們脫離虜獲他們的魔鬼的網羅。「他升上高天的時候,擄掠了仇敵。」(弗4:8)「既將一切執政的掌權的擄來,明顯給眾人看,就仗著十字架夸勝。」(西2:15)
問6:主耶穌基督是誰的兒子?
答:主耶穌基督是上帝的永世之子。
問7:主耶穌基督與上帝的其他兒子如何區分?
答:1.天使被稱為上帝的兒子;但他們是藉著被造而成為上帝的兒子的。「神的眾子也都歡呼。」(伯38:7)
2.聖徒被稱為上帝的兒子,但他們是藉著收養和重生而成為上帝的兒子的。「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加4:5)「凡有愛心的,都是由上帝而生。」(約一4:7)
3.主耶穌基督是上帝的自然之子,是藉著永世的受生而成為上帝的兒子的。「所有的天使,上帝從來對哪一個說:你是我的兒子,我今日生你?」(來1:5)
問8:上帝的永世之子基督為要救贖選民成為什麼?
答:上帝的永世之子基督,為要救贖選民而成為人。「道成了肉身,住在我們中間,充充滿滿地有恩典,有真理。我們也見過他的榮光,正是父獨生子的榮光。」(約1:14)「及至時候滿足,上帝就差遣他的兒子為女子所生,」(加4:4)
問9:為救贖上帝的選民,基督必須成為人嗎?
答:為救贖選民,基督成為人,這確實必要:
1.如此他才能夠為他們受死,而作為上帝他是不能為他們受死的:沒有受死,就沒有赦罪和救贖。「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來9:22)
2.如此他才能夠成為他們的大祭司,使他們與上帝和好。「他並不救拔天使,乃是救拔亞伯拉罕的後裔。所以,他凡事該與他的弟兄相同,為要在上帝的事上成為慈悲忠信的大祭司,為百姓的罪獻上挽回祭。」(來2:16,17)
問10:選民的救主必須同時既是上帝,又是人嗎?
答:是的。因為如果他不是同時既是上帝,又是人:
1.祂既不能承擔也不能脫離因為人的罪所加在他的身上的忿怒的重量;
2.祂受苦的程度就會有限,不能滿足被罪所侵犯的上帝無限的公義。
問11:基督如何既是上帝,又是人呢?
答:基督既是上帝,又是人,這是藉著本體或位格的合一而成的,他的神性和人性不相混亂,不相交換,不能分開,不能離散,處在同一位格之中。
問12:這種神性與人性的合一會不會離散?
答:不會。因為他曾經是,並且繼續是上帝和人,兩個性,一個位,直到永遠。「這位既是永遠長存,他祭司的職任就長久不更換。」(來7:24)
問13:基督神性的特徵能歸於他的人性,人性的特徵能歸於他的神性嗎?
答:雖然把基督神性的特徵歸於他的人性,或把他人性的特徵歸於他的神性是不正確的,但因著兩性在同一位格中的親密聯合,對基督的位格而言,各性的特徵有著彼此的交通。
二十二問:基督既是上帝之子,是怎樣成為人的?
答:上帝之子基督取了人實在的身體和有理性的靈魂,成為人(太26:38;約1:14;腓2:7;來2:14,17),因著聖靈的權能,在童女馬利亞腹中成孕,從她出生(路1:27,31,35,41-42;加4:4),只是沒有罪(林後5:21;來4:15;7:26;約壹3:5)。
問1:上帝之子基督成為人是自願的嗎?
答:是自願的。因為他取了人性,以便適合作我們的救贖主。「燔祭和贖罪祭是你不喜歡的。那時我說:神啊,我來了,為要照你的旨意行,我的事在經卷上已經記載了。」(來10:6,7)「他取了亞伯拉罕後裔的形像。」(來2:16,新譯)
問2:上帝之子基督作為真正的人和其他人一樣嗎?
答:上帝之子基督是真正的人,他自己取了人兩大必不可少的部分:
1.他有真正的血、肉、骨組成的身體;他所取的身體並不是一個徒有外表的幻影。「你們看我的手、我的腳,就知道實在是我了。摸我看看,魂無骨無肉,你們看,我是有的。」(路24:39)
2.他有真正的有理性的靈魂,而且他的神性並沒有占用這靈魂的位置。「耶和華卻定意將他壓傷,使他受痛苦;耶和華以他為贖罪祭。」(賽53:10)「我的靈魂甚是憂傷,幾乎要死。」(太26:3,新譯)
問3:耶穌的出生和其他人的出生一樣嗎?
答:不一樣。因為耶穌是由童貞女馬利亞出生的。「必有童女懷孕生子,」(賽7:14)「約瑟醒了,起來,就遵著主使者的吩咐,把妻子娶過來,只是沒有和她同房,等她生了兒子,就給他起名叫耶穌。」(太1:24,25)
問4:耶穌怎能由童貞女出生呢?
答:這是因著聖靈的大能,在童貞女馬利亞的腹中神奇地受孕的。「馬利亞對天使說:我沒有出嫁,怎麼有這事呢?天使回答說:聖靈要臨到你身上,至高者的能力要蔭庇你,因此所要生的聖者,必稱為上帝的兒子。」(路1:34,35)
問5:基督像其他人一樣出生在罪中嗎?
答:不。因為基督雖然取了人性,有人所具有的許多脆弱,但祂完全沒有罪的軟弱。「因我們的大祭司並非不能體恤我們的軟弱,祂也曾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只是他沒有犯罪。」(來4:15)
十一、基督的拯救
二十三問:作為我們的救贖主,基督執行什麼職分?
答:作為我們的救贖主,基督執行先知(申18:18;徒3:22-23;路4:18,21;來1:1-2)、祭司(來4:14-15;5:5,6)和君王(賽9:6,7;詩2:6;路1:32-33;約18:37;林前15:25;啟19:16)的職分,他在降卑和升高中都是如此。
問1:什麼是執行職分?
答:執行職分就是去做或完成屬於職分的事。
問2:基督作為我們的救主執行幾種職分?
答:基督作為我們的救主執行三種職分:
1.先知的職分:「摩西曾說:主上帝要從你們弟兄中間給你們興起一位先知像我,凡他向你們所說的,你們都要聽從。」(徒3:22)
2.祭司的職分:「你是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祭司。」(來5:6)
3.君王的職分:「我已經立我的君在錫安我的聖山上了。」(詩2:6)
問3:基督在什麼情況下執行這些職分?
答:1.基督降卑在世上時執行這些職分;
2.基督升高在天上仍執行這些職分。
二十四問:基督怎樣執行先知的職分呢?
答:基督執行先知的職分,是藉他的道(路4:18-19,21;徒1:1-2;來2:3)和靈(約15:26-27;徒1:8;彼前1:11),向我們啟示上帝拯救我們的旨意(約4:41-42;20:30-31)。
問1:作為先知,基督向我們啟示了什麼?
答:作為先知,基督為使我們得救而向我們啟示了上帝的旨意。
問2:基督所啟示的上帝的旨意是指什麼?
答:基督所啟示的上帝的旨意是指上帝的整個計劃,亦即上帝為救贖而使我們知道、相信並遵行的一切。
問3:基督如何為使我們得救而向向我們啟示上帝的旨意?
答:基督為使我們得救而向我們啟示上帝,
1.藉著他的話語:「但記這些事,要叫你們信耶穌是基督,是上帝的兒子,並且叫你們信了他,就可以因他的名得生命。」(約20:31)
2.藉著他的聖靈:「但保惠師,就是父因我的名所要差來的聖靈,他要將一切的事指教你們,並且要叫你們想起我對你們所說的一切話。」(約14:26)
問4:基督向我們啟示上帝旨意的基督的話語是什麼?
答:新舊約聖經全書就是基督的話語。「當用各樣的智慧,把基督的道理豐豐富富地存在心裡。」(西3:16)
問5:整個聖經只有一小部分是基督親自講說的,怎能說全部是基督的話語呢?
答:全部聖經都是基督的話語,因為先知和使徒以及其他撰寫聖經的人,並不是寫下他們自己的話語,而是寫下他們從基督的聖靈所領受的話語。「論到這救恩,那預先說你們要得恩典的眾先知早已詳細地尋求考察,就是考察在他們心裡基督的靈,預先證明基督受苦難,後來得榮耀,是指著什麼時候,並怎樣的時候。」(彼前1:10,11)
問6:沒有基督的聖靈,僅僅是基督的話語,足以教導我們明白上帝的旨意,使我們得救嗎?
答:沒有基督的聖靈,僅僅是基督的話語,並不足以教導我們明白上帝旨意,使我們得救,因為只有藉著基督的聖靈,我們才能分辨並領受得救所必須的一切。「然而,屬血氣的人不領會上帝聖靈的事,反倒以為愚拙,並且不能知道,因為這些事惟有屬靈的人才能看透。」(林前2:14)
問7:沒有基督的話語,僅僅是基督的聖靈,足以教導我們明白上帝的旨意,使我們得救嗎?
答:基督僅僅用他的聖靈,不需他的話語,就能教導我們明白上帝的旨意。但他並沒有這樣做,也沒有應許現在這樣做,因為我們得救所必須的上帝的整個旨意,都已經啟示在他的話語之中:僅僅有基督的話語,而沒有基督的聖靈,或者僅僅有基督的聖靈,而沒有基督的話語,都不能教導我們明白上帝的旨意,使我們得救。
二十五問:基督怎樣執行祭司的職分呢?
答:基督執行祭司的職分,是一次將他自己獻上為祭,滿足了上帝的公義(賽53;徒8:32-35;羅10:4;來9:14,28;10:12),使我們與上帝和好(羅5:10-11;林後5:18;西1:21-22;來2:17),並為我們繼續代求(羅8:34;來7:25;9:24)。
問1:基督祭司職分的第一部分是什麼?
答:基督祭司職分的第一部分是他為我們向上帝獻祭。「凡大祭司都是為獻禮物和祭物設立的,所以這位大祭司也必須有所獻的。」(來8:3)
問2:什麼是祭?
答:祭是由上帝所任命的祭司向上帝所奉獻的神聖的祭品。
問3:基督是上帝所任命的祭司嗎?
答:是。因為他是由上帝呼召並膏抹擔任這一職分的。「這大祭司的尊榮沒有人自取,惟要蒙上帝所召,像亞倫一樣。如此,基督也不是自取榮耀作大祭司,乃是在乎向他說『你是我的兒子,我今日生你』的那一位。就如經上又有一處說:『你是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祭司。』」(來5:4-6)
問4:基督為我們向上帝所奉獻的祭是什麼?
答:基督為我們向上帝獻上他自己為祭。「但如今在這末世顯現一次,把自己獻為祭,好除掉罪。」(來9:26)
問5:基督經常獻上他自己為祭嗎?
答:不。他只是一次獻上自己為祭,這對我們的罪來說就已足夠了。「基督既然一次被獻,擔當了多人的罪,」(來9:28)
問6:為什麼基督為我們向上帝獻上自己為祭?
答:基督為我們向上帝獻上他自己為祭:
1.由此他可以為我們滿足上帝的公義;
2.由此他可以使我們與上帝和好。
問7:基督獻上自己為祭,如何由此而滿足了上帝的公義?
答:1.我們犯罪無限地冒犯了上帝的公義,基督獻上自己為祭,具有充分的價值,可以滿足上帝的公義,因為他也是上帝,他作為祭有著無限的尊貴。
2.因為基督代表罪人所行的獻祭為上帝所悅納。「正如基督愛我們,為我們舍了自己,當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獻與上帝。」(弗5:2)
3.進一步來說,因為基督在他的受死中,作為我們的祭,擔當了我們的罪,因而擔當了我們因犯罪而應受的懲罰;他之所以擔當我們的罪和懲罰,是為了滿足上帝的公義。「他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前2:24)
問8:基督向上帝獻上自己為祭,滿足上帝的公義的結果是什麼?
答:基督向上帝獻上自己為祭,滿足上帝的公義的結果就是:我們得與上帝和好。「既在十字架上滅了冤讎,便藉這十字架使兩下歸為一體,與上帝和好了,」(弗2:16)
問9:基督祭司職分的第二部分是什麼?
答:基督祭司職分的第二部分是為我們代求。「他卻擔當多人的罪,又為罪犯代求。」(賽53:12)
問10:在基督的代求中,他為我們作什麼?
答:在他的代求中,基督作為我們的中保,向上帝禱告祈求,藉著他受死的恩德,我們可以確實地與上帝和好,我們本人被悅納,我們的罪得赦免,我們的良知得平安,我們的禱告蒙垂聽,最終我們的靈魂得拯救。「若有人犯罪,在父那裡我們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約一2:1)「你們若奉我的名求什麼,我必成就。」(約14:14)
問11:基督在何處為我們代求?
答:基督在天上在上帝的右邊為我們代求。「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而且從死里復活,現今在上帝的右邊,也替我們祈求。」(羅8:34)
問12:基督只是一時為我們代求嗎?
答:基督為我們繼續代求,直到永遠。「凡靠著他進到上帝面前的人,他都能拯救到底,因為他是長遠活著,替他們祈求。」(來7:25)
問13:基督祭司的職分與禮儀律之下祭司的職分有什麼不同?
答:1.在律法之下的祭司是按亞倫的等次為祭司;而基督是按麥基洗德的等次為祭司,作為人,他沒有父,作為上帝,他沒有母。(來7:1-20)
2.律法之下的祭司仍然是有罪的;但基督是聖潔的,他完全沒有罪。「像這樣聖潔、無邪惡、無玷污、遠離罪人、高過諸天的大祭司,原是與我們合宜的。」(來7:26)
3.律法之下的祭司有許多,因為都是必死的;但基督是他等次的唯一大祭司,他長久不更換。「那些成為祭司的,數目本來多,是因為有死阻隔,不能長久。這位既是永遠常存的,他祭司的職任就長久不更換。」(來7:23,24)
4.律法之下的祭司分別為聖,就任祭司,並不起誓;但基督是起誓立的。「至於那些祭司,原不是起誓立的,只有耶穌是起誓立的。因為那立他的對他說:主起了誓,決不後悔,你是永遠為祭司。」(來7:21)
5.律法之下的祭司的職任是可變的;但基督的祭司職任是不變的。「祭司的職任既已更改,律法也必須更改。這位既是永遠長存的,他祭司的職任就長久不更換。」(來7:12,24)
6.律法之下的祭司獻很多祭,獻上牛羊和祭牲的血;但基督只是一次獻祭,將自己獻上,而且是獻上他自己的血。「也不是多次將自己獻上,像那大祭司每年帶著牛羊的血進入聖所。」(來9:25)「但基督獻了一次永遠的贖罪祭,就在上帝的右邊坐下了,」(來10:12)
7.律法之下的祭司不但為他人的罪獻祭,而且也為他們自己的罪獻祭;但基督的獻祭只是為他人,因為他自己沒有罪。「他不像那些大祭司,每日必須先為自己的罪,後為百姓的罪獻祭,」(來7:27)
8.律法之下的獻祭是基督獻祭的預表,本身並不足以除罪,也不會超過其中所見到的基督而蒙悅納;但基督獻上自己為祭,卻是預表之事的本體,本身就能除罪,因為這祭本身就是蒙悅納的。「律法既是將來美事的影兒,不是本物的真像,總不能藉著每年常獻一樣的祭物叫那近前來的人得以完全。因為公牛和山羊的血斷不能除罪。因為他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來10:1,4,14)
9.律法之下的祭司代表人民在聖殿中來到上帝的面前,而這聖所是人手所造的;但基督是在天上為我們顯在上帝面前。「因為基督並不是進了人手所造的聖所(這不過是真聖所的影像),乃是進了天堂,如今為我們顯在上帝面前。」(來9:24)
10.律法之下的祭司只擔任祭司職分;而基督是限制、祭司和君王。
二十六問:基督怎樣執行君王的職分呢?
答:基督執行君王的職分,在於征服我們歸向他(詩110:3),統管並保護我們(賽33:22;太28:18-20;約17:2;西1:13),抑制並戰勝他和我們所有的仇敵(詩2:6-9;110:1-2;太12:28;徒12:17;18:9,10;林前15:24-26;西2:15)。
問1:基督向誰執行他君王的職分?
答:基督執行君王的職分是向:
1.他的選民。「你是上帝的兒子,你是以色列的王。」(約1:49)
2.他和他們的仇敵。「你要在仇敵中掌權。」(詩110:2)
問2:基督如何向他的選民執行君王的職分?
答:基督向他的選民執行君王的職分:
1.征服我們歸向他;
2.統管我們;
3.保護我們。
問3:基督征服他的選民歸向他,這意味著什麼?
答:基督征服他的選民歸向他,這意味著他們本來是頑梗悖逆,與他為敵的。「我們從前也是無知,悖逆,受迷惑,服侍各樣私慾和宴樂。」(多3:3)「你們從前與上帝隔絕,因著惡行,心裡與他為敵。」(西1:21)
問4:基督征服他的選民歸向他,意思是指什麼?
答:基督征服他的選民歸向他,意思是指他對他們有效的呼召,並使甜蜜出於他的治理之下,由此藉著他的話語和聖靈,確實征服他們的頑梗和敵意,使他們成為他甘心樂意的子民。「當你掌權的日子,你的民要以聖潔的裝飾為衣,甘心犧牲自己。」(詩110:3)
問5:基督如何治理他的子民?
答:基督治理他的子民:
1.藉著賜給他們律法,他們要根據律法來調正自己的心意和行為。「因為耶和華是我們的賜律者,耶和華是我們的王,」(賽33:22,新譯)
2.藉著在律法中附加對不順服的懲罰的結果,和對順服的賜福的應許。「我又要殺死她的黨類,叫眾教會知道,我是那察看人肺腑心腸的,並要照你們的行為報應你們各人。」(啟2:23)
3.藉著任命教會職員,不僅是為了宣告他的律法,也是為了施行某些結果。教會的職員執掌管教和教義的鑰匙,在祂權柄之下治理教會,有捆綁和釋放的權柄,執行教會懲誡,有權把他們逐出。「我要把天國的鑰匙給你,凡你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太16:19)
4.基督主要是藉著他的靈,在心中治理他的子民,他藉著他的靈把律法刻在他們的心中,在他們的心中動工,賜給他們順服基督的意向和力量,按基督的要求順服他。「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來8:10)「你們明顯是基督的信,藉著我們修成的。不是用墨寫的,乃是永生上帝的靈寫的。不是寫在石版上,乃是寫在心版上。」(林後3:3)
問6:基督如何保護他的子民?
答:基督保護他的子民:
1.把他們隱藏在他的羽翼之下。「我多次願意聚集你的兒女,好像母雞把小雞聚集在翅膀底下,」(太23:37)「他必用自己的翎毛遮蔽你,你要投靠在他的翅膀底下。他的誠實是大小的盾牌。」(詩91:4)
2.抑制並征服他和我們的一切仇敵。
問7:基督和他的子民的仇敵是誰?
答:基督和他子民的仇敵是魔鬼、血氣、世界和死亡。
問8:基督如何抑制他和他子民的仇敵?
答:基督抑制他和他子民的仇敵,當他們仍有能力的時候,他為他們設定疆界,不許他們越雷池一步。
問9:基督如何征服他和他子民的仇敵?
答:基督征服他和他子民的仇敵,他拿走他們一部分力量,使他們無法轄制他的子民;當他最終把所有的仇敵都踐踏在腳下,徹底摧毀他們的時候,他就完全地征服他們。「然而,靠著愛我們的主,在這一切的事上已經得勝有餘了。」(羅8:37)「因為基督必要作王,等上帝把一切仇敵都放在他的腳下。」( 林前15:25)
二十七問:基督的降卑是在於什麼?
答:基督的降卑是在於生於卑微的狀況中(路2:7;林後8:9;腓2:6-8;),處在律法之下(加4:4),受此生的苦楚(賽53:3;路9:58;約4:6;11:35;來2:18),上帝的忿怒(詩22:1;賽53:10;太27:46;路22:41-44),和十字架上被咒詛的死(加3:13;腓2:8),又被埋葬,一時處於死的權勢之下(太12:40;林前15:3,4)。
問1:基督在何事上降卑?
答:基督確實降卑自己:
1.在他的出生上;
2.在他的一生中;
3.在他的受死中。
問2:基督是如何在他的出生上降卑的?
答:基督在他的出生上降卑自己是指,作為上帝的永世之子,他在歷史上成為人,並且不是出生在顯赫的君王之家,而是由卑微的童貞女出生;他不是出生在輝煌的宮殿裡,而是出生在馬棚里;放置他的不是搖籃,而是馬槽。「他顧念他使女的卑微。」(路1:48)「就生了頭胎的兒子,用布包起來,放在馬槽里,因為客店裡沒有地方。」(路2:7)
問3:基督是如何在他的一生中降卑的?
答:基督在他的一生中降卑自己:
1.他使自己順服於律法之下。「上帝就差遣他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加4:4)
2.他受魔鬼的試探的折磨。「當時,耶穌被聖靈引到曠野,等候魔鬼的試探。」(太4:1)
3.他忍受惡人的頂撞、謾罵和侮辱。「那忍受罪人這樣頂撞的,你們要思想,免得疲倦灰心。」(來12:3)「人既罵家主是別西卜,何況他的家人呢?」(太10:25)
4.他承受肉體無罪的軟弱,諸如身體上的疲乏、饑渴,靈魂上的痛苦、憂傷。「耶穌因走路睏乏,就坐在井旁。」(約4:6)「他禁食四十晝夜,後來就餓了。」(太4:2)「他被藐視,被人厭棄,多受痛苦,常經憂患。」(賽53:3)
問4:基督是如何在他的受死中降卑的?
答:基督在他的受死中降卑自己:
1.在祂受死之前的經歷上;
2.在祂受死本身;
3.在祂受死之後的經歷上;
問5:基督是如何在他受死之前的經歷上降卑的?
答:基督在他受死之前的經歷上降卑自己:
1.他任憑猶大背叛他;
2.他服從逮捕他的官員;
3.他默聽彼得否認他;
4.他承受各種痛苦,人們嘲笑他,向他身上吐痰,毆打他,彼拉多斥責他,並定他的罪,他承受許多的侮辱。(太26,27)
問6:基督是如何在他的受死中降卑的?
答:基督在他的受死中降卑自己:
1.他的受死是受咒詛的屈辱的死,是死在十字架上,也是慢慢挨過的痛苦的死。「既有人的樣式,就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2:8)「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的都是被咒詛的」(加3:13)
2.連同他在十字架上身體的痛苦,是在他的靈魂中經歷上帝對人的罪的忿怒。「約在申初,耶穌大聲喊著說:以利,以利!拉馬撒巴各大尼?就是說:我的上帝,我的上帝!為什麼離棄我?」(太27:46)
問7:基督是如何在他受死之後的經歷上降卑的?
答:基督在他受死之後經歷上降卑自己:
1.他被埋藏。「約瑟取了身體,用乾淨細麻布裹好,安放在自己的新墳墓里,就是他鑿在磐石里的。」(太27:59,60)
2.他在死亡的權勢下暫時停留,直到第三天。「約拿三日三夜在大魚肚腹中,人子也要這樣三日三夜在地裡頭。」(太12:40)
問8:基督的降卑使我們確保什麼?
答:基督的降卑使我們藉著他受苦的恩德,確保我們的救贖。「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弗1:7)
問9:基督的降卑,特別是他的受死,教訓我們什麼?
答:基督降卑至死,教訓我們:
1.要像我們的主一樣,謙卑自己,自願降卑。「我心裡柔和謙卑,你們當負我的軛,學我的樣式,這樣,你們心裡就必得享安息。」(太11:29)
2.既然基督是為我們的罪而死,我們就應當向罪而死,如蒙呼召,也當甘心樂意地為基督的緣故受苦、受死。「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他同活。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羅6:8,11)「基督既在肉身受苦,你們也當將這樣的心志作為兵器,」(彼前4:1)
二十八問:基督的升高在於什麼?
答:基督的升高是在於他第三天從死里復活(林前15:3,4),升天(詩68:18;徒1:11;弗4:8),坐在父上帝的右邊(詩110:1;徒2:33-34;弗1:19-20),末日再來審判世界(太16:27;徒1:11;17:31)。
問1:基督升高的第一部分是什麼?
答:基督升高的第一部分是他從死里復活。
問2:你如何證明基督是從死里復活了?
答:1.在基督復活之後,有很多見證人見到他,並同他說話。「並且顯給磯法看,然後顯給十二使徒看,後來一時顯給五百多弟兄看,」(林前15:5,6)
2.否則,我們所信的便是徒然,罪債仍在我們身上,我們就沒有盼望。「基督若沒有復活,你們的信便是徒然,你們仍在罪里,」(林前15:17)
問3:基督是藉著誰從死里復活的?
答:基督是藉著他自己的力量和靈復活的,他由此被稱為上帝的兒子。「我父愛我,因我將命捨去,好再取回來。沒有人奪我的命去,是我自己舍的。我有權柄舍了,也有權柄取回來,」(約10:17,18)「按聖善的靈說,因從死里復活,以大能顯明是上帝的兒子。」(羅1:4)
問4:基督死後何時復活?
答:基督在第三天復活。「而且埋葬了,又照聖經所說,第三天復活了,」(林前15:4)
問5:基督是以埋藏時同樣的身體復活的嗎?
答:基督是以同樣的身體復活的,因為他手腳上仍有釘痕,肋旁仍有被刺的傷痕。「伸過你的指頭來,摸我的手;伸出你的手來,探入我的肋旁。」(約20:27)
問6:在墳墓中,基督的身體是不是和其他人的身體一樣朽壞了?
答:沒有。因為上帝使他未受身體朽壞之苦。「惟獨上帝所復活的,他並未見朽壞。」(徒13:37)
問7:在復活之後,他的身體還會死嗎?
答:不會的。因為那時他的身體已經是不朽的了。「因為知道基督既從死里復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他的主了。」(羅6:9)
問8:基督的復活教導我們什麼?
答:基督的復活教導我們要活出新生命來。「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里復活一樣。」(羅6:4)
問9:基督的復活為我們確保了什麼?
答:基督的復活為我們所確保的是,在末日的時候,我們的身體也會從死里復活。「但基督已經從死里復活,成為睡了之人初熟的果子。」(林前15:20)
問10:基督升高的第二部分是什麼?
答:基督升高的第二部分是他的升天。
問11:你如何證明基督升天了?
答:憑聖經上的記載。聖經上記載了見到他升天的人的見證。「耶穌領他們到伯大尼的對面,就舉手給他們祝福。正祝福的時候,他就離開他們,被帶到天上去了。」(路24:50,51)
問12:基督復活之後多久升天?
答:基督復活之後40天升天。「直到他藉著聖靈吩咐所揀選的使徒,以後被接上升的日子為止。他受害之後,用許多的憑據將自己活活地顯給使徒看,四十天之久向他們顯現,講說上帝國的事。」(徒1:2,3)
問13:基督為什麼升天?
答:基督升天是因為:
1.他的位格(神人)在天上得榮耀,作為上帝,這榮耀本是他在未有世界之前就與父一同享有的。 「父啊,現在求你使我同你享榮耀,就是未有世界以先我同你所有的榮耀。」(約17:5)
2.作為教會的元首,他升天為他所有的子民得著天庭。「作先鋒的耶穌,既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成了永遠的大祭司,就為我們進入幔內。」(來6:20)
問14:基督的升天教導我們什麼?
答:基督的升天教導我們要把我們的感情放在天上的事上,在那裡有基督的同在。「你們要思念上面的事,不要思念地上的事。」(西3:2)
問15:基督升高的第三部分是什麼?
答:基督升高的第三部分是,他坐在父上帝的右邊。
問16:基督坐在上帝的右邊是什麼意思?
答:基督坐在上帝的右邊,這是說他被提升到天上至高的榮耀、權能和恩寵。
問17:基督在天上,在上帝的右邊,他為他在地上的子民作什麼?
答:基督在天上,在上帝的右邊,他:
1.為他的子民繼續代禱。「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而且從死里復活,現今在上帝的右邊,也替我們祈求。」(羅8:34)
2.為他們在天上預備地方。「在我父的家裡有許多住處;我去原是為你們預備地方去。」(約14:2)
問18:基督升天的第四部分是什麼?
答:基督升天的第四部分是,他要來審判世界。「當人子在他榮耀里,同著眾天使降臨的時候,要坐在他榮耀的寶座上。萬民都要聚集在他面前。」(太25:31,32)
問19:基督何時來審判世界?
答:基督在末日的時候來審判世界;那時世界就到了終結的時候,萬物都要銷化。「但主的日子要像賊來到一樣,那日,天必大有響聲廢去,有形質的都要被烈火銷化,地和其上的物都要燒盡了。」(彼後3:10)
問20:在末日的時候,基督以怎樣的榮耀來審判世界?
答:基督要帶著他自己的榮耀、他的父的榮耀,和聖天使的榮耀,降臨審判世界。「人子在自己的榮耀里,並天父與聖天使的榮耀里降臨的時候,」(路9:26)
問21:在他榮耀顯現的時候,基督要如何審判世界?
答:在他榮耀顯現的時候,他要按公義審判世界,根據每個人所當得的報應各人。「因為他已經定了日子,要藉著他所設立的人按公義審判天下,並且叫他從死里復活,給萬人作可信的憑據。」(徒17:31)「因為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台前顯露出來,叫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林後5:10)
十二、聖靈的工作
二十九問:我們怎樣才能分享基督所買來的救贖呢?
答:我們分享基督所買來的救贖,乃是靠聖靈將它有效地運用到我們的身上(約1:12,13;3:5,6;多3:5,6)。
問1:我們的救贖是由誰買來的?
答:我們的救贖是由耶穌基督藉著他的寶血為我們買來的。「乃用自己的血,只一次進入聖所,成了永遠贖罪的事。」(來9:12)
問2:我們的救贖是由誰賜給我們的?
答:我們的救贖是由聖靈藉著他在我們身上有效的運行而賜給我們的。「他便救了我們,並不是因我們自己所行的義,乃是照他的憐憫,藉著重生的洗和聖靈的更新。聖靈就是上帝藉著耶穌基督我們救主厚厚澆灌在我們身上的,」(多3:5,6)
三十問:聖靈怎樣將基督所買來的救贖運用到我們身上呢?
答:聖靈將基督所買來的救贖運用到我們身上,乃是藉著他在我們裡面所生發的信心(羅10:17;林前2:12-16;弗2:8;腓1:29),這樣便使我們因有效的蒙召,從而與基督聯合(約15:5;林前1:9;6:17;弗3:17;彼前5:10)。
問1:基督為我們所買來的救贖何時賜給我們,或者說我們何時與基督所買來的救贖有份呢?
答:我們與基督所買來的救贖有份,是藉著在有效的呼召中我們與基督的聯合。「但你們得在基督耶穌里是本乎上帝,上帝又使他成為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救贖。」(林前1:30)「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羅8:30)
問2:基督與我們的聯合是什麼?
答:基督與我們的聯合是藉著基督,我們與基督合一。「但與主聯合的,便是與主成為一靈。」(林前6:17)
問3:我們是怎樣與基督聯合的?
答:我們與基督聯合:
1.從上帝一方來說,是藉著聖靈,上帝由此吸引我們,使我們與基督聯合。「若不是差我來的父吸引人,就沒有人能到我這裡來的;」(約6:44)
2.從我們一方來說,是藉著信心,我們由此而來到基督面前,信靠祂,從而與祂聯合。「到我這裡來的,必定不餓;信我的,永遠不渴。」(約6:35)「使基督因你們的信,住在你們心裡,叫你們的愛心有根有基,」(弗3:17)
問4:信心是來自我們自己,還是來自上帝?
答:雖然信心是我們的行為,但它是上帝所賜的,是聖靈的工作。「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上帝所賜的;」(弗2:8)「都因信那叫他從死里復活上帝的功用。」(西2:12)
三十一問:什麼是有效的恩召?
答:有效的恩召是聖靈的工作(提後1:8,9;弗1:18-20),他使我們確知自己有罪,並處於愁苦之中(徒2:37),又光照我們的理性,使我們認識基督(徒26:18),更新我們的意志(申30:6;結11:19;36:26-27;約3:5;多3:5),就說服我們,使我們能夠接受(約6:44-45;徒16:14)在福音裏白白賜給我們的耶穌基督(約6:44,45;腓2:13;申30:6;弗2:5)。
問1:有效的恩召和無效的呼召有何不同?
答:1.無效的呼召只是上帝的話語對罪人外部的呼召,白白地邀請所有的罪人都歸向基督,從而得享他所賜的生命和救贖,但這種呼召並不足以說服罪人,也不能夠使罪人歸向基督。「被召的人多,選上的人少。」(太20:16)「然而你們不肯到我這裡來得生命。」(約5:40)
2.有效的恩召是聖靈內在的呼召,與上帝的話語在外部的呼召相伴,由此,我們不僅受邀歸入基督,並得到力量,心悅誠服地接受福音中向我們所提供的基督。「他們都要蒙上帝的教訓。凡聽見父之教訓又學習的,就到我這裡來。」(約6:45)
問2:在我們有效的恩召中,聖靈的工作是什麼?
答:在我們有效的恩召中,聖靈的工作有兩個方面:
1.對我們的心思;
2.對我們的意志。
問3:在有效的恩召中,聖靈在我們心意方面的工作是什麼?
答:在有效的恩召中,聖靈在我們心意方面的工作是:
1.使我們認識自己的罪和痛苦;
2.光照我們的心思,使我們認識基督。
問4:聖靈如何使我們認識自己的罪和痛苦?
答:聖靈在我們的心思中動工,使我們認識我們的罪和痛苦的方式是:他賜給我們清晰的看見,使我們完全相信自己有罪,並感受到上帝可怕的震怒和我們因罪所當受的、時時面對的地獄中無盡的痛苦。這些使我們的心靈受傷,良心痛苦,充滿困惑,關心怎樣才能得救。「他既來了,就要叫世人為罪、為義、為審判,自己責備自己。」(約16:8)「眾人聽見這話,覺得扎心,就對彼得和其餘的使徒說:弟兄們,我們當怎樣行?」(徒2:37)
問5:聖靈如何使我們認識我們的罪和痛苦?
答:聖靈使我們認識我們的罪和痛苦是藉著律法,以及律法的警告。「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20)「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著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 就被咒詛。」(加3:10)
問6:在我們認識我們的罪和痛苦之後,聖靈用哪些關乎基督的知識來光照我們的心思?
答:在使我們認識我們的罪和痛苦之後,聖靈光照我們的心思,是用這樣的知識:
1.唯有基督能救人,而且他自己完全能夠做到這點。「除他以外,別無拯救。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徒4:12)「凡靠著他進到上帝面前的人,他都能拯救到底,」(來7:25)
2.基督樂意拯救一切來到他面前的人。「到我這裡來的,我總不丟棄他。」(約6:37)
3.基督已經著手拯救我們,並且現在仍然在忠心地拯救我們。「所以,他凡事該與他的弟兄相同,為要在上帝的事上成為慈悲忠信的大祭司,為百姓的罪獻上挽回祭。」(來2:17)
問7:聖靈如何用關乎基督的知識光照我們?
答:聖靈用關乎基督的知識光照我們,是藉著在福音中發現基督,並開我們的眼睛,使我們能夠認識他。「我差你到他們那裡去,要叫他們的眼睛得開,從黑暗歸向光明。」(徒26:17,18)
問8:在我們有效的恩召中,聖靈在我們意志方面的工作是什麼?
答:在我們有效的恩召中,聖靈在我們意志方面的工作是更新我們的意志。
問9:我們的意志被更新是指什麼?
答:我們的意志被更新是指聖靈把新的傾向和性情賜給我們。「我也要賜給你們一個新心,將新靈放在你們裡面。又從你們的肉體中除掉石心,賜給你們肉心。」(結36:26)
問10:我們自己不能更新自己的意志,從罪轉向基督嗎?
答:不能。是聖靈的大能大力使我們心悅誠服,能夠藉著信心接受基督。「並知道他向我們這信的人所顯的能力是何等浩大,就是照他在基督身上所運行的大能大力,使他從死里復活,」(弗1:19,20)
十三、救恩在今生的益處
三十二問:有效蒙召的人今生享受什麼福分?
答:有效蒙召的人今生享受稱義(羅8:30),得兒子的名分(弗1:5),成聖(彼前1:2;帖後2:13),以及隨之而來的各樣福分(林前1:30;6:11;弗1:5)。
三十三問:稱義是什麼?
答:稱義是上帝的作為,出於他白白的恩典(羅3:24),由此而赦免我們一切的罪(羅4:6-8;弗1:7),並悅納我們為義人(羅4:5;3:22,24,25;林後5:19,21),這僅是因為基督的義歸於我們(羅5:17-19),且惟獨用信心才能接受的 (羅5:1;徒10:43;加2:16;腓3:9)。
問1:我們的稱義在於什麼?
答:我們的稱義在於兩個方面:
1.罪得赦免;
2.被接納為義。
問2:誰是我們的稱義的作者?
答:上帝是我們稱義的作者,稱義是上帝的作為。「誰能控告上帝所揀選的人呢?有上帝稱他們為義了。」(羅8:33)
問3:是上帝白白地使我們稱義,還是因著我們自己的功德?
答:上帝藉著他白白的恩典使我們稱義。「如今卻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羅3:24)
問4:藉著誰的義我們得以稱義?
答:我們得以稱義是藉著基督的義。「如今卻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羅3:24)
問5:基督的義如何稱為我們的義?
答:基督的義稱為我們的義是藉著歸算。「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上帝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羅4:6)
問6:基督的義歸算給我們是指什麼?
答:基督的義歸算給我們是指,這義雖然在主體上是在基督里,或者說此義是他作成的,但上帝把此義歸算給我們,仿佛是我們自己作成的。
問7:為我們的稱義而歸算給我們的基督的義是什麼?
答:為我們的稱義而歸算給我們的基督的義是:他代替我們,完全順服律法,一是他被動的順服,即在他一切的受苦中,特別是在他的受死中,他都是順服,由此我們所有的罪得以赦免。「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弗1:7)二是他主動的順服,由此我們在上帝的眼中被接納為義。「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羅5:19)
問8:我們如何接受並運用基督的義呢?
答:我們藉著信心接受並運用基督的義。「就是上帝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羅3:22)
問9:我們單單是因信稱義,還是因著行為,至少在某種程度上呢?
答:我們單單是因信稱義,既不是完全也不是部分因著行為。「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加2:16)
問10:為什麼說「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雅2:24)呢?
答:1.在使徒保羅寫給羅馬人和加拉太人的教牧書信中,他非常明確地證實了稱義是因著信心,而絲毫不是因著人的行為的教義,他還用了諸多的論據予以證明;我們要確知,使徒雅各在寫《雅各書》時,也是受同一聖靈默感,實際上二者並不矛盾。
2.使徒雅各在這一章中所論述的並不是我們在上帝面前因信稱義的問題,而是我們在世人的眼前因信稱義的問題;因此,他斷言因著行為稱義。 「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雅2:18)人是因著信心稱義,但行為卻替我們的信心辯解,在人面前說明我們已經稱義,因為除非藉著我們的行為,人就無法看到或知道我們有信心。
問11:你如何證明我們不是因著行為稱義呢?
答:1.因為世人都有罪孽,而有罪孽的人不會有完全的行為之義,那些不具備完全的義的人就不能在上帝面前稱義。因此,在《羅馬書》第一章和第二章中,使徒保羅指證猶太人和外邦人都犯了罪,「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上帝審判之下」(羅3:19):由此推論,「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稱義,」(羅3:20)
2.因為如果我們是因著我們的行為稱義,所得的獎賞就是出於債務,而不是出於恩典。「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羅4:4)但獎賞並不是出於債務,而是出於恩典;稱義之人並不是因著行為之義而稱為義人之後才被稱義,而是稱罪人為義。「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上帝,他的信就算為義。」(羅4:5)
3.因為信心之父亞伯拉罕,雖然有行為之義,但這行為是藉著信心作成的,但他仍然不是因著他的行為稱義;如果亞伯拉罕不是因著他的行為稱義,其他所有人的稱義也不是因著他們的行為。「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夸的,」(羅4:2)但亞伯拉罕在上帝面前並沒有什麼可夸的,所以他並不是因著行為稱義。
問12:你如何證明我們單單是因信稱義呢?
答:1.從使徒的幾處論述我們能得出明確的結論。「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3:28)。「既是這樣,哪裡能誇口呢?沒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是信主之法。」(羅3:27)
2.有稱義之事,然而又已證明不能靠行為稱義,那麼,除了因信稱義之外,就沒有別的方法了,所以稱義必定是因著信心。
3.基督的義是完全的,足以使我們稱義;因著信心,在上帝的帳本上,基督的義被接受,稱為我們的義:因此,我們是因信稱義。
4.因信稱義確實把一切的榮耀都歸給上帝,排除了人的一切自誇;因此,稱義是因著信心。「既是這樣,哪裡能誇口呢?沒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主之法。」(羅3:27)
問13:信心如何使人稱義呢?
答:信心並不是作為我們自己的行為而使我們稱義,信心是一個支取基督完全的義的器皿,無需我們,我們是因著基督的義得以稱義。
問14:既然我們心中沒有義,是否我們因信在基督的義中稱義,無需我們?
答:我們是唯獨因信在基督的義中稱義,無需我們,但這一稱義總是與成聖相伴的,而成聖則是在我們心中作成的,否則我們的稱義就不是真的。藉著同一使我們稱義之信,我們的心靈也得以潔淨。「又藉著信,潔淨了他們的心。」(徒15:9)
三十四問:什麼是得兒子的名分?
答:得兒子的名分是上帝的作為,出於他白白的恩典(約一3:1),使我們因此被納入上帝眾子的數目中,並享有作上帝兒子的一切特權(約1:12;羅8:17)。
問1:從哪些方面我們可以說是上帝的兒子?
答:我們是上帝的兒子:
1.藉著重生;
2.藉著收養,我們由此而不同:
(1)與基督不同,基督是因著永世的受生而為上帝的兒子;
(2)與天使不同,天使是因著創造而為上帝的兒子。
問2:人如何收養兒女?
答:人收養孩子是把陌生人,或本來不是自己兒女的人,接納到自己的家庭中,把他們當作自己的兒女;並且對待他們像自己的兒女一樣照顧。
問3:上帝如何收養兒女?
答:上帝收養兒女是把陌生人予以接納,本來他們在性情上是可怒之子,但上帝把他們接納進自己的家庭,收納他們為家庭成員,使他們享有作兒女的一切特權。「隨著肉體和心中喜好的去行,本為可怒之子,和別人一樣。這樣,你們不再作外人和客旅,是與聖徒同國,是上帝家裡的人了。」(弗2:3,19)「我要作你們的父,你們要作我的兒女。這是全能的主說的。」(林後6:18)
問4:是不是就像人收養孩子一樣,有什麼東西或功勞促使上帝收養他們呢?
答:上帝所收養的人,既不是因著他們有美貌,也不是因著他們有任何可愛的資質,才使得他如此行,他之所以如此,完全是因著他自己的恩典和慈愛。「你看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慈愛,使我們得稱為上帝的兒女。」(約一3:4)
問5:是不是所有的人都被上帝收養為兒女呢?
答:不是。只有那些信基督的人才被收養為上帝的兒女。「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賜他們權柄,作上帝的兒女。」(約1:12)「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上帝的兒子。」(加3:26)
問6:被收養為上帝的兒女的人得享哪些特權?
答:被收養為上帝兒女的人,得享以下的權利:
1.上帝慈父般的保護,使他們脫離身體的和屬靈的災害。「耶和華要保護你,免受一切的災害。」(詩121:7)
2.上帝慈父般的供應,上帝供應他們身體和靈魂的一切需要,「但尋求耶和華的,什麼好處都不缺。」(詩34:10)
3.上帝慈父般的管教。「因為主所愛的,他必管教,又鞭打凡所收納的兒子。」(來12:6)
4.上帝垂聽他們的禱告。「我們若照他的旨意求什麼,他就聽我們,這是我們向他存坦然無懼的心。既然知道他聽我們一切所求的,就知道我們所求於他的,無不得著。」(約一5:14,15)
5.得天國產業的權利保障。「既是兒女,便是後嗣,就是上帝的後嗣,和基督同作後嗣。」(羅8:17)
三十五問:什麼是成聖?
答:成聖是上帝的作為,出於他白白的恩典(結36:27;腓2:13;帖後2:13),使我們整個的人照著上帝的形象被更新(林後5:17;弗4:23-24;帖前5:23),並得以愈來愈能向罪而死,向義而活(結36:25-27;羅6:4,6,12-14;8:4;林後7:1;彼前2:24)。
問1:成聖與稱義和收養有什麼不同?
答:成聖與稱義和收養確有不同:
1.稱義和收養是上帝在我們之外的作為;成聖則是上帝在我們之內的工作。
2.稱義和收養所成就的是地位上的改變;而成聖則使我們心中有實際的改變。
3.稱義和收養一開始就是完全的;而成聖則在程度上不斷地趨向完全。
問2:成聖的工作是誰的作為?
答:1.雖然我們是成聖的主體,但我們並不是我們成聖的作者和有效的緣由;我們能夠污穢自己,卻無法潔淨更新自身。
2.成聖是上帝的作為,他藉著他的聖靈作成我們成聖的功夫。「因為他從起初揀選了你們,叫你們因信真道,又被聖靈感動,成為聖潔,能以得救。」(帖後2:13)
問3:在人開始成聖之前,有沒有任何使人成聖的恩典在他們裡面?
答:沒有。所有的人生來就完全被罪玷污,他們中間任何人的成聖,都是因著上帝白白的恩典。
問4:我們的成聖在於什麼?
答:我們的成聖是在於我們按上帝的形像被更新,有知識、公義和聖潔。「穿上了新人,這新人在知識上漸漸更新,正如造他主的形像。」(西3:10)「並且穿上新人,這新人是照著上帝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弗4:24)
問5:我們成聖的主體是什麼?
答:我們成聖的主體是我們的全人,包括我們的悟性、意志、良知、記憶、情感,它們在本質上都得以更新改變;還包括我們身體的所有肢體,它們在用途上也被改變,成為義的器皿。
問6:我們的成聖何時開始?
答:我們的成聖始於我們的重生和有效的恩召;那時,我們的心思得蒙光照,我們的意志也得以更新,所有美德的特性都被注入。
問7:我們的成聖是如何進行的?
答:我們的成聖是逐漸進行的,就是上帝藉著他的護理,特別是藉著他的蒙恩之道,更多地向我們傳遞他的聖靈和恩典。
問8:何時我們的成聖達於完全?
答:在我們得榮時,我們的成聖達於完全,那時我們就會完全擺脫罪的捆綁,完全與上帝的形像一致。
問9:成聖分幾個部分?
答:成聖分兩部分:
1.治死,由此我們能夠越來越多地向罪而死。「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羅6:11)
2.復活,由此我們能夠向義而活。「倒要像從死里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上帝,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上帝。」(羅6:13)
三十六問:我們今生從稱義、得兒子的名分和成聖得到什麼益處呢?
答:今生從稱義、得兒子的名分和成聖所得的益處乃是:對上帝慈愛的確信(羅5:5),良心的平安(羅5:1),在聖靈里的喜樂(羅14:17),恩典的增多(西1:10,11;箴4:18;弗3:16-18;彼後3:18),和在其中至終的保守(耶32:40;約一2:19,27;啟14:12;彼前1:5;約一5:13)。
問1:稱義、得兒子的名分、成聖的人,得什麼益處呢?
答:稱義、得兒子的名分、成聖的人,所得的益處有三類:
1.今生的益處;
2.死時的益處;
3.復活的益處。
問2:稱義、得兒子的名分、成聖的人在今生得什麼益處?
答:稱義之人今生得五大益處:
1.上帝慈愛的確信;
2.良心的平安;
3.聖靈中的喜樂;
4.恩典的增多;
5.在恩典中至終的堅忍。「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上帝相合。我們又藉著他,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並且歡歡喜喜盼望上帝的榮耀。盼望不至於羞恥;因為所賜給我們的聖靈將上帝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裡。」(羅5:1,2,5)「我深信那在你們心裡動了善工的,必成全這工,直到耶穌基督的日子。」(腓1:6)
問3:從稱義、得兒子的名分、成聖的意識得什麼益處?
答:從稱義、得兒子的名分、成聖的意識所得的益處是對上帝慈愛的確信,良心的平安和聖靈中的喜樂。
問4:未稱義、未成聖的人就得不到任何這樣的益處嗎?
答:有些未稱義的人自以為對上帝的慈愛有確據,但這並不是真正的確據;他們或許有一種屬血氣的安全感,虛浮的平安,但並不是真正的屬靈的平安;他們或許有屬血氣的喜樂,或者沒有根基的屬靈的喜樂,但並不是根基穩固的來自聖靈的屬靈且屬天的喜樂;這些益處只是賜給那些真正稱義、得兒子的名分、並成聖的人。
問5:為什麼並不是所有的稱義、得兒子的名分、成聖的人都能得到這些益處呢?
答:因為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有稱義、得兒子的名分、成聖的意識,有人仍然處於疑惑之中,所以就擔心上帝恨惡他們,不愛他們;因此,他們不僅沒有良心的平安,反倒感到苦惱,不僅沒有聖靈的喜樂,反倒感到靈里的愁煩。
問6:上帝的兒女如何才能得到稱義並得兒子的名分的確據?
答:上帝的兒女可以藉著成聖而得到他稱義並得兒子的名分的確據。
問7:成聖的確據是什麼?
答:成聖的確據就是恩典的增多。
問8:稱義、得兒子的名分、成聖所得的益處是什麼?
答:稱義、得兒子的名分、成聖所得的益處是恩典的增加和在恩典中至終的堅忍。
問9:是不是所有真正稱義、得兒子的名分、成聖的人都有恩典的增多?
答:1.所有的真正稱義、得兒子的名分、成聖的人並不是所有的時候都有恩典的增多,因為其中有些人在有的時候會有恩典的減少。
2.他們始終都有增長的傾向,並渴慕在恩典中成長;有時他們有所成長,只是自己並沒有感受到成長,擔心自己退後了。
問10:是不是所有的真正稱義、得兒子的名分、成聖的人都會在恩典中堅忍到底?
答:所有真正稱義、得兒子的名分、成聖的人,都會在恩典中堅忍到底,都將確實得到天國的產業。
問11:你如何證明如此呢?
答:1.從上帝永遠的不變的慈愛、他保守聖徒的應許的信實以及他為他們所造的天可以證明;
2.從他們與基督的聯合和關係,以及基督對他們的擔保可以證明;
3.從聖靈一貫住在他們的心中可以證明;
4.從恩典的性質,恩典是永久的種子,是永遠不會完全消除的。
問12:有的信徒一時犯罪,會不會從恩典中墮落?
答:信徒身上仍然有殘餘的敗壞,而且撒但對信徒也有猛烈的試探,所以,有的信徒或許落進滔天大罪中,這樣就從恩典的程度上有所墮落;但他們絕不會完全地從恩典中墮落。當我們見到有人完全從所承認的道上墮落的時候,我們就知道他們從來沒有像他們所宣告的那樣真心相信。「他們從我們中間出去,卻不是屬我們的;若是屬我們的,就必仍舊與我們同在;他們出去,顯明都不是屬我們的。」(約一2:19)
十四、救恩在今生之後的益處
三十七問:信徒死時從基督領受什麼益處?
答:信徒死時,他們的靈魂在聖潔上達於完全(來12:23),並且立刻進入榮耀里(路23:43;16:23;林後5:6-8;腓1:23);他們的身體仍舊與基督聯合(帖前4:14),暫時安息在墳墓中,直到復活之時(但12:2;約5:28-29;徒24:15;羅8:23;帖前4:14)。
問1:信徒死時在哪些方面領受益處?
答:信徒死時領受的益處有兩方面:
1.在他們的靈魂方面;
2.在他們的身體方面。
問2:信徒死時在靈魂方面領受什麼益處?
答:信徒死時,他們的靈魂:
1.在聖潔上達於完全。「有審判眾人的上帝和被成全之義人的靈魂,」(來12:23)
2.立即進入榮耀之中。「情願離世與基督同在,」(腓1:23)
問3:信徒死時靈魂所達到的完全包括什麼?
答:信徒死時靈魂所達到的完全包括:
1.完全擺脫罪的玷污、罪的傾向。「凡不潔淨的並那行可憎與虛謊之事的,總不得進那城;」(啟21:27)
2.完全擺正,與基督的形像完全一致。「直等到我們眾人在真道上同歸於一,認識上帝的兒子,得以長大成人,滿有基督長成的身量,」(弗4:13)
問4:信徒死時立即進入什麼樣的榮耀?
答:信徒死時,他們的靈魂立即進入:
1.一個榮耀的地方;
2.一個榮耀的陪伴;
3.一個榮耀的境況。
問5:信徒死時,他們的靈魂立即進入的榮耀的地方是什麼?
答:信徒死時,他們的靈魂立即進入的榮耀的地方是他們父的天家,那裡有基督為他們所預備的住處。「在我父的家裡有許多住處;若是沒有,我就早已告訴你們了。我去原是為你們預備地方去。」(約14:2)
問6:信徒死時,他們的靈魂立即進入的榮耀的陪伴是什麼?
答:信徒死時,他們的靈魂立即進入的榮耀的陪伴乃是上帝的陪伴,是在榮耀中的基督的陪伴,還有天使的陪伴,以及已經得榮的其他聖徒的陪伴。「所以,我們時常坦然無懼,並且曉得我們住在身內,便與主相離。因我們行事為人是憑著信心,不是憑著眼見。我們坦然無懼,是更願意離開身體與主同住。」(林後5:6-8)「你們乃是來到錫安山、永生上帝的城邑,就是天上的耶路撒冷。那裡有千萬的天使,有名錄在天上諸長子之會所共聚的總會,有審判眾人的上帝和被成全之義人的靈魂,並新約的中保耶穌,」(來12:22-24)
問7:信徒死時,他們的靈魂立即進入的榮耀的境況是什麼?
答:信徒死時,他們的靈魂立即進入的榮耀的境況乃是蒙福的安息的境況。「這樣看來,必另有一安息日的安息,為上帝的子民存留。」(來4:9)「我聽見從天上有聲音說:『你要寫下,從今以後,在主裡面而死的人有福了!』聖靈說:『是的,他們息了自己的勞苦,作工的果效也隨著他們。』」(啟14:13)
問8:信徒死時在身體方面領受什麼益處?
答:1.信徒死時,他們的身體仍然與基督聯合;雖然死亡使他們的靈魂與身體暫時分離,但是死亡既不能使他們的靈魂,也不能使他們的身體與基督分離。當基督受死時,他仍然保留他位格的合一,即他的神性仍然與他在天上的靈魂和在地上的墳墓中的身體聯合;同樣,信徒死時,他們與基督神秘的聯合仍然保持,基督與他們的靈魂在榮耀中聯合,並且,雖然他們的身體(即他的肢體)在墳墓中正在朽壞,但基督仍然與他們的身體聯合。「豈不知你們的身子是基督的肢體嗎?」(林前6:15)「那已經在耶穌里睡了的人,上帝也必將他與耶穌一同帶來。」(帖前4:14)
2.信徒的身體確實安歇在墳墓之中,如同在床上安息一樣,直到復活之時。「他們得享平安。素行正直的,各人在墳里安歇。」(賽57:2)
問9:此處所說的復活是什麼?
答:此處所說的復活是所有死人的最後的復活,從創世以來生活在各個世代的人在末日都要復活,先是義人復活,然後是惡人復活。「時候要到,凡在墳墓里的,都要聽見他的聲音,就出來。行善的復活得生,作惡的復活定罪。」(約5:28,29)「那在基督里死了的人必先復活。」(帖前4:16)
問10:你如何證明會有這樣的普遍的復活?
答:從上帝的大能和聖經的啟示,可以確實的證明會有這樣的普遍的復活。如果上帝真有無限的大能,因此能夠使所有的死人復活,並且如果他是無限地真實可靠的,在聖經中他已經啟示我們他會使所有的死人起來;那麼將來肯定會有普遍的復活。「你們所以錯了,豈不是因為不明白聖經,不曉得上帝的大能嗎?」(可12:24)
問11:死人復活時,他們的身體仍然與生前一樣嗎?
答:死人復活時,他們的身體仍然與生前一樣。「我這皮肉滅絕之後,我必在肉體之外得見上帝。」(伯19:26)
問12:你如何證明死人以同樣的身體復活?
答:1.因為如果死人不是以同樣的身體復活,稱之為復活就不適當了,而是新的創造。
2.因為生前的身體或是義的器皿,或是罪的器皿,所以也應當與靈魂一起,或承受獎賞,或遭受懲罰。
問13:復活時的身體與現在的身體不同嗎?
答:在實體上,復活的身體與現在的身體沒有不同;但在實質上,將會有極大的不同。
問14:信徒與非信徒死時有何不同呢?
答:非信徒死時,他們的身體被封閉在墳墓的監獄中,他們的靈魂被關鎖在地獄的監牢中,在那裡他們與那些受咒詛的邪靈為伴,充滿恐懼和痛苦,就這樣留在黑暗的捆索中,直到審判的大日來臨。「他藉這靈曾去傳道給那些在監獄裡的靈聽,就是那從前在挪亞預備方舟、上帝容忍等待的時候,不信從的人。」(彼前3:19,20)「就是天使犯了罪,上帝也沒有寬容,曾把他們丟在地獄,交在黑暗坑中,等候審判。」(彼後2:4)
三十八問:在復活的時候,信徒從基督領受什麼恩惠?
答:在復活的時候,信徒既然在榮耀中復活(林前15:42-43),就在審判日當眾被主承認,判為無罪(太25:33-34,46;10:32),並在充分以上帝為樂中完全蒙他賜福(羅8:29;林前2:9;約壹3:2),直到永遠(詩16:11;帖前4:17)。
問1:可以從哪幾個方面思考信徒復活時從基督所領受的恩惠?
答:信徒復活時從基督領受的恩惠,可以從三個方面思考:
1.他們的復活本身;
2.在他們復活之後審判的日子;
3.在審判之後他們在天上的日子。
問2:從信徒的復活本身來看,他們所得的恩惠是什麼?
答:從信徒的復活本身來看,他們所得的恩惠是復活得榮。
問3:此處的得榮是指得什麼樣的榮耀?
答:此處所指的榮耀是指復活時信徒的身體將要披戴的榮耀。從前這身體是卑賤的,不管是在墳墓中朽壞的時候,還是在活著的時候,都曾經是罪的器皿,受疾病和死亡的壓制。「將我們這卑賤的身體改變形狀。」(腓3:21)
問4:復活時信徒的身體將要披戴的榮耀是什麼?
答:復活時信徒的身體將會成為極其健康、強壯、屬靈、不朽、不死、至美、至榮,就像基督及其榮耀的身體一樣。「他要按著那能叫萬有歸服自己的大能,將我們這卑賤的身體改變形狀,和他自己榮耀的身體相似。」(腓3:21)「死人復活也是這樣:所種的是必朽壞的,復活的是不朽壞的;所種的是羞辱的,復活的是榮耀的;所種的是軟弱的,復活的是強壯的;所種的是血氣的身體,復活的是靈性的身體。若有血氣的身體,也必有靈性的身體。這必朽壞的總要變成不朽壞的,這必死的總要變成不死的。這必朽壞的既變成不朽壞的,這必死的既變成不死的,那時經上所記『死被得勝吞滅』的話就應驗了。」(林前15:42-44,53,54)
問5:在復活之後審判的日子,信徒領受什麼恩惠?
答:在審判的日子:
1.天使從四方把信徒招聚在一起。「他要差遣使者,用號筒的大聲,將他的選民從四方,從天這邊到天那邊,都招聚了來。」(太24:31)
2.基督在呼聲中從天降臨,信徒被提到雲里,在空中與主相遇,「因為主必親自從天降臨,有呼叫的聲音和天使長的聲音,又有上帝的號吹響,那在基督里死了的人必先復活。以後我們這活著還存留的人必和他們一同被提到雲里,在空中與主相遇。」(帖前4:16,17)
3.信徒被安置在基督的右邊。「把綿羊安置在右邊,山羊在左邊。」(太25:33)
4.信徒當眾被主承認是屬他的子民,洗雪一切的冤屈,解脫所有的罪咎,這都是因為他們與基督和基督的義有份。「凡在人面前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認他;」(太10:32)「誰能控告上帝所揀選的人呢?有上帝稱他們為義了。誰能定他們的罪呢?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羅8:33,34)
5.信徒要受到基督的寬待,基督邀請他們承受為他們所預備的榮耀的產業。「於是,王要向那右邊的說:你們這蒙我父賜福的,可來承受那創世以來為你們所預備的國。(太25:34)
6.信徒作為助理與基督同坐,審判惡天使和惡人。「豈不知聖徒要審判世界嗎?豈不知我們要審判天使嗎?」(林前6:2,3)
問6:在審判日之後,信徒在天上領受什麼恩惠呢?
答:信徒在天上完全蒙福,充分以上帝為樂,直到永遠。
問7:信徒在天上所蒙受的完全的福分是什麼?
答:信徒在天上所蒙受的福分包括:
1.完全脫離一切罪惡和痛苦。「可以獻給自己,作個榮耀的教會,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弗5:27)「上帝要擦去他們一切的眼淚,不再有死亡,也不再有悲哀、哭號、疼痛,因為以前的事都過去了。」(啟21:4)
2.完全以上帝(他是首善)為樂。
問8:在天上充分以上帝為樂是指什麼?
答:在天上信徒充分以上帝為樂是指:
1.他們會有上帝榮耀的同在。「看哪,上帝的帳幕在人間。他要與人同住,」(啟21:3)
2.他們會毫無障礙地得見上帝之面的榮美。「也要見他的面。他的名字必寫在他們的額上。」(啟22:4)「我們如今仿佛對著鏡子觀看,模糊不清,到那時,就要面對面了。」(林前13:12)「我們必要像他,因為必得見他的真體。」(約3:2)
3.在天上,信徒因為得見上帝之面的榮美,自然對上帝的慈愛有完全的確信,他們心中對上帝的愛也是完美的。
4.他們極其喜樂,極其滿足。「在你面前有滿足的喜樂,」(詩16:11)「那能保守你們不失腳,叫你們無暇無疵、歡歡喜喜站在他榮耀之前的我們的救主獨一的上帝。」(猶24)
問9:信徒在天上充分以上帝為樂,使這種幸福更甜蜜的是什麼?
答:信徒在天上充分以上帝為樂,使這種幸福更甜蜜的是永恆――這種喜樂不會被打斷,也不會有終結。「這樣,我們就要和主永遠同在。」(帖前4:17)
問10:在末日的時候,非信徒和這個邪惡的世界的狀況與信徒的狀況有何不同?
答:非信徒以及這個邪惡的世界的狀況,在末日審判的時候,會極其悲慘,無法言表,因為:
1.他們的身體會復活,如同囚犯從墳墓中出來,所加給的力量和不朽,只不過是為了使他們能夠承受永遠的煩惱和痛苦。
2.他們會在恐懼戰抖之中,見到基督駕著燃燒的火焰蒞臨,要報應他們。「看哪,他駕雲降臨,眾目要看見他,連刺他的人也要看見他,地上的萬族都要因他哀哭。」(啟1:7)「那時,主耶穌同他有能力的天使從天上在火焰中顯現,要報應那不認識上帝和那不聽從我主耶穌福音的人。」(帖後1:7,8)
3.他們要站立在基督的審判寶座前,記錄他們所有罪行的書卷要展開,他們要根據所記載的受審判,被判處受永遠的懲罰。「我又看見一個白色的大寶座與坐在上面的,從他面前天地都逃避,再無可見之處了。我又看見死了的人,無論大小,都站在寶座前。案卷展開了,並且另有一卷展開,就是生命冊。死了的人都憑著這些案卷所記載的,照他們所行的受審判。」(啟20:11,12)「王又要向那左邊的說:你們這被咒詛的人,離開我,進入那為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預備的永火里去!」(太25:41)
4.他們將被驅逐,離開主的同在,到地獄之中,在那裡受懲罰,極其痛苦,身體和靈魂都在煎熬之中,沒有休止,也不會減輕,直到永永遠遠。「這些人要往永刑里去,那些人要往永生里去。」(太25:46)「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羅2:8,9)「他受痛苦的煙往上冒,直到永永遠遠。晝夜不得安寧。」(啟14:11)
十五、道德律與十誡
三十九問:上帝要人盡什麼本分?
回答:上帝要人所盡的本分乃是順服他顯明的旨意(申29:29;彌6:8;撒上15:22;約壹5:
2-3)。
問1:為什麼順服上帝是人所當守的本分呢?
回答:順服上帝是人所當盡的本分,這是因為上帝是人的創造者和賜恩者,也是至高至尊的主和王。
問2:在上帝之外,還有沒有其他良心的主宰,可以要求人首先為自身的緣故而順服他呢?
回答:上帝是人良心唯一的主宰;雖然我們也要順服民事長官、父母、僱主,但我們之所以這樣作,首先是因為上帝吩咐我們這樣行;如果他們命令我們去行上帝所禁止的事情,我們就要拒絕順服,寧肯順服上帝,而不要順服世人。「這在上帝面前合理不合理,你們自己酌量吧」(徒4:19)
問3:在我們所有的順服中,上帝賜給我們,我們必須參照的標準是什麼呢?
回答:在我們所有的順服中,上帝賜給我們,我們必須參照的唯一標準就是他顯明的旨意。
問4:除了上帝顯明的旨意之外,上帝還有其他別的旨意嗎?
回答:除了上帝顯明的旨意之外,上帝還有隱秘的旨意,是關涉到世上發生的所有事情的,大多數事情我們事前都無法知悉,因此,上帝隱秘的旨意無法成為我們順服的標準。
問5:上帝隱秘的旨意和他所啟示的旨意有什麼不同?
回答:上帝隱秘的旨意關涉到世上已經發生、將要發生的所有事情;甚至涉及那些邪惡的事。邪惡的事也是上帝在人的意願之外所許可、決定和引導的,目的在於使他自己得榮耀。但是,上帝顯明的旨意所關涉的則是那些可以做,也應當做的事情,只是涉及人的本分之事,這些事情本身的目的就是使上帝得榮耀;而且,這種上帝所顯明的旨意就是人之順服的標準。
問6:從何處發現上帝顯明的旨意呢?
回答:從聖經中可以發現上帝顯明的旨意,在聖經中顯明了人對上帝當盡的一切本分。「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上帝同行」(彌6:8)。
四十問:上帝起初向人啟示了什麼作為順服他的標準呢?
回答:上帝起初向人啟示了道德律作為順服他的標準(羅2:14-15;10:5)。
問1:上帝還賜給人另外一些律法嗎?
回答:上帝還把另外一些實證的律法賜給猶太人,比如禮儀律,這都是他們所當遵守的;但是,這些律法的目的本來並不是作為萬民萬世長期有效的順服標準,因此,在一段時間之後, 就被廢止或取消了;今天我們不順服這些律法並不是罪。
問2:在福音時代,道德律是否仍然是順服的標準?
回答:因為道德律一開始被啟示出來的時候,就是人順服的標準,所以它仍然是各個國家和民族中所有人都當順服的標準,直到世界的末了。
問3:對於外邦人和異教徒而言,他們並沒有聖經的亮光,向他們顯明道德律,道德律怎能是他們順服的標準呢?
回答:雖然他們並沒有聖經的亮光,不可能清楚地發現道德律,但是藉著自然之光,萬民都在某種程度上曉得道德律,這足以使他們的不順服無可推諉。「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羅2:14-15)。
問4:有沒有人能夠通過順服道德律而得到生命呢?
回答:假如有人能夠完全地順服道德律,他可以由此而得到生命;但是,所有的人都犯了罪,不可能達到完全的順服,也無法由此而獲得生命;因此,在人墮落之後,上帝賜下律法,並不是讓人由此而得生命的。「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加3:12)。「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上帝審判之下」(羅3:19)。「若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里」(加3:21-22)。
問5:既然靠律法並不能達成公義和生命,為什麼還要賜下律法呢?
回答:上帝賜下律法是作為訓蒙的師傅,把人帶到基督的面前,使人因信他而得生命。「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加3:24)。
問6:律法怎樣把人帶到基督的面前呢?
回答:律法把人帶到基督的面前:
1. 通過使人知罪。律法的禁令使他們確知自己所犯的作為之罪;律法的指令使他們確知自己所犯的不作為之罪。「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20)。
2. 使他們發現上帝的咒詛,這是他們犯罪所當受的,所有的罪人都處於上帝的咒詛之下。「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3:10)。
3. 喚醒罪人的良知,在他們心中生成捆綁和懼怕;聖靈作為一個捆綁的靈而作工,藉著律法向人顯明,因為不順服而導致的危險,以及將來所要面臨的上帝的震怒。「那兩個婦人就是兩個約:一約是出於西乃山,生子為奴」(加4:24)。如此,人就開始曉得他們需要基督,需要他那完全的義,否則就沒有生命和救恩可言。
問7:當人被帶到基督的面前,藉著信心與基督聯合之後,道德律是否對他們就不再有什麼用處了?
回答:對於信主的人而言,因著與基督有份,他們已經從道德律的咒詛和定罪、嚴厲與刺激之下被釋放出來,當他們在基督之外的時候,本來是處於這些之下的。但是,道德律對於已經信主的人仍然有著獨特的作用,這作用就是激勵他們對基督有感恩的心,是基督代替他們成全了律法;同時,對他們而言,道德律仍是他們的標準,儘管他們今生今世在順服上無法達至完全,仍然應當竭盡全力按道德律的要求來調整他們的心靈和生活。「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羅7:6,12)。「因為上帝救眾人的恩典已經顯明出來,教訓我們除去不敬虔的心和世俗的情慾,在今世自守、公義、敬虔度日」(提2:11-12)。
四十一問:道德律集中體現在什麼裡面?
回答:道德律集中體現在十誡裡面(申4:13;太19:17-19)。
問1:對於道德律而言,在十誡中所集中涵蓋的是什麼呢?
回答:道德律集中涵蓋在十誡之中,律法的主要條目都已經包含在其中了。
問2:道德律中所吩咐或禁止的一切事,是否都在十誡中表達了呢?
回答:道德律是屬靈的,內容非常廣泛,確實不僅涉及到人內在的心靈,也涉及到人外部的行為,所以,十誡中十個大的分類確實涵蓋了許多特別的條目。
1.誡命中禁止什麼罪,就是吩咐與此相反的責任,並且所有屬於這一種類的罪都是禁止的;不僅僅是外部的行為,以及表達意思的話語和姿勢,還包括內在的傾向犯罪的情感,以及所有的動機、途經、場合、外表,一切促使人犯罪的,不管是在我們自己身上,還是在別人身上,都在禁止之列。「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5:21,22,27,28)。
2.誡命中吩咐什麼責任,與此相反的就是禁止的;還包括屬於這一種類的所有責任,以及一切適宜的情感,並運用所指定的各樣幫助、加快、促進的途徑,在我們所在的位置上,努力幫助他人,促進他人順服有關的責任。
四十二問:十誡的總綱是什麼?
回答:十誡的總綱就是:我們要盡心、盡性、盡力、盡意愛主我們的上帝;又要愛人如己(太 22:37-40)。
問1:十誡最初寫在多少塊法版上?
回答:十誡最初是由上帝在西乃山上親自寫成,寫在兩塊石版上,交給了摩西。「那時耶和華吩咐我說:『你要鑿出兩塊石版,和先前的一樣,上山到我這裡來。你先前摔碎的那版,其上的字我要寫在這版上。所傳於你們的十條誡,照先前所寫的,寫在這版上」(申10:1,2,4)。
問2:寫在這些石版上的十誡的總綱是什麼?
回答:十誡的總綱就是愛。
問3:第一塊法版的總綱是什麼?
回答:寫在第一塊石版上的律法所直接關涉的是上帝,其總綱就是盡心、盡性、盡力、盡意愛主你的上帝。「你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上帝,這是誡命中的第一」(可12:30)。
問4:何謂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呢?
回答: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所指的是我們的愛的至上、熱情和活動,藉此我們選擇主,親近他,以他為樂,以他為我們的首善,出於愛,運用我們靈魂和身體的一切官能順服他。
問5:第二塊法版的總綱是什麼?
回答:寫在第二塊石版上的律法所關涉的是人,其總綱就是要愛鄰舍如同自己。「其次就是說:『要愛人如己』」(可12:31)。
問6:誰是我們的鄰舍?
回答:每個人都是我們的鄰舍;所以,我們有責任愛所有的人。
問7:愛我們的鄰舍如同自己是什麼意思?
回答:愛我們的鄰舍如同自己,就是用對待我們自己的那種真誠和堅定的愛來愛我們的鄰舍。
十六、十誡的序言
四十三問:十誡的序言是什麼?
回答:十誡的序言是:「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出20:2;申5:6)。
四十四問:十誡的序言教訓我們什麼?
回答:十誡的序言教訓我們,因為上帝是主、我們的上帝和救贖者,所以我們有責任遵守他的一切誡命(路1:74-75;彼前1:14-19)。
問1:在序言中有多少理由或論據迫使並說服我們遵守上帝的一切誡命呢?
回答:在序言中有三大理由或論據迫使並說服我們遵守上帝的一切誡命。
1. 因為上帝是耶和華:「我是耶和華。」
2. 因為上帝是我們的上帝:「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
3. 因為上帝是我們的救主:「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問2:為何說上帝將他的子民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呢?
回答:上帝曾經把他的子民從屬地的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同樣,他現在也把他的子民從屬靈的埃及地,從魔鬼和他們自己的邪情私慾的捆綁下領出來。
問3:上帝是耶和華,這一事實與我們有責任遵守他的誡命有什麼樣的關係呢?
回答:上帝是耶和華,這一事實與我們有責任遵守他的誡命直接有關,這是因為他是我們的創造者,是至高無上的主權者,而我們則是他的受造物和臣民,所以我們應該在各個方面都順服他。「你們當樂意事奉耶和華。我們是他造的,也是屬他的」(詩100:2,3)。「萬國的王啊!誰不敬畏你?敬畏你本是合宜的」(耶10:7)。
問4:上帝是我們的上帝,這一事實與我們有責任遵守他的誡命有什麼樣的關係呢?
回答:上帝是我們的上帝,這一事實與我們有責任順服上帝的誡命直接有關,因為他與我們立約,使我們與他建立特別的關係,由此,我們有更大的責任事奉他。「你要愛耶和華你的上帝,常守他的吩咐、律例、典章、誡命」(申11:1)。
問5:上帝是我們的救主,這一事實與我們有責任遵守他的誡命有什麼樣的關係呢?
回答:上帝是我們的救主,這一事實與我們有責任遵守上帝的誡命直接有關,因為上帝正是為此目的而拯救了我們,使我們既然擺脫了罪和撒但的奴役,就能夠有膽量,也有能力順服他。「你們不是自己的人,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上帝」(林前6:19,20)。「叫你們既從仇敵手中被救出來,就可以終身在他面前,坦然無懼地用聖潔、公義事奉他」(路1:74,75)。
十七、第一條誡命
四十五問:第一條誡命是什麼?
回答:第一條誡命是:「在我面前(合和本譯為「除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出20:3;申5:7)。
四十六問:第一條誡命吩咐什麼?
回答:第一條誡命吩咐我們要認識並承認上帝是獨一的真神,是我們的上帝(申26:17;代上28:9;賽45:20-25);並要如此去崇拜他,榮耀他(詩95:6,7;29:2;太4:10)。
問1:在第一條誡命中,主要規定了哪些責任?
回答:在第一條誡命中,主要規定了三種責任:
1. 認識上帝。「我兒所羅門哪!你當認識耶和華你父的上帝」(代上28:9)。
2. 承認上帝。「你今日認耶和華為你的上帝」(申26:17)。
3. 敬拜並榮耀上帝。「當拜主你的上帝,單要事奉他」(太4:10)。
問2:對於上帝,我們當認識什麼?
回答:我們當認識:
1. 確實有一位上帝;
2. 上帝是什麼樣的上帝,我們當認識上帝向我們所顯明的那些榮美的屬性和完全之處。
問3:我們應該怎樣承認上帝?
回答:1.我們應該承認上帝是獨一的真神。「然而我們只有一位上帝」(林前8:6)。
2.我們應該把上帝當作自己的上帝。「因為這上帝永永遠遠為我們的上帝」(詩48:14)。
問4:我們應該怎樣敬拜並榮耀我們的上帝?
回答:我們應該把上帝視為獨一的當受崇拜與尊崇的對象:
1. 運用我們的心思,默想、記念、敬重他。「且有記念冊在他面前,記錄那敬畏耶和華思念他名的人」(瑪3:16)。「我在床上記念你,在夜更的時候思想你」(詩63:6)。「上帝啊!誰能象你」(詩71:19)。
2.運用我們的意志,選擇他為我們的首善,定志事奉他。「你們選定耶和華要事奉他」(書24:22)。
3.運用我們的情感,愛戴他,渴慕他,敬畏他,信靠他,為我們得罪他而憂傷,仰望他,以他為樂。「以色列啊!現在耶和華你上帝向你所要的是什麼呢?只要你敬畏耶和華你的上帝,愛他」(申10:12)。「我裡面的靈切切尋求你」(賽26:8)。「又信服耶和華和他僕人摩西」(出14:31)。「你們當依靠耶和華直到永遠」(賽26:4)。「我要承認我的罪孽」(詩38:18)。「以色列啊!你當仰望耶和華」(詩130:7)。「又要以耶和華為樂」(詩37:4)。
4.運用我們的嘴唇,向他呼籲,讚美主名。「只要凡事借著禱告、祈求和感謝,將你們所要的告訴上帝」(腓4:6)。「我的口要說出讚美耶和華的話」(詩145:21)。
5.運用我們的生命,完全順服他,為他的榮耀而發熱心,留心作蒙他喜悅的事,害怕得罪他,存謙卑的心行在他的面前。「我只吩咐他們這一件,說:你們當聽從我的話,行我所吩咐的一切道」(耶7:23)。「我為你的殿心裡焦急,如同火燒」(約2:17)。「好叫你們行事為人對得起主,凡事蒙他喜悅」(西1:10)。「我怎能作這大惡,得罪上帝呢?」(創39:9)。「存謙卑的心,與你的上帝同行」(彌6:8)。
四十七問:第一條誡命禁止什麼?
回答:第一條誡命禁止我們否認(詩14:1)、不敬拜或不榮耀真神為上帝(羅1:20-21),為我們的上帝(詩81:10-11),又禁止我們將只當歸於他的崇拜和榮耀歸於任何受造物(結8:16-18;羅1:25)。
問1:第一條誡命主要禁止什麼罪?
回答:第一誡命主要禁止的罪是:
1. 無神論。
2. 褻瀆。
3. 偶像崇拜。
問2:什麼是無神論?
回答:無神論就是否認上帝的存在,心中沒有上帝。「愚頑人心裡說:沒有上帝」(詩14:1)。「那時,你們與基督無關。並且活在世上沒有指望,沒有上帝」(弗2:12)。
問3:在此誡命中,所禁止的褻瀆罪是指什麼?
回答: 在此誡命中,所禁止的褻瀆罪是指:不敬拜和榮耀真神為上帝,為我們的上帝。
問4:在什麼情況下,在敬拜和榮耀上帝方面,出現褻瀆罪呢?
回答:在敬拜和榮耀上帝方面,出現褻瀆罪的情況如下:
1.當人不認識上帝、誤解上帝的時候。 「我的百姓愚頑,不認識我」(耶4:22)。「你想我恰和你一樣」(詩50:21)。
2.當人忘記上帝的時候。「我的百姓,卻忘記我無數的日子」(耶2:32)。
3.人若憎恨上帝,愛自己和其他任何事物勝於愛上帝,渴慕受造物勝於渴慕上帝,倚靠人血肉的臂膀勝於倚靠上帝,喜悅感官的事物勝於喜悅上帝,把自己的感情傾注在世上任何事物上,勝於傾注在上帝身上,使自己的心靈全部和部分性地偏離上帝,這就在敬拜和榮耀上帝方面,犯了褻瀆之罪。「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上帝為仇」(羅8:7)。「不要愛世界和世界上的事,人若愛世界,愛父的心就不在他裡面了」(約壹2:15)。「你們要思念上面的事,不要思念地上的事」(西3:2)。
4.不管是外部,還是內心,如果疏忽、忽略把上帝當得的敬拜和榮耀歸給他,就犯了褻瀆之罪。「雅各啊!你並沒有求告我」(賽43:22)。
問5:第一條誡命所禁止的偶像崇拜是指什麼?
回答: 第一條誡命所禁止的偶像崇拜是指把唯獨上帝當得的敬拜和榮耀歸給其他任何受造物。「他們將上帝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羅1:25)。
問6:人可能以哪些方式觸犯這一誡命中所禁止的偶像崇拜之罪呢?
回答:人可能觸犯這一誡命中所禁止的偶像崇拜之罪:
1.在外部的言語行為上,除了獨一的真神之外,另外擁有並崇拜其他的神靈;比如崇拜異教的神靈,或崇拜天使、聖徒。
2.在內在的心思意念上,把唯獨上帝配得的尊崇歸給世上的任何受造之物,這就是在心中拜偶像的罪。「貪婪就是與拜偶像一樣」(西3:5)。
四十八問:第一條誡命中「在我面前」一語特別教訓我們什麼?
回答:第一條誡命中「在我面前」一語教訓我們,上帝無所不見,他注意到人另有別神之罪,大為不悅(申30:17-18;代上28:9;詩44:20-21;結8:12)。
問1:如何表明上帝無所不見呢?
回答:上帝確實是無所不見的,因為上帝無所不在,而且他的知識是無限的。「人豈能在隱密處藏身,使我看不見他呢?耶和華說:我豈不充滿全地嗎」(耶23:24)。「他的智慧無法測度」(詩147:5)。
問2:為什麼上帝注意到人另有別神之罪,大為不悅呢?
回答:因為另有別神之罪,對於上帝聖潔而忌邪的眼目而言,是極大的公然藐視,上帝斷不會把他的榮耀歸給別神。「倘若我們向別神舉手,上帝豈不鑑察這事嗎?」(詩44:20,21)。「我是耶和華,這是我的名,我必不將我的榮耀歸給假神,也不將我的稱讚歸給雕刻的偶像」(賽42:8)。
十八、第二條誡命
四十九問:第二條誡命是什麼?
回答:第二條誡命是:「你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麼形像,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出20:4-6;申5:8-10)。
五十問:第二條誡命吩咐什麼?
回答:第二條誡命吩咐我們對上帝在聖經中所指定的宗教崇拜和蒙恩之道,要接受遵守,保持純全(申12:32;32:46;太28:20)。
問1:如何區分第二條誡命中所要求的敬拜與第一條誡命中所要求的敬拜的不同之處?
回答:第一條誡命中所要求的敬拜是指敬拜的對象,我們必須唯獨敬拜獨一的真神;第二條誡命中其要求的敬拜是指敬拜的方法,我們必須唯獨根據上帝自己所指定的方式敬拜上帝。
問2:什麼是上帝所指定的敬拜他的方式?
回答:上帝所指定的敬拜他的唯一的方式就是他在其聖言中所規定的各種蒙恩之道。
問3:上帝在其聖言中指定了什麼蒙恩之道,作為敬拜他的方式,讓他的子民遵守呢?
回答:上帝在其聖言中指定作為敬拜他的方式,並讓他的子民遵守的蒙恩之道是:
1.以感恩的心向上帝禱告祈求,或在公共聚會中,或在個人家庭中,或在隱秘處。「應當一無掛慮,只要凡事借著禱告、祈求和感謝,將你們所要的告訴上帝」(腓4:6)。「凡事要奉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名,常常感謝父神」(弗5:20)。「眾百姓在外面禱告」(路1:10)。「願你將忿怒傾在不認識你的列國中」(耶10:25)。「你禱告的時候,要進你的內屋,關上門,禱告你在暗中的父,你父在暗中察看,必然報回答你」(太6:6)。
2.閱讀並查考聖經。「摩西的書每逢安息日,在會堂里誦讀」(徒15:21)。「你們查考聖經,因你們以為內中有永生;給我作見證的就是這經」(約5:39)。
3.傳講並聆聽上帝的話語。「務要傳道,無論得時不得時,總要專心,並用百般的忍耐」(提後4:2)。「側耳而聽,就必得活」(賽55:3)。
4.唱頌詩篇。「你們要讚美耶和華,向耶和華唱新歌,在聖民的會中讚美他」(詩149:1)。「有喜樂的呢,他就該歌頌」(雅5:13)。
5.施行並領受聖禮――洗禮和聖餐。「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太28:19)。「我當日傳給你們的,原是從主領受的,就是主耶穌被賣的那一夜,拿起餅來,祝謝了,就掰開,說:『這是用我的身體,為你們舍的,你們應當如此行,為的是記念我。飯後,也照樣拿起杯來,說:』這杯是用我的血所立的新約,你們每逢喝的時候,要如此行,為的是記念我。『」(林前11:23-25)。
6.禁食。「但日子將到,新郎要離開他們,那日他們就要禁食了」(路5:35)。
7.以上帝的律法和真道教導子女和家人。「我眷顧他,為要叫他吩咐他的枝子和他的眷屬,遵守我的道」(創18:19)。「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話,都要記在心上,也要殷勤教訓你的兒女」(申6:6,7)。「你們作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只要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弗6:4)。
8.談論屬乎上帝的事情。「那時敬畏耶和華的彼此談論,耶和華側耳而聽」(瑪3:16)。「無論你坐在家裡,行在路上,躺下,起來,都要談論」(申6:7)。
9.默想。「我也要思想你的經營」(詩77:12)。「這些事你要殷勤去作,並要在此專心,使眾人看出你的長進來」(提前4:15)。
10.向主許願。「當向耶和華你們的上帝還願」(詩76:11)。
11.如有合法的要求,奉主的名起誓,「你要敬畏耶和華你的上帝,事奉他,指著他的名起誓」(申6:13)。
12.教會的勸懲。「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象外邦人和稅吏一樣」(太18:15-17)。
問4:對於上帝所指定的關於敬拜的蒙恩之道和方式,在第二條誡命中上帝有什麼要求?
回答:對於上帝所指定的敬拜蒙恩之道和方式,在第二條誡命中,上帝要求:
1. 接受;
2. 遵守;
3. 保持純全。
問5:何謂接受上帝的蒙恩之道?
回答:接受上帝的蒙恩之道就是在思想上贊同,並在意志上接受。
問6:何謂遵守上帝的蒙恩之道?
回答:遵守上帝的蒙恩之道就是按其中其要求的去行,對它們加以運用,在這些蒙恩之道的規範下事奉上帝。
問7:何謂對上帝的蒙恩之道保持純全?
回答: 對上帝的蒙恩之道保持純全,是指我們要保守上帝所賜的蒙恩之道,使其不至被人敗壞,既不作任何的加添,也不作任何的刪減。「凡我所吩咐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申12:32)。
問8:在第二條誡命中只是說「不可為你自己雕刻偶像」等,為什麼說對於上帝所指定的所有敬拜和蒙恩之道都要接受、遵守、保持純全是這條誡命所要求的呢?
回答:上帝禁止製造任何偶像,並禁止人崇拜偶像,這清楚地表明:
1. 必須以某種方式敬拜上帝;
2. 用雕刻的偶像來敬拜上帝是罪;
3. 可得出的結論是,用上帝並未指定的方式敬拜他是罪;
4. 因此,用上帝所指定的方式敬拜上帝乃是人的本分,上帝所指定的方式就是他所設定的蒙恩之道,人必須接受、遵守並保持純全。
五十一問:第二條誡命禁止什麼?
回答:第二條誡命禁止人用任何形像(申4:15-19;徒17:29;羅1:22-23),或用聖經中所未指定的其它任何方式敬拜上帝(利10:1-2;申12:30-32;耶19:4-5;西2:18-23)。
問1:第二條誡命所禁止的第一大罪是什麼?
回答:第二條誡命禁止的第一大罪是偶像崇拜的罪。
問2:第一條誡命所禁止的偶像崇拜和第二條誡命所禁止的偶像崇拜有什麼不同?
回答:第一條誡命所禁止的偶像崇拜涉及崇拜的對象,禁止我們把唯獨上帝當得的崇拜和尊崇歸給其他對象;第二條誡命所禁止的偶像崇拜涉及崇拜的方式,禁止以偶像崇拜上帝。
問3:人可能以哪些方式觸犯以形象崇拜上帝這種偶像崇拜之罪呢?
回答:人可能觸犯以偶像崇拜上帝這種偶像崇拜之罪:
1.用形象和標記來崇拜杜撰的虛假的神祗(把他們看作真的),比如外邦人所行的偶像崇拜,他們以各種形象在其拜偶像的廟宇中崇拜朱比特、朱努、阿波羅、迪安娜,以及其他各種偽造的男神和女神。
2.以形象或標記敬拜真神,不管這種形象和標記是天上、地下,還是水中的物,正如誡命所吩咐的那樣:「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麼形像,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所以你們要分外謹慎,因為耶和華在何烈山,從火中對你們說話的那日,你們沒有看見什麼形象。惟恐你們敗壞自己,雕刻偶像」(申4:15,16)。「他們為自己鑄了一隻牛犢,向它下拜獻祭,說:『以色列啊!這就是領你出埃及地的上帝』」(出32:8)。
3.在敬拜的時候,在心思意念中有各種世俗的想像和圖畫;仿佛上帝是一位坐在天上的老人,諸如此類。
問4:為什麼我們不可以利用一些形像來幫助敬拜上帝呢?
回答:1.因為上帝絕對禁止這樣做。
2.因為形象不僅不會提供真正的幫助,反而攔阻人對上帝的敬拜,這些形象傾向於貶低我們對上帝的敬重,上帝是獨一的永生的上帝,至美卓絕,無限地超越一切受造之物。以任何沒有生命的形象來代表上帝,都反映出對上帝極大的不敬。
問5:如果我們擁有人所製造的上帝的形象或圖畫,既不對此加以崇拜,也不藉助它們崇拜上帝,是否合乎上帝的律法呢?
回答:人所製造的上帝的形象和圖畫乃是可憎之物,完全不合乎上帝的律法,因為它們確實貶低上帝的威嚴,而且有可能造成偶像崇拜。
問6:耶穌基督既是人,也是上帝,擁有描繪他的圖畫是否合乎上帝的律法呢?
回答:擁有描繪耶穌基督的圖畫不合乎上帝的律法,因為他的神性是完全無法描繪的;又因為他的身體現在已經得了榮耀,也無法原原本本地描繪出來;並且,假如這種圖畫不能激發人對上帝的敬虔,就是徒然無益;假如確實激發人對上帝的敬虔,那就是以形象或圖畫崇拜上帝了,這顯然違背了第二條誡命。
問7:違背第二條誡命的第二大罪是什麼:
回答:違背第二條誡命的第二大罪是迷信。
問8:第二條誡命所禁止的迷信是什麼?
回答:第二條誡命所禁止的迷信就是:以其他任何方式或蒙恩之道敬拜上帝,而不是按照上帝所指定的方式去做,從而把人所發明的東西添加在了上帝所設立的制度中;這是私意崇拜,是使徒所譴責的。「為什麼仍象在世俗中活著,服從那『不可拿、不可嘗、不可摸』等類的規條呢?這都是照人所吩咐、所教導的。這些規條使人徒有智慧之名,用私意崇拜」(西2:20-23)。
問9:除了上帝在其聖言中所規定的之外,在敬拜上帝的時候不可以加添任何東西嗎?
回答:除了上帝在其聖言中所規定或指定的之外,在崇拜上帝的時候,不可以加添任何東西,作為崇拜的一部分;因為若非是上帝所設定的制度,就不過是徒然崇拜,既不蒙上帝悅納,對於崇拜之人也沒有任何益處。「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太15:9)。
問10:隆重的儀式可以激發人們遲鈍的大腦,使人更加專心,這樣的儀式是否准許呢?
回答:1.即使上帝親自在律法中所指定的那些儀式現在也已經是不適用了,更不用說人所制定的用於崇拜之中的儀式了。
2.假如這些隆重的教導性儀式是上帝所指定的,就是屬於真崇拜的;但是,既然這些隆重的教導性儀式並不是上帝所指定的,就必定是屬於偽崇拜的,或者是屬於被這些儀式所敗壞的崇拜。
3.只有上帝所設立的敬拜制度才有來自上帝的祝福,既然這些教導性儀式並不是上帝所設立的,就沒有什麼意義,也無法有效地傳遞任何上帝的恩典。
問11:聖經中吩咐說「凡事都要規規矩矩地按著次序行」(林前14:40),教會是否可以因此為規矩和次序的緣故而設立某些儀式呢?
回答:根據聖經中的這一吩咐,教會可以而且也應當注意,在敬拜上帝的過程中,不要有不合乎規矩和次序的事;這就是說,在聚會的時間和地點以及諸如此類的事情上,上帝在聖經中設立敬拜的時候確實已經包括此類的事情了,沒有這些環境的安排,對上帝的崇拜是無法進行的,教會可以安排上帝所指定的這些事情,使其按規矩有次序地完成;但是,這節經文並沒有授權教會可以引進、設立新的敬拜內容,而隆重的教導性儀式已經被證明屬於此內容;拜偶像的羅馬天主教在崇拜上帝的過程中所運用的諸如此類的事物,在聖經中沒有任何保證,因此並不能說是合乎上帝所設立的規矩。
問12:在崇拜上帝的過程中,羅馬天主教教會中所存在的偶像崇拜和迷信是什麼?
回答:在崇拜上帝的過程中,羅馬天主教教會所存在的偶像崇拜和迷信就在於:在施行聖禮的時候,他們聲稱餅真的變成了基督的身體,就跪拜領受,這顯然是偶像崇拜;他們通過耶穌釘死在十字架上的苦像而崇拜耶穌,這也是偶像崇拜;他們用人手製造了各種上帝的形象和圖畫,頂禮膜拜,這也是偶像崇拜;他們在祭壇前面或向東方跪下,向天使和聖徒禱告,特別是向童貞女馬利亞禱告;他們在彌撒中用無血的聖體獻祭;他們在大齋節所舉行的各種迷信的齋戒;他們遵守各種迷信的節日,他們的神甫穿戴各種迷信的法衣;他們在聖餅中加奶油、油、唾沫,在施洗的時候劃十字架記號;他們為鍾施洗;用串珠祈禱,這些都是偶像崇拜之舉;他們還有其他許多迷信的風俗,是在聖經中絲毫沒有吩咐的。
問13:我們還有什麼會違反第二條誡命的地方嗎?
回答:我們違反第二條誡命,不僅包括偶像崇拜和迷信,還包括以下的方面:如果我們不為合乎上帝之規範的純正的敬拜發熱心;不努力運用我們的能力、按照我們所處的地方,根據聖經所設定的模式改革崇拜;對於上帝所指定的崇拜方式,不予運用,疏忽怠慢,尤其是加以藐視和抵擋,這都是違反第二條誡命的。「我為你的殿心裡焦急,如同火燒」(約2:17)。「你們不可停止聚會,好像那些停止慣了的人」(來10:25)。「你們這假冒偽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為你們正當人前,把天國的門關了;自己不進去,正要進去的人,你們也不容他們進去」(太23:13)。 「不許我們傳道給外邦人使外邦人得救,常常充滿自己的罪惡」(帖前2:16)。「到下安息日,合城的人幾乎都來聚集,要聽上帝的道。但猶太人看見人這樣多,就滿心嫉妒,硬駁保羅所說的話,並且毀謗。保羅和巴拿巴放膽說:『上帝的道先講給你們原是應當的;只因你們棄絕這道,斷定自己不配得永生,我們就轉向外邦人去」(徒13:44-46)。
五十二問: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理由是什麼?
回答:第二條誡命上附加的理由乃是:上帝對我們擁有主權(詩95:2-3,6-7;96:9-10),我們是屬他的子民(出19:5;詩45:11;賽54:5),並且他是忌邪的,要我們專心敬拜他(出34:14;林前10:22)。
問1: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第一個理由是什麼?
回答: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第一個理由是「我是耶和華」,亦即上帝對於我們的主權。
問2:第一個理由有什麼依據呢?
回答:第一個理由的依據就是:因為上帝是統治我們的大君王,唯獨他有權力設立律法,規定崇拜他的方式,因此,我們既然是他的子民,因著對他的忠誠不渝,就當遵守他的律法和蒙恩之道,唯獨以上帝在其聖言中所指定的方式崇拜他。「我們要來感謝他,用詩歌向他歡呼。因耶和華為大神,為大王,超乎萬神之上」(詩95:2,3)。
問3: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第二個理由是什麼?
回答: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第二個理由是「你的上帝」-「我耶和華你的上帝」,亦即上帝對於我們的所有權。
問4:第二個理由有什麼依據呢?
回答:第二個理由的依據就是:因為我們是屬乎上帝的,所以我們就當與上帝及其約定保持親近,特別留心偶像崇拜和迷信之事,這些都是使人心與上帝疏遠的。「來啊!我們要屈身敬拜,在造我們的耶和華面前跪下」(詩95:6,7)。「他們在何烈山造了牛犢,叩拜鑄成的像。忘了上帝他們的救主」(詩106:19,21)。
問5: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第三個原因是什麼?
回答:第二條誡命所附加的第三個理由就是上帝是忌邪的上帝,上帝對於他自己所指定的崇拜有忌邪之心。上帝所喜愛的是他自己所指定的敬拜和規範,那些對此棄置不顧,轉向自己所發明的東西的人,就極大地得罪了他。「不可敬拜別神,因為耶和華是忌邪的上帝,名為忌邪者」(出34:14)。
問6:上帝對他自己所指定的崇拜有忌邪之心,這表現在什麼地方呢?
回答:上帝對他自己所指定的崇拜有忌邪之心,這表現在:
1.上帝把那些違背這一誡命的人視為是恨他的,並威脅要懲罰他們直到三四代。「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2.上帝把那些遵守這一誡命的人視為是愛他的人,並應許憐憫他們上千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問7:上帝怎能因為父親的過犯而公平地懲罰他們的孩子呢?
回答:1.如果孩子不效法父母,不犯同樣的罪,上帝就不會因為他們父母的過犯而懲罰他們。「他若生一個兒子,見父親所犯的一切罪,便懼怕,不照樣去作。就不因父親的罪孽死亡,定要存活」(結18:14,17)。
2.如果上帝因父母的罪報應在他們孩子的身上,這是因為孩子也犯了同樣的罪,罪惡滿盈,對他們的懲罰是極其公平的。「我的道豈不公平嗎?你們的道豈不是不公平嗎?」(結18:25)。
十九、第三條誡命
五十三問:第三條誡命是什麼?
回答:第三條誡命是:「你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因為妄稱他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出20:7;申5:11)。
五十四問:第三條誡命吩咐什麼?
回答:第三條誡命吩咐人聖潔恭敬地使用上帝的名字、尊稱(申10:20;詩29:2;太6:9)、屬性(代上29:10-13;啟15:3-4)、蒙恩之道(瑪1:14;徒2:42;林前11:27-28)、話語(詩138:2;啟22:18-19)和作為(詩107:21-24;啟4:11)。
問1:在這條誡命中,禁止妄稱上帝的名,我們如何理解上帝的名呢?
回答:在這條誡命中所禁止妄稱的上帝的名是泛指,是指上帝用以顯明他自身的一切。
問2:上帝用什麼向我們顯明他自己?
回答:上帝顯明他自己,所使用的是:
1.他在聖經中特別啟示的名字,如上帝,主,自有永有的,耶和華等等。「以色列啊!你要聽,耶和華我們上帝是獨一的主」(申6:4)。「他們若問我說:『他叫什麼名字?』我要對他們說什麼呢?上帝對摩西說:『我是自有永有的』。又說:『你要對以色列人這樣說:那自有的打發我到你們這裡來』。」(出3:13,14)。「我從前向亞伯拉罕顯現我全能的上帝;至於我名耶和華,你們未曾知道」(出6:3)。
2.他的尊稱。如:萬軍之耶和華;以色列的聖者;亞伯拉罕的上帝、以撒的上帝和雅各的上帝;創造主,鑑察人的主;萬王之王,萬主之主;萬國的王;萬世之王;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父上帝;發慈悲的父;救恩的上帝;聽禱告的上帝,等等。「若不是萬軍之耶和華給我們稍留余種」(賽1:9)。「以色列聖者的錫安」(賽60:14)。「我是亞伯拉罕的上帝,以撒的上帝,雅各的上帝」(出3:6)。「創造地極的主」(賽40:28)。「鑑察人的主啊!我若有罪,於你何妨?」(伯7:20)。「那可稱頌,獨有權能的萬王之王、萬主之主」(提前6:15)。「萬國的王啊!誰不敬畏你?」(耶10:7)。「萬世之王啊!你的道途義哉!誠哉!」(啟15:3)。「願頌讚歸與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父上帝,就是發慈悲的父」(林後1:3)。「上帝是為我們施行諸般救恩的上帝」(詩68:20)。「聽禱告的主啊!凡有血氣的,都要來就你」(詩65:2)。
3.他的屬性。他以這些區分自己和受造物,如全能、永恆、眼不能見、無限量的智慧、無所不在、聖潔、不變、憐憫、慈愛等等。「因為主我們的上帝,全能者,作王了」(啟19:6)。「但願尊貴、榮耀歸與那不能朽壞、不能看見、永世的君王、獨一的上帝」(提前1:17)。「我們的主為大,最有能力;他的智慧無法測度」(詩147:5)。「人豈能在隱密處藏身,使我看不見他呢?耶和華說:我豈不充滿天地嗎?」(耶23:24)。「因為耶和華我們的上帝本為聖」(詩99:9)。「因我耶和華是不改變的」(瑪3:6)。「耶和華有恩惠,有憐憫」(詩145:8)。「因為上帝就是愛」(約壹4:8)。
4.他的蒙恩之道;禱告,聆聽,聖禮。「上帝啊!你的作為是潔淨的」(詩77:13)。
5.他的聖言、律法和福音。「因你使你的話顯為大」(詩138:2)。
6.藉著他的創造和護理之工。「諸天書說上帝的榮耀,穹蒼傳揚他的手段」(詩19:1)。「耶和華已將自己顯明了,他已施行審判」(詩9:16)。「然而為自己未嘗不顯出證據來,就如常施恩惠,從天降雨,賞賜豐年」(徒14:17)。
問3:涉及到上帝用以顯明他自身的一切,第三條誡命有什麼吩咐?
回答:涉及到上帝用以顯明他自身的一切,第三條誡命吩咐我們:
1.使用它們。
2.存敬畏的心加以運用;也就是說,我們當為聖潔的目的而使用它們,旨在使上帝得榮耀,並以敬畏的方式運用,與上帝的大而可畏相稱,上帝正是藉著這些方式顯明他自身的。「要將耶和華的名所當得的榮耀歸給他」(詩96:8)。「主神,全能者啊,你的道途義哉!誠哉!主啊!誰敢不敬畏你,不將榮耀歸與你的名呢」(啟15:3,4)。
問4:我們的聖潔和敬畏應該如何在這些事上顯明出來呢?
回答:我們的聖潔和敬畏應當如此顯明――
1.對於上帝的名字、尊稱和屬性:以聖潔、敬畏之心思念、默想它們,加以敬佩、畏懼、愛戴、渴慕,並以上帝為樂;聖潔、敬畏地用我們的舌頭提及它們。
2.對於上帝所賜的蒙恩之道:以聖潔、敬畏之心使用它們,並在其中等待上帝,尋求上帝。
3.對於上帝的聖言:以聖潔、敬畏之心思想其中所反映的上帝的威嚴和權威,甘心樂意地加以順服。
4.對於上帝的創造之工:以聖潔、敬畏之心思想上帝在其中所顯明的無限的權能、智慧和偉大;對於上帝的護理之工:在上帝的一切護理之工中,以聖潔、敬畏之心察看、跟隨、順從上帝的計劃,為上帝的憐憫讚美他,耐心承受上帝的責備、各樣的苦難,交託順服。
問5:何時我們才當特別地、聖潔地、敬畏地使用上帝用以顯明他自身的一切呢?
回答:任何時候都當如此;但是,在我們蒙召專心敬拜他的時候,更當存聖潔和敬畏之心使用這些事物,在其中使上帝的名字分別為聖。
問6:在第三條誡命中所要求的敬拜,與第一條和第二條誡命中所要求的有什麼不同之處呢?
回答:第一條誡命所言及的是敬拜的對象;第二條誡命所言及的是敬拜的方式;而第三條誡命所言及的則是敬拜的態度,要求以謙卑和敬畏之心,以真誠、恆切及各種聖潔的情感來敬拜上帝。
五十五問:第三條誡命禁止什麼?
回答:第三條誡命禁止人褻瀆或濫用凡上帝用以顯明他自己的一切(利19:12;賽5:12;瑪2:2;太5:33-37;雅5:12)。
問1:上帝的名字、尊稱和屬性如何被褻瀆、濫用呢?
回答:上帝的名字、尊稱和屬性被褻瀆、濫用:
1.在思考它們的時候,有輕慢和不敬之心,缺乏合宜的情感;特別是對上帝的名字心中充滿藐視、仇恨和厭惡之情。「我既為父親,尊敬我的在哪裡呢?我既為主人,敬畏我的在哪裡呢?你們卻說:『我們在何事上藐視你的名呢?』」(瑪1:6)。
2.在言及上帝的時候沒有敬畏之心,在日常談話中提及他的名字、尊稱和屬性,喊「主啊」,「上帝啊」,「上帝饒恕我」,「上帝救我」等等,並沒有留意自己在說什麼,或者在言及上帝的時候,並沒有任何敬畏之心。「你的仇敵也妄稱你的名」(詩139:20)。
3.雖是奉上帝的名宣誓,卻是虛妄惡毒地把日常的談話與毒誓混在一起,因自己所發明新的誓言而沾沾自喜,裝腔作勢;蒙召要在民事長官或其他人面前依法宣誓,卻起假誓。「只是我告訴你們,什麼誓都不可起。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太5:34,37)。「進入偷竊人的家和指我名起假誓人的家」(亞5:4)。
4.人奉主的名咒詛自己或他人,不管是因為開玩笑,還是因為魯莽,或處於惡意。「非利士人就指著自己的神,咒詛大衛」(撒上17:43)。「彼得就發咒起誓地說:『我不認得那個人』」(太26:74)。
5.褻瀆主的名,出言反對上帝藉以顯明自身的上帝的名字、尊稱和屬性,或者把任何不當得的東西歸在上帝身上。「你辱罵誰呢?褻瀆誰?揚起聲來,高舉眼目,攻擊誰呢?乃是攻擊以色列的聖者」(王下19:22)。「人被試探,不可說:『我是被上帝試探』;因為上帝不能被惡試探,他也不試探人」(雅1:13)。
6.把上帝的名字用於任何咒語中。「那時,有幾個有形各處,念咒趕鬼的猶太人,向那被惡鬼附的人擅自稱主耶穌的名」,「惡鬼所附的人就跳在他們身上,勝了其中二人,制伏他們,叫他們赤著身子受了傷,從那房子裡逃出去了」(徒19:13,16)。
問2:上帝所設立的蒙恩之道如何被褻瀆、濫用呢?
回答:上帝所設立的『蒙恩之道被褻瀆、濫用:
1.參與蒙恩之道的時候沒有敬畏之心,在禱告、講道、唱詩、接受聖禮,以及其它敬拜上帝之事上,於身體姿勢、發笑、說話、睡眠或其他任何方面,不合聖徒的體統。「你到上帝的殿,要謹慎腳步」(傳5:1)。「凡事都要規規矩矩地按著次序行」(林前14:40)。
2.在接受蒙恩之道的時候,從內心中覺得無所謂,講究形式;心思游離不定,心靈僵死枯乾,與上帝的威嚴不相稱,他們在蒙恩之道中所期待的就是上帝,而因為上帝是個靈,他所注重的是敬拜的屬靈方面。「上帝是個靈,所以拜他的,必須用心靈和誠實拜他」(約4:24)。
3.口裡宣稱信主,參加蒙恩之道,目的就在於讓人把他們算為敬虔之人,卻沒有誠心地追求得蒙上帝的悅納;僅僅利用敬虔作為肆行貪財、害人、行淫的遮蓋。「有敬虔的外貌,卻背了敬虔的實意」(提後3:5)。「你們這假冒偽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為你們侵吞寡婦的家產,假意作很長的禱告,所以要受更重的刑罰」(太23:14)。
問3:上帝的聖言如何被褻瀆、濫用呢?
回答:上帝的聖言被褻瀆、濫用:
1.在思考或講話的時候,輕視上帝的聖言,尤其是歪曲上帝的聖言,哪怕是一部分,用於粗鄙的玩笑。「無論是百姓,是先知,是祭司,問你說:『耶和華有什麼默示呢?』你就對他們說:『什麼默示啊!耶和華說:我要撇棄你們』。耶和華的默示你們不可再提,因為你們謬用永生上帝萬軍之耶和華我們上帝的言語」(耶23:33,36)
2.把上帝的聖言曲解成錯謬的教訓,敗壞地抵擋其中所蘊涵的純正、有益的教義。「他一切的信上也都是講論這事;信中有些難明白的,那無學問、不堅固的人強解,如強解別的經書一樣,就自取沉淪」(彼後3:16)。「若有人傳異教,不服從我們主耶穌基督純正的話與那合乎敬虔的道理,他是自高自大,一無所知,專好問難,爭辯言詞,從此就生出嫉妒、分爭、毀謗、妄疑,並那壞了心術,喪失真理之人的爭競。」(提前6:3-5)。
3.誤用上帝的聖言,把威脅用在義人的身上,使義人難過;把應許用在惡人的身上,慫恿他們繼續行惡道。「我不使義人傷心,你們卻以謊話使他傷心;又堅固惡人的手,使他不回頭離開惡道得以救活」(結13:22)。
問4:上帝的工作如何被褻瀆、濫用呢?
回答:上帝的工作被褻瀆、濫用:
1.當人縱容自己的肉體,滿足自己的私慾,不加節制地使用上帝的受造物的時候。「行事為人要端正,好象行在白晝;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盪,不可爭競嫉妒;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慾」(羅13:13,14)。
2.當人興盛的時候忘記上帝,對上帝的憐憫沒有感恩之心,卻因上帝的忍耐和慷慨,更多地沉浸在罪中的時候。「既得飽足,心就高傲,忘記了我」(何13:6)。「還是你藐視他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醉酒積蓄憤怒」(羅2:4,5)。
3.當在逆境中發怨言,無耐心;屢教不改,在罪中變得越來越剛硬的時候。「你們也不要發怨言,象他們有怨言的,就被滅命的所滅」(林前10:10)。「你擊打他們,他們卻不傷慟;你毀滅他們,他們仍不受懲治。他們使臉剛硬過於磐石,不肯回頭」(耶5:3)。
五十六問:第三條誡命所附加的理由是什麼?
回答:第三條誡所附加的理由乃是:雖然那干犯這條誡的人可以逃避人的刑罰,但是主我們的上帝卻不容他逃避他公義的審判(申28:58-59;撒上3:13;4:11)。
問1:為什麼這種褻瀆上帝之名的人確實可以逃避人的刑罰呢?
回答:這種褻瀆上帝之名的人,多半都避開了人的懲罰――
1. 因為人的法律沒有也不會包括一切褻瀆上帝之名的罪。
2. 因為那些已經涉及到褻瀆、偽證、假誓等各種明顯的褻瀆上帝之名的罪的法律,許多當權在位的人並沒有加以執行,他們本人也多是褻瀆上帝的惡人,更樂意懲罰那些尊上帝之名為聖的人,而不是那些褻瀆上帝之名的人。
問2:為什麼說那些褻瀆上帝之名的人絕不會逃脫上帝公義的審判呢?
回答:那些褻瀆上帝之名的人,絕不會逃脫上帝公義的審判,原因就在於上帝是公義的,他斷不會以他們為無罪。
問3:主何時懲治那些褻瀆他名的人呢?
回答:1.有時上帝確實在今生就懲罰他們,在今生就把可怕的災患降在他們的身上。「這書上所寫律法的一切話,是叫你敬畏耶和華你上帝可榮可畏的名。你若不謹守遵行,耶和華就必降奇災」(申28:58,59)。
2.如果褻瀆主名的人今生逃脫上帝的審判,來生他們絕不會逃脫永遠的震怒和報應。「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憤怒,以致上帝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羅2:5)。
二十、第四條誡命
五十七問:第四條誡命是什麼?
回答:第四條誡命是:「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作,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出20:8-11;申5:12-15)。
五十八問:第四條誡命吩咐什麼?
回答:第四條誡命吩咐人將聖經所規定的時日都向上帝守為聖;他特意指定七日內一整天叫人向他守為聖安息日(出31:13,16-17;利19:30;申5:12,賽56:2-7)。
問1:第四條誡命吩咐我們的敬拜,與第一誡、第二誡和第三誡有什麼不同?
回答:第一條誡命所涉及的是敬拜的對象;第二條誡命所涉及的是敬拜的方式;第三條誡命所涉及的是敬拜的態度;第四條誡命所涉及的則是敬拜的時間。
問2:第四條誡命所要求的敬拜的時間是什麼?
回答:第四條誡命確實要求根據上帝在聖經中的指定,把規定的敬拜時日向上帝守為聖日。
問3:可以遵守教皇派的節日嗎?
回答:教皇派的節日不應遵守,因為它們並不是聖經中所指定的:同樣,其它的節日也不應遵守,不管是如何藉口向上帝表示敬虔,只要在聖經中並沒有規定,也沒有類似的例子,就是不當遵行的。
問4:上帝在聖經中指定多少時日向他守為聖日呢?
回答:上帝在聖經中指定七日中的一整天向他守為聖安息日。「當照耶和華你上帝所吩咐的,守安息日為聖日」(申5:12)。
問5:在七日中一整日要向主守為聖日,我們當如何理解呢?
回答:七日內一整天不當認為是人所規定的一整天,從日出到日落,或從拂曉到傍晚或夜晚,而是指整個的自然天,包括24小時。
問6:此聖日或安息日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傍晚之前還是午夜之後的早晨?
回答:根據「當記念第七日」這句話,在傍晚之前,我們就當開始為安息日作準備;但安息日本身並不是始於頭天晚上,而是在午夜結束,也就是午夜十二點時開始。
問7:聖經上不是吩咐我們從晚上開始守安息日嗎,因為經上有這樣的話:「有晚上,有早晨,這是第一日」(創1:5);並且「晚上到次日晚上,要守為安息日」(利23:32)?
回答:1.從這些經文中,我們不能得出結論說,第一天的晚上就在早晨之前,雖然先說到的是晚上;聖經上說:「挪亞的兒子閃、含、雅弗」(創10:1),但我們不能因為首先數算到的是閃、含,就由此就得出結論說,閃、含比雅弗年長;實際上雅弗是較年長的(創10:21)。但是,摩西在數算上帝在第一天所作的工的時候,是從晚上回溯到早晨的,並且說,晚上和早晨組成了第一天。考慮到各個國家的情況,也包括聖經在內,早晨還是先於晚上的。「那日(就是七日的第一日)晚上,……耶穌來站在當中,對他們說:願你們平安」(約20:19),此處所講的晚上是在白日之後,一日結束之前,被稱為同一天的晚上。
2.在《利未記》中所提及的從晚上到晚上守安息日,所指的只是七月初十儀式性的安息日,也就是贖罪日,在這一天以色列人要刻苦己心,所指的並不是每周的安息日。
問8:你怎樣證明聖經中每周的安息日是從早晨開始呢?
回答:每周的安息日是從早晨開始,這是非常顯明的――
1.《出埃及記》16章23節:「耶和華這樣說:『明天是聖安息日,是向耶和華守的聖安息日」。假如安息日是在晚上開始,摩西就會說,今天晚上就開始安息日的安息;但是,摩西並沒有這樣說,他所說的是,明天是聖安息日。
2.《馬太福音》28章1節說得極其明顯,安息日是從早晨開始,而不是從晚上開始:「過了安息日,星期日黎明的時候,抹大拉的馬利亞跟另一個馬利亞一起到墳地去看」(譯者註:此處合和本的翻譯為「安息日將盡」,似有誤解,故採用現代中文譯本)。假如猶太人的安息日不是在晚上結束,而是在晚上開始,那麼夜色就開始變得黑暗起來,但是,當七日的第一日漸漸破曉的時候,就必定是早晨了,解釋成晚上就沒有任何的意義了,因此,安息日確實也是在早晨開始,並不是在晚上開始,因為開始和結束必定是在大約相同的時間。但是,從此處來看,涉及到猶太人安息日的結束,顯然是黎明的時候;所以,安息日的開始也同樣是在早晨。
3.另外,此處也說,七日的第一日,也就是基督徒的安息日,確實是在天快亮的時候開始的,而不是在夜色更趨黑暗的時候;所以,基督徒的安息日確實是在早晨開始的。
4.再者,基督徒所守的安息日是為了記念基督的復活,基督的復活不是在晚上,而是在早晨(「在七日的第一日清早,耶穌復活了」――《馬可福音》16:9);所以,安息日是從早晨開始。
5.假如安息日確實是在頭天的傍晚時開始,就會在第二天的傍晚時結束;那麼,人在安息日的晚上就可以上班工作,或從事娛樂活動了,這在安息日一天的聖事之後,顯然是很不適宜的。
問9:第四條誡命所涉及的是守安息日,這條誡命是道德性的,還是禮儀性的?
回答:主加給以色列人的其它安息日的遵守都是禮儀性的,已經廢止了,基督徒勿需繼續遵行。但是,涉及每周安息日的第四條誡命,是道德性的,對萬國萬民、各個時代都有約束力。
問10:從何處看出第四條誡命是道德性的,而不是禮儀性的呢?
回答:第四條誡命確實有道德性,從以下幾個方面可以看出:
1.從安息日最初設立的時間來看,安息日是在樂園裡設立的,那時人還處於天真的狀態,還沒有任何的儀式。
2.從用以支持安息日的理由來看,都是持久性的,而不是禮儀性的。
3.因為它被置於十誡之中,其餘九誡都是道德性的,因此這條誡命也是道德性的;和其餘的誡命一樣,它也是由上帝親自寫在石版上的,這也顯明了這條誡命的持久性。
4.因為上帝吩咐外邦人、寄居的以及其他人也得遵行這條誡命;這些人並不處於禮儀律之下。
5.從基督的見證來看:「你們應當祈求,叫你們逃走的時候,不遇見冬天或是安息日」(太24:20)。此處所講的逃走是指耶路撒冷的被毀,發生在羅馬皇帝韋斯帕薌統治時期,那時,所有的禮儀都被廢止了;然而,我們的救主仍然強調安息日,假如他們被迫違背安息日,他們的愁苦就加增了。
五十九問:上帝指定七日的哪一日為安息日?
回答:上帝從世界的開始到基督復活,指定一周的第七日為安息日(創2:3;出20:11;路23:56);此後直到世界的末了,指定一周的第一日為基督徒的安息日(可2:27-28;約20:19-26;徒20:7;林前16:1,2;啟1:10)。
問1:一定要守一周的第七日為聖,作為每周的安息日嗎?
回答:在數量上,一定守受第七日為聖,作為每周的安息日。我們時間的七分之一是上帝當得的,藉著這一誡命,要從日常的用處中分別出來,用於每周敬拜上帝和更專心地事奉;但是,從創世以來,並不是一定按順序守第七天為安息日,上帝曾經指定第七天為安息日,他也有權力按他自己的美意改變這一次序。
問2:起初的時候上帝指定七日中的哪一日為每周的安息日呢?
回答:起初的時候,上帝確實指定第七日為每周的安息日:「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作」等。
問3:為什麼上帝指定第七日為每周的安息日呢?
回答:上帝指定第七日為每周的安息日,因為這一天他息了他的創造之工,因此人也可以停止他們的工作,記念上帝的工作,「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等。
問4:上帝何時首先指定第七日為安息日呢?
回答:上帝在完成他的創造之工後,立即指定第七日為安息日。「上帝賜福給第七日,定為聖日」(創2:3)。
問5:上帝在西乃山上把守安息日的誡命刻在石版上,並交給了摩西,在此之前,人們是否遵守每周的安息日?
回答:雖然在將近幾千年的短暫歷史過程中,並沒有相關的記錄,但是,那些真正敬拜上帝的人,極有可能一直守第七日為安息日,正如他們遵行其它的誡命律例一樣。亞當活到瑪土撒拉的年代,毫無疑問,他在樂園中從上帝那裡接受了這條誡命,並且教導給了他的孩子們;而瑪土撒拉則活到閃的年代;閃活到亞伯拉罕的時代,有人說他就是聖經中所記載的麥基洗德,閃很有可能把這一誡命又傳遞給了新世界中的亞伯拉罕;無疑,亞伯拉罕又把這條誡命連同其它的誡命一起傳遞給了他的孩子們,這對他來說,並不是一件困難的事;亞伯拉罕的孩子們再把這條誡命代代相傳,直到摩西的時代;摩西告訴以色列人次日向主守安息日為聖(出16:23),仿佛這件事情他們早已知道了,而且在他們中間已經實行,這是上帝在西乃山向他們頒布律法之前的一段時間。
問6:第七日被守為每周的安息日有多長時間了?
回答:第七日被守為每周的安息日,是從世界的開始直到耶穌復活。
問7:自耶穌復活之後,哪一天被守為每周的安息日?
回答:自耶穌復活之後,基督徒守每周的第一日為每周的安息日,直到世界的末了。
問8:我們在聖經中並沒有明確地讀到廢除第七日為安息日的地方,怎能將安息日從七日的最後一日改成七日的第一日呢?
回答:1.上帝所指定的是七日中有一日為安息日,而且在上帝的誡命中,上帝在祝福並且分別為聖的並不是第七日,而是安息日,也許另外的第七日,假如上帝願意這樣的話。
2.上帝所指定為每周的安息日的,不過是七日中的一日,上帝同時也允許並指定我們在一周的其餘六日勞動。
3.上帝已經替補或指定另外一日為他的聖安息日,這種替代本質上包括對舊的安息日的廢止,所指的就是守安息日的時間。
問9:為什麼說上帝指定七日的第一日為每周的安息日呢?
回答:1.上帝指定七日的第一日為七日的安息日,與指定第七日有類似的原因。指定第七日為七日的安息日的原因就是,上帝第七日就息了他的創造之工;指定第一日為七日的安息日有一個類似的原因,就是第一日是基督復活的日子,也就是上帝之子歇了他救贖人類的受苦之工,進入了安息,這是我們更當記念的。「因為那進入安息的,乃是歇了自己的工,正如上帝歇了他的工一樣」(來4:10)。
2.主耶穌把他的名字放在了七日的第一日上。「當主日我被聖靈感動」(啟1:10)。我們有理由相信,此處所說的主日就是七日的第一日,因為這是一個確定的日期,這一日在當時的基督徒中是無人不知其名的;而且,七日的第一日就是主復活的日子,基督徒確實在這一天聚集在一起,這一日之所以如此命名,唯一原因就在於此。同時我們也有理由相信,是主自己把他的名字加在這一天之上的,因為除他之外,其它任何人都沒有權柄用自己的名字命名任何日子;使徒稱其為主日,無疑是在聖靈的默感之下,之所以這樣稱呼是因為主的旨意,因此,把這一天向主守為聖日,是主的旨意。正如第二個聖禮被稱為主的晚餐,因為它是主所指定的;同樣,這一天因為是主所指定的,所以被稱為主日,既然是主所指定的,就不當遵守其它日子為基督徒的安息日。
3.指定七日的第一日為安息日,從《哥林多前書》16章1至2節中也可以推定:「論到為聖徒捐錢,我從前怎樣吩咐加拉太的眾教會,你們也當怎樣行。每逢七日的第一日,各人要照自己的進項抽出來留著,免得我來的時候現湊」。使徒保羅根據主的旨意吩咐加拉太和哥林多兩地的眾教會,由此也是吩咐其它由外邦人組成的教會,在七日第一日的時候收集奉獻,個人都要根據上帝在其餘日子中對自己的祝福而捐獻。既然這是安息日所行的事,我們就可以推論說,保羅也從主得到指示,把七日的第一日守為安息日。
4.我們在聖經中讀到,門徒們在七日的第一日聚集,耶穌來站在他們當中(約20:19);過了八日,門徒們又聚集,也就是另一個第一日,耶穌又來站在他們當中(第26節)。另外,在七日的第一日,一起聚會敬拜主,聆聽聖言,掰餅,也就是領受聖餐,這是當時基督門徒們的做法。「七日的第一日,我們聚會掰餅的時候,保羅就與他們講論」(徒20:7)。保羅七天都與他們同在(第六節),但是,我們在聖經中讀到,只是在七日的第一日,也就是保羅與他們同住的七日的最後一天,才有嚴肅的聚會。眾人聚會敬拜主,並不是在原先的安息日,也就是七日的最後一天,而是在七日的第一日;假如七日的第一日並不是指定的安息日,是基督徒所必須遵守的,保羅花時間聚會講道,直到半夜,第二天還要上路,就是極不適宜的了。考慮到以上各種因素,再加上自使徒時代以來基督徒通常的做法,很顯然,對於那些不吹毛求疵的人而言,七日的第一日就是主所指定的基督徒的安息日。
六十問:怎樣才是尊安息日為聖?
回答:尊安息日為聖,乃是整日合乎聖潔地安息,甚至停止平日那些合乎上帝律法的屬世職務和娛樂(出16:25-29,20:10;利23:3;尼13:15-22;賽58:13-14;耶17:21,22);並用全部時間與眾人一起或在家中敬拜上帝(出20:8;利23:3;詩92:1,2;賽58:13;路4:16;徒20:7),只有為著必須的工作和施行憐憫所占的時間才是例外(太12:1-13)。
問1:什麼是尊安息日為聖?
回答:安息日是上帝所分別為聖的,他指定我們當守安息日為聖;人當尊安息日為聖,守之為聖。「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問2:我們當如何守安息日為聖日呢?
回答:我們當守安息日為聖,一是要合乎聖潔的休息,一是要有敬虔的操練。
問3:安息日的休息是指什麼?
回答:我們在安息日休息,不僅僅是要停止那些本身就有罪的事,這些事我們七日中的每一天都當禁絕;還要停止七日中其餘六日可行的工作、娛樂和我們的職責:「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無論何工都不可作」等。
問4:在我們各自特別的呼召中,有些工作也許在安息日的時候作比在七日其餘的日子更合乎節氣,最有益處,這樣的工作也不能做嗎?
回答:在我們各自特別的呼召中,確實有些工作在安息日的時候作似乎最合乎節氣,最有益處,但是,我們仍然有責任禁戒不作,完全緩行;比如:
1.在安息日的時候屠宰牲畜,為禮拜一的市場銷售作準備。
2.在安息日的時候,因為陽光照耀,天氣適宜就耕地、播種、收割、曬場。
3.在安息日的時候,因為顧客或許最多,就販賣水果或其它貨物。
4.在安息日的時候買賣魚類,如果存到禮拜一,就有可能因為天氣熱的緣故而朽壞。上述諸事,以及諸如此類的世上的職業,都是我們各自的工作,因為這條誡命,我們都當暫緩進行,不管這樣的緩行給我們帶來什麼損失,我們都當確實曉得這是無法與失去上帝的恩寵、使我們自己的良心受虧損、永遠失喪我們的靈魂相比的,這些都是生活在違背上帝律法中的後果。既然這樣的工作也當在安息日暫緩進行,那些可以在其它六天進行的工作更不應該在安息日進行。 「那些日子我在猶大見有人在安息日榨酒,搬運禾捆,馱在驢上;又把酒、葡萄、無花果,和各樣的擔子,在安息日擔入耶路撒冷。我就在他們賣食物的那日,警戒他們。又有推羅人住在耶路撒冷;他們把魚和各樣貨物運進來,在安息日賣給猶大人。我就斥責猶大的貴胄說:『你們怎麼行這惡事,犯了安息日呢?從前你們列祖,豈不是這樣行,以致我們神使一切災禍臨到我們和這城嗎?現在你們還犯安息日,使憤怒越發臨到以色列!」(尼13:15-18)。
問5:既然安息日是要從我們每周的勞碌中得安息,我們可不可以自己調劑調劑自己的身心呢?
回答:在安息日的時候,我們可以也應當在敬拜上帝中調劑我們的身心,我們應當稱安息日為可喜樂的,並使安息日成為我們的喜樂。但是,我們應當避免用屬血氣的樂趣調劑我們的心靈,不管是用此類的言語,還是行為,這些言行其它日子或許可行,但在安息日應當避免;我們更當避免用體育活動和各樣的消遣來調劑我們的身體。雖然公共崇拜已經結束了,也不應當這樣行。「你若在安息日調轉你的腳步,在我聖日不以操作為喜樂,稱安息日為可喜樂的,稱耶和華的聖日為可尊重的;而且尊敬這日,不辦自己的私事,不隨自己的私意,不說自己的私話,你就以耶和華為樂。耶和華要使你乘駕地的高處,又以你祖雅各的產業養育你,這是耶和華親口說的」(賽58:13,14)。
問6:主人和家長本人應當在安息日休息,但是,他們是否可以吩咐他們的子女和僕人勞動,或者任憑他們遊戲消遣呢?
回答:其實,這一誡命主要就是面對主人和家長的,確實吩咐他們盡其所能,攔阻他們的子女和僕人,使他們不要因著服務性的工作和身體方面的消遣而褻瀆此日,應當使他們遵守這一日的安息。「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無論何工都不可作」。
問7:假如子女和僕人是在父母和主人的吩咐下在安息日工作或遊戲,這是否合乎上帝的律法呢?
回答:雖然吩咐子女或僕人在安息日工作或以其它方式違背安息日,是父母或主人的罪,但子女或僕人仍有責任不服從他們,不管因此而遭受什麼今生的損失;他們有責任順服天上獨一的上帝,而不是世上的任何人。
問8:在安息日準備食物是否合乎上帝的律法呢?
回答:在安息日的時候,對於從天上降下來的嗎哪,以色列人既不要收集,也不要加工。要使嗎哪適合吃用,需要很多的體力勞動,比如或在磨中磨,或在臼中搗,使之粉碎,這些體力勞動都是非法的,除非是在緊急情況下方可。同時,在以色列人定居的地方,安息日的時候禁止生火(出35:3),這就是說,當避免世俗的事,(在前一節經文中禁止作工,然後又特別提及生火之事);這都是上帝的旨意。然而,聖經並沒有絕對性地禁止準備食物,聖經並沒有禁止預備日常的食物,也沒有禁止為預備日常的食物而生火,我們的救主也曾在安息日到一個人家裡去吃飯(路14:1),顯然,主人為所邀請了的許多客人準備了食物。而且,聖經既然允許我們在安息日的時候為我們的牲畜預備吃的,為我們自己預備食物更是可行的了。
問9:除了他所吩咐我們的最重要的那些事情之外,上帝還允許我們在安息日的時候作什麼事呢?
回答:除了他所吩咐我們的最重要的那些事情之外,上帝還允許我們在安息日的時候作必須的工作和憐憫的事工;比如吃飯、喝水,保護自己免受敵人的危害,滅火,探訪有病的人,救濟窮人,餵養牲畜等等;在從事這些事情的時候,我們不要總是關心自己或暫時的益處,總要保持屬靈的情懷。「那時,耶穌在安息日從麥地經過。他的門徒餓了,就掐起麥穗來吃。法利賽人看見,就對耶穌說:『看哪!你的門徒作安息日不可作的事了。』耶穌對他們說:『經上記著大衛和跟從他的人飢餓之時所作的事,你們沒有念過嗎?』」(太12:1-3)。並且在第7節說:「我喜愛憐憫,不喜愛祭司。你們若明白這話的意思,就不將無罪的當作有罪了」。10至12節:「有人問耶穌說:『安息日治病,可以不可以?』意思是要控告他。耶穌說:『你們中間誰有一隻羊,當安息日掉在坑裡,不把它抓住拉上來呢?人比羊何等貴重呢!所以,在安息日作善事是可以的』」。「管會堂的因為耶穌在安息日治病,就氣忿忿地對眾人說:『有六日應當作工;那六日之內可以來求醫,在安息日卻不可。』主說:『假冒偽善的人哪!難道你們各人在安息日不解開槽上的牛驢,牽去飲嗎?況且這女人本是亞伯拉罕的後裔,被撒旦捆綁了這十八年,不當在安息日解開他的綁嗎?」(路13:14-16)。
問10:在安息日的時候,上帝吩咐我們應當從事的最重要的聖工是什麼?
回答:在安息日的時候,上帝吩咐我們應當從事的最重要的聖工就是與眾人一起或在家中敬拜上帝,特別是在上帝子民聚集的地方一起聽道、禱告、接受聖禮,唱頌詩篇。「每逢月朔、安息日,凡有血氣的必來在我面前下拜」(賽66:23)。「耶穌來到拿撒勒,就是他長大的地方。在安息日,照他平常的規矩進了會堂,站起來要念聖經」(路4:16)。「七日的第一日,我們聚會掰餅的時候,保羅因為要次日起行,就與他們講論」(徒20:7)。「安息日的詩歌」(詩92,題目)。
問11:我們在安息日的時候該如何一起敬拜上帝呢?
回答:我們在安息日的時候一起敬拜上帝:
1.要真誠、專一地尊崇、榮耀上帝,安息日就是屬乎上帝的日子。「如果你稱耶和華的聖日為可尊重的,而且尊敬這日」(賽58:13)。
2.言行舉止和心思意念,都當存敬畏之心。「你到上帝的殿,要謹慎腳步」(傳5:1)。「但我所看顧的,就是虛心痛悔,因我話而戰兢的人」(賽66:2)。
3.要殷勤、留心。「當安息日,我們出城門,到了河邊,知道那裡有一個禱告的地方。呂底亞素來敬拜上帝。她聽見了,主就開導她的心,叫她留心聽保羅所講的話」(徒16:13,14)。
4.要有愛心,心裡火熱。「要心裡火熱,常常服事主」(羅12:11)。
5.要有喜樂之心。「你若稱安息日為可喜樂的」(賽58:13)。
問12:我們如何預備自己在安息日的時候一起敬拜上帝呢?
回答:在安息日的時候一起敬拜上帝,我們當如此預備自己:
1.在安息日未到之前,就當牢記要守安息日為聖,因此,我們當完成一周的工作和事務,準時在禮拜六晚上停止作工,努力為安息日的聖工預備好自己的心。
2.在安息日的早晨,我們必須以上帝為一天始端,合乎聖潔地默想上帝的創造之工,特別是上帝的救贖之工,這是藉著基督在此日的復活而成全的;我們一定要讀聖經,若有時間也可閱讀其它造就人的書籍,使我們自身更加適合參加主日公眾嚴肅的敬拜;尤其是要在私下獨自祈禱,與家人一起祈禱,祈求上帝臨格於他所設立的各樣的蒙恩之道,祈求上帝幫助他的僕人,他們在我們面前代表上帝,在上帝面前代表我們,祈求上帝幫助我們誠心誠意地完成聚會時的各項聖工,使我們可以獲得更多的知識和經歷,越來越能治死舊人,在恩典上長進,與上帝有更親密的交通。
問13:在安息日聚會敬拜上帝結束之後,我們還當作什麼呢?
回答:聚會敬拜上帝結束了,但安息日的聖工並沒有結束;我們一定要回到家中(不要在曠野牧場尋求快樂,也不要在虛浮的社會交往中尋求樂趣),回到家中複述所聽到的內容;用教理問答的方式來教導孩子和僕人,唱頌詩篇,與家人一起禱告,在合乎中道地歇息進食時,就必須談論關乎上帝的事。我們還當利用晚上的時間獨自祈禱,在上帝面前省察我們自己此日的心思意念;努力默想,使上帝的聖言更加全面地刻在我們的心中;我們必須在自己隱秘的祈禱中,在上帝面前傾心吐意,謙卑地承認我們的罪,懇切並滿有信心地祈求上帝的赦罪和更多的恩典,為上帝的憐憫而獻上衷心的感謝和讚美,特別是為他的愛子耶穌基督,為我們在他裡面並藉著他而享有的福音的福益而感恩。我們可以在這些各種的敬虔的操練中,度過整個的安息日,這是我們應當竭盡全力充分利用的;當安息日結束的時候,我們應當對天上的安息滿心渴慕,那是永不止息的安息。
六十一問:第四條誡命禁止什麼?
回答:第四條誡禁止人對那當守的本分忽略或塞責(結22:26;瑪1:13;摩8:5),並禁止人因怠惰,或行本來有罪的事(結23:38),或對俗務或娛樂發生不必需的心思、言語或行為,以致褻瀆此日(賽58:13-14;耶17:24,27)。
問1:第四條誡命禁止的是什麼罪?
回答:第四條誡命禁止的是不作為之罪和作為之罪。
問2:什麼是所禁止不作為之罪?
回答:所禁止的不作為之罪就是:
1.忽略安息日當盡的本分,比如受到呼召時,忽略必須的工作和憐憫的事工;特別是忽略與會眾一起敬拜上帝,或忽略在家中敬拜上帝,不管是一部分,還是全部;離棄上帝子民的聚會,忽略在家中敬拜上帝,忽略在安息日獨自在隱秘處祈求並尋求上帝。
2.忽略謹慎地遵守安息日當盡的本分,假冒偽善,無精打采,死氣沉沉,心煩意亂,萎靡不振,漫不經心,昏昏欲睡,在參加蒙恩之道的時候沒有精神,把安息日當作一周之內最難耐的日子。「假冒偽善的人哪!以賽亞指著你們說的預言是不錯的。他說:『這百姓用嘴唇尊敬我,心卻遠離我』」(太15:7,8)。「你們說:『月朔幾時過去,我們好賣糧;安息日幾時過去,我們好擺開麥子』」(摩8:5)。「你們又說:『這等事何等煩瑣!並嗤之以鼻。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你們把搶奪的、瘸腿的、有病的,拿來獻上為祭。我豈能從你們手中收納呢?這是耶和華說的」(瑪1:13)。
問3:在第四條誡命中所禁止的作為之罪是什麼?
回答:在第四條誡命中所禁止的作為之罪是褻瀆安息日:
1.懶散。在安息日的時候全部或部分性地虛度光陰,既不從事自己本職的工作,也不利用時間敬拜上帝,而是在家中或野外消磨時間,或是沉浸於虛浮無聊的思想之中,或是耽溺於虛浮無聊的談話之中,諸如此類。
2.行那些本身就是犯罪的事情;在安息日的時候,不僅不到教會中去敬拜上帝,反倒下酒館醉酒,或者去骯髒的地方,或者去任何地方鬼混,沾染不潔;在安息日的時候,不但不尊主的名為聖,不讚美上帝,不向他禱告,卻在普通的談話中奉他的名起誓,妄稱上帝的聖名;在安息日的時候,不但不與上帝的子民一起敬拜上帝,反倒因為他們身上的聖潔而奚落他們,冷嘲熱諷。
3.對於世俗的事務產生一些不必要的掛慮和籌劃,對於世上的工作說一些不必要的言語,在我們個人的呼召上作一些不必要的工作,或者從事一些平日可行的肉體的娛樂與消遣;如此以來,所想的是我們自己的意念,所說的是我們自己的言語,所作的是我們自己的私事,所求的是我們自己的快樂,這些都是《以賽亞書》58章13節所禁止的:「不辦自己的私事,不隨自己的私意,不說自己的私話」。
六十二問:第四條誡命所附加的理由是什麼?
回答:第四條誡命所附加的理由是:上帝讓我們一周之內有六日作自己的工(出20:9;31:15-16),他要我們特別尊重第七日(利23:3),他自己也作了榜樣(出31:17),並且賜福於安息日(創2:3)。
問1:第四條誡命附加了多少理由?
回答:第四條誡命附加了四個理由,更加有利地引導並說服我們嚴格地遵守安息日。
問2:第一個理由是什麼?
回答:第四條誡命所附加的第一個理由是:上帝允許我們六日作自己的工作。他本來可以把更多的時間歸他自己,但他只是在七日中取了一日,允許我們使用六日的時間,這對於我們每個人蒙召所從事的工作而言,都是綽綽有餘的,對於我們所需要的消遣來說,也是足夠的。「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
問3:第二個理由是什麼?
回答:第四條誡命所附加的第二個理由是:上帝要求在七日內有一日特別歸屬他。第七日,也就是安息日,是屬於主的,他已經分別為聖,從普通的用處中分別出來,讓人用於敬拜他。不按上帝所分配的去行,而是把這一日歸我們自己使用,不管是全部,還是一部分,都是偷竊和褻瀆。「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上帝當守的安息日」。
問4:第三個理由是什麼?
回答:第四條誡命所附加的第三個理由是:上帝自己以身作則,在第七日歇了他的創造之工,因此他也讓我們歇了各自特別蒙召的工作,效法上帝,把安息日守為聖日。「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
問5:第四個理由是什麼?
回答:第四條誡命所附加的第四個理由是:上帝賜福與安息日,因此,我們在盡安息日當盡的本分的時候,可以期盼他與我們同在,並接受他對我們的賜福。「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
二十一、第五條誡命
六十三問:第五條誡命是什麼?
回答:第五條誡命是:「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出20:12;申5:16)。
六十四問:第五條誡命吩咐什麼?
回答:第五條誡命吩咐人按照各人的尊卑長幼,履行自己的本分,並給予對方當受的尊重(羅13:1,7;12:10;弗5:21-22,6:1,4-5,9;彼前2:17)。
問1:第五條誡命的主體是誰,也就是說,誰當遵行第五條誡命所吩咐的責任?
回答:第五條誡命的主體,也就是當遵行第七條誡命所吩咐的責任的人,就是各樣的關係,特別是孩子、晚輩與他們的父母、長輩,也包括長輩與晚輩的關係,以及平輩人員之間的關係。
問2:「晚輩」是指什麼樣的人呢?
回答:此處所說的「晚輩」不僅指孩子,也指妻子、僕人、臣民、晚輩以及其他在恩賜或美德上比較軟弱的人。
問3:「長輩」是指什麼樣的人呢?
回答:此處所說的「長輩」雖然是在父母的名下,但是不僅指父母,還包括丈夫、主人、牧師、長官、長輩以及其他在恩賜或美德上比較堅固的人。
問4:「平輩」是指什麼樣的人呢?
回答:此處我們所說的「平輩」是指弟兄、姊妹、親屬、朋友以及各樣熟悉的人,他們之間在年齡、財產、地位和官階上沒有很大的差異。
問5:孩子對父母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孩子對父母當盡的本分概括在「當孝敬父母」這條概括性的誡命中,這些本分是:
1.發自內心地尊重、敬畏。「兒子尊敬父親」(瑪1:6)。「你們各人都當孝敬父母,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利19:3)。
2.從外部言行上尊重、敬重。「她的兒女起來稱她有福」(箴31:28)。「王起來迎接,向她下拜,就坐在位上,吩咐人為王母設一座位,她便坐在王的右邊」(王上2:19)。
3.殷勤聆聽他們的教訓。「眾子啊!要聽父親的教訓,留心得知聰明」(箴4:1)。「我兒,要留心我智慧的話語,側耳聽我聰明的言詞」(箴5:1)。
4.甘心樂意地順服他們不違背上帝律法的吩咐。「你們作兒女的,要在主里聽從父母,這是理所當然的」(弗6:1)。「你們作兒女的,要凡事聽從父母,因為這是主所喜悅的」(西3:20)。
5.謙卑、忍耐,領受他們的管教和責備,並改正錯誤。「再者,我們曾有生身的父管教我們,我們尚且敬重他」(來12:9)。「聽從責備的,卻得智慧」(箴15:32)。
6. 在工作、居留、婚姻以及其它生活大事上,甘心樂意地順服他們的合理建議。「於是摩西聽從他岳父的話,按著他所說的去行」(出18:24)。「參孫上來稟告他父母說:『我在亭拿看見一個女子,是非利士人的女兒,願你們給我娶來為妻」(士14:2)。
7.感恩圖報,善待父母,奉養他們,當他們年紀老邁,匱乏貧窮的時候,為他們提供各種必需品,並擔待他們的軟弱。「他必提起你的精神,奉養你的老」(得4:15)。「約瑟用糧食奉養他父親和他弟兄」(創47:12)。「你母親老了,也不可藐視她」(箴23:22)。
問6:父母對子女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父母對子女當盡的本分是:
1.疼愛、照顧他們,特別是在他們還是嬰孩,軟弱無助的時候。尤其是作母親的,如果有能力,就當用奶水哺育他們。「婦人焉能忘記她吃奶的嬰孩,不憐恤她所生的兒子?」(賽49:15)。
2.用聖經知識和敬虔的原則教育他們,並在他們能夠領受的年齡,及時地用上帝的律法和主的道理教訓他們。「你們作父親的,只要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弗6:4)。「教養孩童,使他走當行的道,就是到老他也不偏離」(箴22:6)。「並且知道你是從小明白聖經,這聖經能使你因信基督耶穌有得救的智慧」(提後3:15)。
3.為他們禱告,並在聖潔、節制和公義上作他們的好榜樣。「約伯打發人去叫他們自潔。他清早起來,按著他們眾人的數目獻燔祭」(伯1:5)。「我要存完全的心,行在我家中。邪僻的事,我都不擺在我眼前」(詩101:2,3)。
4.在他們年幼的時候使他們順服,但是,不在主的律法之外對他們提出額外的要求。「他就同他們下去,回到拿撒勒,並且順從他們」(路2:51)。「作兒女的,要聽從父母,父母也要照主的教訓養育他們」(弗6:1,4)。
5.用慈目良言鼓勵他們,獎賞他們的好行為,同時,對於不好的行為則表示不悅,加以責備,憑愛心及時管教。「大衛又對他兒子所羅門說:『你當剛強壯膽去行』」(代上28:20)。「趁有指望,管教你的兒子,你的心不可任他死亡」(箴19:18)。「杖打和責備,能加增智慧;放縱的兒子,使母親羞愧。管教你的兒子,他就使你得安息,也必使你心裡喜樂」(箴29:15,17)。
6.滿足他們現在的需要;並根據自己所擁有的財產,為他們積存錢財。「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提前5:8)。「兒女不該為父母積財,父母該為兒女積財」(林後12:14)。
7.在兒女長大成人的時候,為他們自身的最大益處,安排他們從事一定的職業和工作,並結婚成家;但是,在這樣作的時候,不可使用強力,而是提供建議,考慮他們本身的能力和喜好。「有一日,亞當和他妻子同房,夏娃就懷孕,生了該隱。又生了該隱的兄弟亞伯。亞伯是牧羊的,該隱是種地的」(創4:1,2)。「若有人以為自己待他的女兒不合宜,女兒也過了年歲,事又當行,他就可隨意辦理,不算有罪,叫二人成親就是了。這樣看來,叫自己的女兒出嫁是好」(林前7:36,38)。
問7:妻子對丈夫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妻子對丈夫當盡的本分是:
1. 對丈夫的愛要超過對世界上其他任何人的愛。「好指教少年婦人,愛丈夫,愛兒女」(多2:4)。
2. 在兩性關係、財產以及其他託付她們的事情上,都要忠心、信實。 「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來13:4)。「女執事也是如此:必須端莊,不說讒言,有節制,凡事忠心」(提前3:11)。
3. 敬重他們,並害怕得罪他們。「妻子也當敬重她的丈夫」(弗5:33)。
4. 在基督之下,在一切合乎上帝律法的事情上順服他們。「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弗5:22,24)。
5.留意使丈夫喜悅,使自己合乎丈夫的性情,凡事得蒙丈夫的歡心。「已經出嫁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丈夫喜悅」(林前7:34)。
6.幫助分擔他們的重擔以及家庭的生計。「耶和華上帝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創2:18)。「她觀察家務,並不吃閒飯」(箴31:27)。
7.當丈夫的忠告和建議是良善的時候,她們就該為自己靈魂的緣故留意傾聽並順服;若是自己的丈夫邪惡,就該以謙卑和智慧之心,努力用善意和愛心的勸戒,貞節和甜蜜的話語,感化自己的丈夫,使他們歸向上帝的真道。「你們作妻子的要順服自己的丈夫。這樣,若有不信從道理的丈夫,他們雖然不聽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過來;這正是因看見你們有貞潔的品行和敬畏的心」(彼前3:1,2)。
問8:丈夫對妻子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丈夫對妻子當盡的本分是:
1.把最寶貴的愛給她們,就象基督愛他的教會一樣。「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舍己」(弗5:25)。
2.與她們同住,並按照真知識敬重她們,喜悅和她們在一起。「為這個緣故,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弗5:31)。「你們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和妻子同住,因她比你軟弱」(彼前3:7)。「要喜悅你幼年所娶的妻。她如可鏖鹿,可喜的母鹿;願她的胸懷,使你時時知足;她的愛情,使你常常戀慕」(箴5:18,19)。
3.溫柔地對待她們,用心為她們提供衣食,以及其他所必需的一切,正如對待自己的身體一樣。「丈夫也當照樣愛妻子,如同愛自己的身子。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子,總是保養顧惜」(弗5:28,29)。
4.信守婚約,忠誠於自己的妻子,克制自己,不可歸於自己妻子之外的其他任何人。「不可歸別人為妻,我向你也必這樣」(何3:3)。
5.保護他們免受傷害,用愛的翅膀遮蓋她們的軟弱。「並且大衛救回他的兩個妻來」(撒上30:18)。「因為愛能遮掩許多的罪」(彼前4:8)。
6.留意在一切合乎上帝律法的事情上取悅自己的妻子,當她們作得好的時候就讚美她們。「娶了妻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妻子喜悅」(林前7:33)。
7.與她們一同禱告,並為她們禱告,為她們提供建議和勸勉,想方設法幫助她們,特別是在與她們的靈魂有關的事務上,與她們一同遵行上帝的真道和誡命。」你們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和妻子同住,因她比你軟弱,與你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所以要敬重她,這樣便叫你們的禱告沒有阻礙」(彼前3:7)。「他們二人在上帝面前都是義人,遵行主的一切誡命禮儀,沒有可指摘的」(路1:6)。
問9:僕人對主人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僕人對主人當盡的本分是:
1.要在心思、言語和行為上尊敬主人。「僕人敬畏主人」(瑪1:6)。「凡在軛下作僕人的,當以自己主人配受身份的恭敬,免得上帝的名和道理,被人褻瀆」(提前6:1)。
2. 存敬畏之心,勤勤懇懇,甘心樂意,出於對基督的順服而服事他們。「你們作僕人的,要懼怕戰兢,用誠實的心聽從你們肉身的主人,好象聽從基督一般。不要只在眼前事奉,象是討人喜歡的,要象基督的僕人,從心裡遵從上帝的旨意。甘心事奉,好象服事主,不象服事人」(弗6:5-7)。
3.在交付他們的財產和其他事務上都要對主人有忠心,竭盡全力在各樣的事情上得蒙他們的喜悅。「勸僕人要順服自己的主人,凡事討他的喜歡;不可頂撞他,不可私拿東西;要顯為忠誠,以致凡事尊榮我們救主上帝的道」(多2:9,10)。
4.在受到責備的時候有謙卑和忍耐之心,不僅僅是在當受責備的時候,就是在自己無辜的時候也當如此。「你們作僕人的,凡事要存敬畏的心順服主人;不但順服那善良溫和的,就是那乖僻的也要順服。倘若人為叫良心對得住上帝,就忍受冤屈的苦楚,這是可喜愛的。你們若因犯罪受責打,能忍耐,有什麼可夸的呢?但你們若因行善受苦,能忍耐,這在上帝看是可喜愛的」(彼前2:18-20)。
問10:主人對僕人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主人對僕人當盡的本分是:
1.在帶領和管理自己的僕人的時候,要有智慧和溫柔,悅納他們在服侍上的殷勤和甘心,不要一發現毛病就威嚇他們,要牢記自己也是基督的僕人,有許多的過錯需要遮蓋。「你們作主人的待僕人,也是一理,不要威嚇他們;因為知道他們和你們,同有一位主在天上,他並不偏待人」(弗6:9)。
2.為他們提供合宜的充分的食物。「並有母山羊奶夠你吃,也夠你的家眷吃,且夠養你的婢女」(箴27:27)。
3.要在所允諾的時間,支付他們的工資。「你們作主人的,要公公平平地待僕人」(西4:1)。「你不可欺負他。要當日給他工價,不可等到日落;因為他窮苦,把心放在工價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你了」(申24:14,15)。
4.僕人犯罪的時候要予以責備,對於某些過犯要用言語責備之外,還當採取其他措施予以管教。「只用言語,僕人不肯受管教,他雖然明白,也不留意」(箴29:19)。
5.在上帝的真道上教訓他們;與他們一起敬拜上帝;給他們留出時間,使他們每天都能自己敬拜上帝;儘量約束他們不要犯罪,特別是不要在言語行為上違背守安息日的誡命;勸勉、說服他們順服並事奉主,在這些方面,既作他們的榜樣,也作他們的同伴。「我眷顧他,為要叫他吩咐他的眾子和他的眷屬,遵守我的道」(創18:19)。 「至於我和我家,我們必定事奉耶和華」(書24:15)。「他是個虔誠人,他和全家都敬畏上帝」(徒10:2)。
問11:會眾對牧師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會眾對牧師當盡的本分是:
1.為他們所從事的聖工的緣故,尊敬他們,愛戴他們。「弟兄們,我們勸你們敬重那在你們之間冷酷的人,就是在主裡面治理你們、勸戒你們的;又因他們所作的工,用愛心格外敬重他們,你們也要彼此和睦」(帖前5:12,13)。「反倒接待我,如同上帝的使者,如同基督耶穌。你們當日所夸的福氣在哪裡呢?那時你們若能行,就是把自己的眼睛剜出來給我,也都情願」(加4:14-15);
2.殷勤參加他們的講道,以及他們所施行的其他蒙恩之道。「聽從你們的就是聽從我」(路10:16);
3.謙卑、忍耐地領受責備的話,甘心樂意地順服牧師從聖經中向他們解明的誡命,並服從主所交託給他們的管教。「存溫柔的心領受那所栽種的道」(雅1:21)。「你們要依從那些引導你們的,且要順服;因他們為你們的靈魂時刻警醒」(來13:17);
4.供應他們肉身的需要。「主也這樣命定,叫傳福音的靠著福音養生」(林前9:14)。「在道理上受教的,當把一切需用的供給施教的人」(加6:6);
5.為他們禱告。「弟兄們,我借著我們主耶穌基督,又借著聖靈的愛,勸你們與我一同竭力,為我祈求上帝」(羅15:30)。「請弟兄們為我們禱告」(帖前5:25);
6.閉耳不聽指責與毀謗他們的話,沒有證據就不要相信;保護他們,抵擋不敬畏上帝的世人,以及許多的假弟兄、良心敗壞的假冒偽善的人,他們為撒旦所使用,向他們身上潑髒水,由此使人對他們形成偏見,使人們既不聽從他們的話,也不領受他們所傳講的教導,從而奔向錯謬之路,在褻瀆上帝的事上心地變得越來越剛硬。「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提前5:19)。
問12:牧師對會眾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牧師對會眾當盡的本分是――
1.珍惜、眷愛他們的靈魂。「只在你們之間存心溫柔,如同母親乳養自己的孩子。我們既是這樣愛你們,不但願意將上帝的福音給你們,連自己的性命也願意給你們,因你們是我們所疼愛的」(帖前2:7,8);
2.殷勤、誠懇、不懈地向他們講解上帝的話語,為他們施行各樣的蒙恩之道。「我們的勸勉不是出於錯誤,不是出於污穢,也不是用詭詐;但上帝既然驗中了我們,把福音託付我們,我們就照樣講,不是要討人喜歡,乃是要討那察驗我們心的上帝喜歡」(帖前2:3,4)。「務要傳道,無論得時不得時,總要專心,並用百般的忍耐,各樣的教訓,責備人,警戒人,勸勉人」(提後4:2);
3.甘心樂意地為他們警醒守望。「務要牧養在你們中間上帝的群羊,按照上帝旨意照管他們;不是出於勉強,乃是出於甘心;也不是因為貪財,乃是出於樂意」(彼前5:2);
4.為他們禱告,並讚美上帝顯明在他們身上的恩典。「因此,我既聽見你們信從主耶穌,親愛眾聖徒,就為你們不住地感謝上帝,禱告的時候,常提到你們」(弗1:15-16);
5.在聖潔和善行方面為他們作美好的榜樣。「你自己凡事要顯出善行的榜樣」(多2:7)。「總要在言語、行為、愛心、信心、清潔上,都作信徒的榜樣」(提前4:12)。
問13:人民對其民事長官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人民對其民事長官當盡的本分是――
1.高度尊重他們。「敬畏上帝,尊敬君王」(彼前2:17);
2.順服他們,只要不違背基督的律法,就服從他們所制定的法律。「在上有權柄的,人人都當順服他」(羅13:1)。
3.甘心樂意地付給他們所當得的。「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羅13:7)。
4.在他們遭遇危險的時候保護他們。「你們都是該死的,因為沒有保護你們的主,就是耶和華的受膏者」(撒上26:15)。
5.為他們獻上禱告和感恩。「我勸你,第一要為萬人懇求、禱告、代求、祝謝;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也該如此,使我們可以敬虔端正,平安無事地度日。」(提前2:1,2)。
問14:民事長官對他們的子民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民事長官對他們的子民當盡的本分是――
1.在基督之下,用智慧、公義和仁慈來治理百姓,竭盡全力在民眾之間促進真宗教的發展。「求你賜我智慧聰明,我好在這民前出入」(代下1:10)。「所羅門定意要為耶和華的名建造殿宇,又為自己的國建造宮室」(代下2:1)。
2.為百姓的益處制定良法,任命忠信的官吏,使他們依法辦事,克盡職守。「設立審判官,對他們說:『你們辦事應當謹慎,因為你們判斷,不是為人,乃是為耶和華;判斷的時候,我必與你們同在。現在你們應當敬畏耶和華,謹慎辦事,因為耶和華我們的上帝沒有不義,不偏待人,也不受賄賂」(代下19:5-7)。
3.留意保守人民的公共安全。「亞撒的兒子約沙法接續他作王;他安置軍兵在猶大一切堅固城裡,有安設防兵在猶大地」(代下17:1,2)。
4.以身作則,對好人好事或表贊同,或予賞賜,而對惡人惡事則予以阻止和懲罰,從而鼓勵百姓行善。「或是君王所派罰惡賞善的臣宰」(彼前2:14)。
問15:晚輩對長輩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晚輩對長輩當盡的本分是――
1.在他們面前站起來,以尊敬之心給他們讓座。「在白髮的人面前,你要站起來,也要尊敬老人,又要敬畏你的上帝」(利19:32)。
2.謙卑地順服他們,服從他們智慧的建議。「你們年幼的,也要順服年長的」(彼前5:5)。
3.在美德和作風上效法他們。「你們該效法我,象我效法基督一樣」(林前11:1)。
問16:長輩對晚輩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長輩對晚輩當盡的本分是:要有長者的風範,以身作則,用聖潔的言行來顯明他們所領受的恩典的力量。「勸老年人要有節制、端莊、自守,在信心、愛心、忍耐上,都要純全無疵。又勸老年婦人舉止行動要恭敬,用善道教訓人」(多2:2,3)。
問17:平輩之間的責任是什麼?
回答:平輩之間的責任是:
1.和睦相處,真誠相愛,彼此禮讓。「你們也要彼此和睦」(帖前5:13)。「愛人不可虛假;惡要厭惡,善要親近。愛弟兄,要彼此親熱;恭敬人,要彼此推讓」(羅12:9,10)。
2.有憐憫之心,謙恭有禮,親切友善,與人為善,與人同樂。「相愛如弟兄,存慈憐謙卑的心」(彼前3:8)。「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林前10:24)。「與喜樂的人要同樂」(羅12:15)。
六十五問:第五條誡命禁止什麼?
回答:第五條誡命禁止人忽略或違反各人按其地位和身分當受的尊重和當得的侍奉(太15:4-6;羅13:7,8 )。
問1:我們可能有幾種方式違背第五條誡命?
回答:我們可能有兩種方式違背第五條誡命:
1.忽略第五條誡命所規定的責任;
2.行事為人侵犯他人按其地位和身份當受的尊重。
問2:孩子向父母所犯的罪是什麼?
回答:孩子向父母所犯的罪是:
1.或在言語,或在行為上,輕慢他們,羞辱他們。「『輕慢父母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申27:16)。「咒罵父母的,他的燈必滅,變成漆黑的黑暗」(箴20:20)。
2.不聽從父母的吩咐。「戲笑父親,藐視而不聽從母親的,他的眼睛,必為谷中的烏鴉啄出來,為鷹雛所吃」(箴30:17)。
3.沒有受教的心,拒絕父母的訓誨。「要聽教訓,就得智慧,不可棄絕」(箴8:33)。「終久你皮肉和身體消毀,你就悲嘆,說:『我怎麼恨惡訓誨,心中藐視責備,也不聽從我師傅的話』」(箴5:11-13)。
4.頑固執拗,屢教不改。「他就對他們說:『你們為何行這樣的事呢?我從這眾百姓聽見你們的惡行。然而他們還是不聽父親的話」(撒上2:23-25)。
5.浪費父母的資財,對父母的養育沒有感恩之心,惡待父母,特別是在他們年老、苦惱的時候。「虐待父親,攆出母親的,是貽羞致辱之子」(箴19:26)。「你要聽從生你的父親,你母親老了,也不可藐視她」(箴23:22)。
6.不經父母的同意,或不顧父母的建議,私自參加工作或結婚。「以掃四十歲的時候,娶了赫人比利的女兒猶滴與赫人以倫的女兒巴實抹為妻,她們常使以撒和利百加心裡愁煩」(創26:34,35)。
問3:父母向子女所犯的罪是什麼?
回答:父母向子女所犯的罪是:
1.對子女缺乏親情和慈愛,特別是當子女在年幼、有病或無助的時候。「無親情的」(羅1:31)。「它忍心待雛,似乎不是自己的」(伯39:16)。
2.溺愛子女,聽憑他們隨心所欲;有所偏愛,對不當多愛的愛之多,對當多愛的卻愛之少。
3.忽略他們的靈魂,對他們既不加以訓誨,當管教的時候也不及時加以管教。「不忍用杖打兒子的,是恨惡他」(箴13:24)。「人若不看顧親屬,比不信的人還不好」(提前5:8)。
4.對子女殘酷無情,無理地招惹他們生氣。「你們作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弗6:4)。「你們作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恐怕他們失了志氣」(西3:21)。
5.言傳身教,慫恿他們行惡;或以禁止,或皺眉頭,表示不悅,攔阻子女行善。
6.不管是在工作,還是在婚姻方面,反對對子女真正有益的事。
問4:妻子向丈夫所犯的罪是什麼?
回答:妻子向丈夫所犯的罪是:
1.不給丈夫當得的敬重和珍愛,本來應當把這樣的敬重和珍愛給予自己的丈夫,勝過其他任何人。「米甲見大衛在耶和華面前踴躍跳舞,心裡就輕視他」(撒下6:16)。
2.違背婚約,對婚姻不忠誠,或者泄漏自己丈夫所託付給她們的隱秘。「智慧要救你脫離淫婦,就是那油嘴滑舌的外女。她離棄幼年的配偶,忘了上帝的盟約」(箴2:16,17)。
3.驕傲自大,揮霍錢財,購買華服美飾,超出常規,諸如此類。「你們不要以外面的辮頭髮,戴金飾,穿美衣為妝飾」(彼前3:3)。
4.不服丈夫,飛揚跋扈,仿佛丈夫不是她們的頭,而是她們的腳凳,可以任憑她們差來差去,隨意轄制;又固執己見,專好爭論,惡言惡語,吵吵鬧鬧,使丈夫不得安寧。「妻子的爭吵,如雨連連滴漏」(箴19:13)。
5.惡意測度,無緣無故地懷疑丈夫;不管丈夫怎樣善待自己,依然對丈夫不仁不義;不僅不在私下用愛心和溫柔勸勉丈夫改變,反倒在人面前愚蠢地揭露丈夫的短處,招惹丈夫生氣。
6.丈夫為了她們靈魂的緣故,出於愛心而提醒她們,出於忠心而責備她們,她們掩耳不聽,不僅沒有由此好轉,反而愈趨敗壞。
問5:丈夫向妻子所犯的罪是什麼?
回答:丈夫向妻子的罪是:
1.沒有把自己妻子當得的珍惜和體貼給予她們,說話帶刺,爭風吃醋,謾罵痛斥,並且對妻子的建議勃然大怒,特別是妻子為了他們的身體、財產、名譽或靈魂而提出愛心、溫柔的建議時。「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不可苦待她們」(西3:19)。
2.對自己的妻子不忠誠,或者是因為犯姦淫而對她們的身體不忠,或者是因為對與她們靈魂有益的建議、責備和訓誨置之不理,更有甚者,引導她們的靈魂犯罪,使她們的靈魂趨於毀滅,而對她們的靈魂不忠。「因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她雖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你卻以詭詐待她」(瑪2:14)。「知道自己妻子向別神燒香的,回答說:『論到你奉耶和華的名向我們所說的話,我們必不聽從』」(耶44:15,16)。
問6:僕人向主人所犯的罪是什麼?
回答:僕人向主人所犯的罪是:
1.對於他們合乎上帝律法的適宜的吩咐不予遵行,或者雖然順服,卻非心甘情願;或者只是乾眼前活,他們不在時,就對他們的事情粗心大意。「你們作僕人的,要凡事聽從你們肉身的主人,不要只在眼前事奉,象是討人喜歡的,總要存心誠實敬畏主。無論作什麼,都要從心裡作;象是給主作的,不是給人作的」(西3:22,23)。
2.不尊敬他們,對他們說話時有謾罵之辭,談及他們時有指責之辭,或在他們面前有粗暴、頂撞的行為。
3.撒謊,或向他們掩藏自己真實的看法;欺騙,或者在他們的財產問題上行詭詐。「行詭詐的,必不得住在我家裡;說謊話的,必不得立在我眼前」(詩101:7)。
4.無緣無故地對他們的供應發怨言,沒有耐心,發怒,不滿,惡聲惡氣,犯錯受到責備時就出言頂撞。「不可頂撞他」(多2:9)。
5.不接受他們的訓誨;不參加家庭敬拜,或者雖然參加,卻是隨隨便便,昏昏欲睡。
問7:主人向僕人所犯的罪什麼?
回答:主人向僕人所犯的罪是:
1.要求或吩咐他們作任何有罪之事;或者用自己的言行慫恿他們去行。「或者耶和華你的上帝,聽見拉伯沙基的話,就是他主人亞述王打發他來辱罵永生上帝的話」(賽37:4)。
2.占用他們所有的時間,使他們既沒有足夠的時間休息,也沒有足夠的時間獨自敬拜上帝。
3.對僕人傲慢、專橫,嚴格轄制,不斷責罵,橫加威嚇,牢騷滿腹,對他們各樣甘心樂意的事奉努力不滿意,對於他們的過錯常常是抓住不放,厲聲訓斥。「不要威嚇他們」(弗6:9)。
4.小氣吝嗇,當他們患病的時候,不為他們提供合宜的食物,以及其它所需的東西,也不把他們當得的工資發給他們。「工人給你們收割莊稼,你們虧欠他們的工錢,這工錢有聲音呼叫」(雅5:4,5)。
5.對他們的靈魂棄置不顧,也不與他們一同進行家庭敬拜。「願你將憤怒傾在不認識你的列國中,和不求告你名的各族上。」(耶10:15)。
問8:會眾向他們牧師所犯的罪是什麼?
回答:會眾向他們牧師所犯的罪是:
1.仇恨他們,迫害他們,或者動手,或用言語,詆毀他們的名聲,沒有任何證據就控告他們,絲毫不把他們作為基督的僕人、從天上差派給他們的使者尊重。「必要提說他所行的事,就是他用惡言妄論我們」(約三:10)。「他的信又沉重,又利害;及至見面,卻是氣貌不揚,言語粗俗的」(林後10:10)。「棄絕你們的就是棄絕我」(路10:16)。
2.因耳朵發癢而不聽他們的話,或者在聽的時候存輕視之心,因著不信使他們難過痛苦,使自己的心剛硬,不結果子,鬧紛爭,反覆無常,言行與牧師向他們所傳講的福音不合。「因為時候要到,人必厭煩純正的道理,耳朵發癢,就隨從自己的私慾,增添好些師傅,並且掩耳不聽真道,偏向荒謬的言語」(提後4:3,4)。「耶穌怒目周圍看他們,憂愁他們的心剛硬」(可3:5)。「我先前心裡難過痛苦,多多地流淚,寫信給你們」(林後2:4)。
3.不為他們禱告,不向他們作出當有的順服,不供養他們肉身的需要,對於聖經上所要求的當向牧師所盡的本分全然不顧。
問9:牧師向會眾所犯的罪是什麼?
回答:牧師向會眾所犯的罪是:
1.對他們的靈魂缺乏真誠、溫柔的愛,與其說給他們帶來任何益處,不如說是竭力尋求從他們身上得到更多世俗的益處。「因我所求的是你們,不是你們的財物」(林後12:14)。「他看守的人是瞎眼的,都沒有知識,都是啞巴狗,不能叫喚」(賽56:10)。
2.在為會眾禱告,查經講道上玩忽職守。「你要以宣讀、勸勉、教導為念,直等到我來。你不要輕忽所得的恩賜,就是從前借著預言,在眾長老按手的時候賜給你的」(提前4:13,14)。
3.不為會眾警醒守望,與會眾交談時使他們得不到什麼益處,言談舉止與他們的教義和身份不合,他們的生活與他們在講壇上所教導的不一致,導致所教導的在會眾身上無效。
4.以各樣的謬見敗壞他們所傳講的道,玷污會眾的心思意念。「我們不象那許多人,為利混亂上帝的道」(林後2:17)。
問10:人民對民事長官所犯的罪是什麼?
回答:人民對民事長官所犯的最是:
1.背叛他們,企圖叛亂,推翻、毀滅他們。「惡人只尋背叛,所以必有嚴厲的使者,奉差攻擊他」(箴17:11)。
2.不順服他們所制定的良善、公義的法律。「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羅13:5)。
3.不僅忽視為他們禱告,還說他們的壞話。「那些隨肉身,縱污穢的情慾,輕慢主治之人的,更是如此」(彼後2:10)。
4.謾罵他們,在他們面前有不敬的行為。「不可毀謗上帝,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出22:28)。「亞勞拿觀看,見王和他臣僕前來,就迎接出去,臉伏於地,向王下拜」(撒下24:20)。
5.否定他們的正當所得,對他們蓄意欺詐。「施捨的,就當誠實;憐憫人的,就當甘心」(羅12:8)。
問11:民事長官對人民所犯的罪是什麼?
回答:民事長官對人民所犯的罪是:
1.制定違背上帝律法的法律。「王啊!三十日內不拘何人,若在王以外,或向神或向人求什麼,必扔在獅子坑中。王不是在這禁令上蓋了玉璽嗎」(但6:12)。
2.在實行治理的時候,壓迫百姓,肆行專制,殘酷無情。「暴虐的君王轄制貧民,好象吼叫的獅子,覓食的熊。無知的君多行暴虐;以貪財為可恨的,必年長日久」(箴28:15,16)。
3.只求自己的好處,置公眾利益於不顧。
4.不愛善舉義行,加以攔阻抑制;喜歡邪惡之徒,加以慫恿高舉。
5.不但自己不順服上帝的律法,而且還帶頭行惡,促使他人也如此行。「下流人在世人中升高,就有惡人到處遊行」(詩12:8)。
問12:晚輩向長輩所犯的罪是什麼?
回答:晚輩或那些在恩賜和美德上軟弱的人,向長輩或那些在恩賜和美德上堅固的人所犯的罪是:
1.對於自己的聰明和價值自高自大,過於看重,目空尊長,並在心裡藐視他們,對於他們運用眾所周知的自由妄加論斷。「初入教的,不可作監督,恐怕他自高自大,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罰里」(提前3:6)。「不吃的人不可論斷吃的人」(羅14:3)。
2.舉止粗暴,無禮地占據他們的位置,對他們全無尊敬之心。「不要坐在首位上,恐怕有比你尊貴的客,被他請來;那請你們的人前來對你說:『讓座給這一位吧。』」(路14:8,9)。
3.一幅當家作主的樣子,意志頑梗,不順服長者智慧的計劃,也不聽從為他們的益處著想的建議。
問13:長輩向晚輩所犯的罪是什麼?
回答:長輩或那些在恩賜和美德上堅固的人,向晚輩或那些在恩賜和美德上軟弱的人所犯的罪是:
1.在不聖潔、貪婪、不公義、不節制或其它任何惡事上為他們提供壞榜樣。
2.看不起晚輩,對於他們良好的開端不給予應有的鼓勵。
3.不擔當他們的弱點,因為他們有軟弱之處就瞧不起他們。「我們堅固的人應該擔代不堅固人的軟弱,不求自己的喜悅」(羅15:1)。「吃的人不可輕看不吃的人」(羅14:3)。
問14:平輩之間所犯的罪是什麼?
回答:平輩之間所犯的罪是什麼:
1.仇恨,嫉妒,惡毒,不當發怒而發怒,彼此讒謗,彼此中傷,彼此侮辱。「一切苦毒、惱恨、忿怒、嚷鬧、毀謗,並一切的惡毒,都當從你們中間除掉;並要以恩賜相待,存憐憫的心,彼此饒恕,正如上帝在基督里饒恕了你們一樣」(弗4:31,32)。
2.不僅不彼此激發愛心,勉勵行善,反倒互相引誘,狼狽為奸,一起犯罪。「又要彼此相顧,激發愛心,勉勵行善」(來10:24)。「我兒,惡人若引誘你,你不可隨從」(箴1:10)。
3.孤僻不群,心胸狹窄,自私自利,使他們從不衷心殷勤地尋求使別人得益處,除非是個人的私慾也由此而得到增進。 「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林前10:24)。
六十六問:第五條誡命所附加的理由是什麼?
回答:第五條誡命所附加的理由是:有長壽和興盛的應許(只要是為了榮耀上帝,造福自己)賜給凡遵守此誡命的人(出20:12;申5:16;弗6:2-3)。
問1:為了鼓勵那些遵守第五條誡命的人,這條誡命本身所附加的理由是什麼?
回答:為了鼓勵那些遵守第五條誡命的人,這條誡命本身所附加的應許就是長壽的應許;這也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出20:12)。「要孝敬父母,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弗6:2)。
問2:在第二條誡命中就附加了上帝祝福上千代的應許,為什麼說第二條誡命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呢?
回答:上帝應許祝福人上千代,這一應許雖是附加在第二條誡命上的,但並不僅僅局限於第二條誡命,而是向一切愛上帝,並遵行上帝其他所有誡命的人所作出的應許。然而,長壽的應許則是特別適用於那些遵行第五條誡命的人。
問3:在這一長壽的應許中到底包括了什麼內容呢?
回答:這一長壽的應許不僅僅是長壽的應許,長壽卻有可能與痛苦相伴,使人生不如死;這一應許還包括了生命的得福和興盛。「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長壽」(弗:6:2,3)。
問4:是不是所有那些孝敬父母的人都在這個世界上長壽、興盛呢?
回答:1.許多孝敬父母,忠心地盡一切相關本分的人,確實在今生就得了長壽和興盛,這都是因為這一應許的緣故;而那些不這樣行的人,許多人青春早逝,或中年死亡,活著的時候也有貧窮和匱乏的咒詛臨到他們的身上:但是,我們可以看到,現世的應許和審判在從前的舊約時代更多按字句來成全,而在後來的福音時代,則是經常性地轉換成了屬靈的福分。
2.要曉得這一應許也有例外,只要是為了榮耀上帝,使那些遵行這一誡命的人真正得益處。很多時候,他們在苦難中得到操練,上帝認為把他們中的一些人,在年輕或盛年的時候就接回家,救拔他們脫離生存所要面臨的愁苦,他沒有把地上的長壽賜給他們,反倒賜給了他們在天上的永生,這是上帝視為最佳的。「我受苦是與我有益,為要使我學習你的律例」(詩119:71)。「義人死亡,虔誠人被收去。這義人被收去是免了將來的禍患」(賽57:1)。「主所應許我們的就是永生」(約壹2:25)。
二十二、第六條誡命
六十七問:第六條誡命是什麼?
回答:第六條誡是:「不可殺人」(出20:13;申5:17)。
六十八問:第六條誡命吩咐什麼?
回答:第六條誡命吩咐人運用合乎上帝律法的各種方法,竭力保全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詩82:3,4;伯29:13;王上18:4;弗5:28-29)。
問1:第六條誡命關涉到什麼?
回答:第六條誡命關涉到我們和其他人的生命
問2:關於我們自己的生命,第六條誡命吩咐什麼?
回答:關於我們自己的生命,第六條誡命吩咐我們,務要運用合乎上帝律法的一切方法予以保全。
問3:若是我們承認基督的名,肯定就會喪命,在這樣的情況下,無法保全我們自己的生命,是否可以否定基督和他的真道呢?
回答:否定基督和他的真道,以此來保全我們自己的生命,這是不合乎上帝律法的方法,因此不能使用;用這種方法來保全我們的生命,不但不會救拔我們的生命,反倒永永遠遠地喪失我們自己的生命和靈魂。「凡在人面前不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不認他」(太10:33)。「人若賺得全世界,賠上自己的生命,又有什麼益處呢?」(太16:25,26)。
問4:在《創世記》26章7節記載說,當以撒在基拉耳的時候,他就謊稱他妻子是自己的妹子,免得那地方的人因為他妻子的緣故而害了他的命,為了救我們自己的生命,我們在某種情況下是否可以撒謊呢?
回答:使徒保羅的書信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羅3:8)。因此,以撒撒謊,雖是為了保全他自己的性命,可也是犯罪,是得罪上帝的;這種做法並不能得到認可,正如大衛犯姦淫一樣,雖然在聖經中確實記載下來,但並不是為了讓我們效法,而是為了警告我們。
問5:在安息日的時候有仇敵來攻擊我們,我們可以中斷敬拜上帝的本分,抵擋仇敵,保護我們的性命嗎?
回答:不管犯罪會帶來什麼好處,我們都不要犯罪,消極性的規範在所有的時候都有約束力;積極性的規範始終有約束力,但並不是在所有的時候,有時中止自己的本分並不是犯罪;在安息日的時候,如果確有必要抵擋仇敵的進攻,保衛我們自己的生命,上帝也允許我們中止敬拜,投入戰鬥。
問6:要保全我們自己的生命,合乎上帝律法的方法有哪些呢?
回答:為了保全我們自己的生命,我們可以使用以下的合乎上帝律法的方法:
1.針對盜賊的暴力行為和那些圖謀奪取我們生命的凶行,我們可以用武器來保護自己的生命。「沒有刀的要賣衣服買刀」(路22:36)。
2.對於天氣的暴劣和嚴寒,我們可以躲在家中,用衣服來抵禦。「她不因下雪為家裡的人擔心,因為全家都穿朱紅衣服」(箴31:21)。
3.為了滋養我們的身體,恢復精神,我們可以適當地吃肉、喝酒、睡眠。「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子,總是保養顧惜」(弗:5:29)。「因你胃口不清,屢次患病,再不要照常喝水,可以稍微用點酒」(提前5:23)。「他若睡了,就必好了」(約11:12)。
4. 用勞動來鍛鍊身體,並適度地參加一些娛樂活動。「勞碌的人,睡得香甜」(傳5:12)。「凡事都有定期,天下萬物都有定時。哭有時,笑有時;哀慟有時,跳舞有時」(傳3:1,4)。
5.為消除疾病,恢復健康,可以看醫生,打針吃藥。「康健的人用不著醫生,有病的人才用得著」(太9:12)。
6.忍耐,溫和,滿足,喜樂,適度地以上帝的恩賜鼓勵自己,振奮精神,特別是要以萬有的賜予者上帝為樂,並運用各種好方法保持好心情,這確實非常有益於保持我們的健康,使身體處於和諧的狀態。「喜樂的心,乃是良藥,憂傷的靈,使骨枯乾」(箴17:22)。
問7:關於他人的生命,第六條誡命吩咐什麼?
回答:關於他人的生命,第六條誡命吩咐我們,當用一切合乎上帝律法的方法來保守他人的生命。
問8:妓女喇合通過撒謊救了在她家中的以色列人的生命,聖經上把此事記載了下來,並對喇合予以讚揚,而且當整個城市被毀滅的時候,她和她全家都得救了。因此,為了保全他人的生命,尤其是當他們是上帝的子民,其生命正受到上帝之仇敵的追索的時候,可以用撒謊的方法嗎?
回答:1.不管是這種情況下,還是在其他任何情況下,絕對不要使用撒謊的方法,這至小的罪比最大的義人喪命還壞。
2.喇合受到讚揚,生命得以存留,是因著她的信心,也是因著以色列人曾經向她作出的許諾,並不是因為她撒謊的緣故,撒謊本身是她自己犯罪;連這個罪,若是沒有得到赦免,就會在地獄中受到懲處。「妓女喇合因著信,曾和和平平地接待探子,就不與那些不順從的人一同滅亡」(來11:31)。
問9:我們應當怎樣竭力保全他人的生命呢?
回答:1.行政官員、司法官員以及其他手中擁有權力的人,在無辜之人受到壓迫,被人冤枉,面臨失去生計,尤其是面臨死亡危險的時候,應當保護他們。「你們當為貧寒的人和孤兒伸冤。當為困苦和窮乏的人施行公義。當保護貧寒和窮乏的人,救他們脫離惡人的手」(詩82:3,4)。「人被拉到死地,你要解救;人將被殺,你須攔阻。你若說,這事我未曾知道,那衡量人心的,豈不明白嗎?保守你命的,豈不知道嗎?你豈不按各人所行的報應各人嗎?」(箴24:11,12)。
2.對於那些貧乏的人,所有的人都當根據自己的能力,送給他們生活所用的必需品。「若是弟兄或是姐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什麼益處呢?」(雅2:15,16)。
3.所有的人都要禁止作一切得罪別人的事,不傷害任何人,原諒別人加給我們的傷害,以善報惡。「使你們無可指摘,誠實無偽,作上帝無瑕疵的兒女」(腓2:15)。「倘若這人和那人有嫌隙,總要彼此包容」(西3:13)。「你不可為惡所勝,反要以善勝惡」(羅12:21)。
六十九問:第六條誡命禁止什麼?
回答:第六條誡命禁止我們自殺(徒16:28),或不義地奪去鄰舍的生命(創9:6),或有任何這樣的傾向(太5:22;約一3:15;加5:15;箴24:11,12;出21:18-32)。
問1:第六條誡命禁止我們殺害誰呢?
回答:第六條誡命禁止我們殺害我們自己或其他人。
問2:第六條誡命如何禁止我們殺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回答:不管是直接地殺害我們自己和他人的生命,還是間接地作出帶有這種意圖的事,都是第六條誡命禁止之列。
問3:為了阻止他人通過拷打和羞辱的方法來治死我們,我們採取自殺的方式來迴避,這是否合乎上帝的律法呢?加圖和其他的外邦人都曾經這樣行,掃羅為了避免被未受割禮的非利士人殺死、羞辱地伏劍自殺了。
回答:1.在任何情況下自殺都不合乎上帝的律法。「禁卒就拔刀要自殺。保羅大聲呼叫說:『不要傷害自己』」(徒16:27,28)。
2.雖然在某些情況下自殺,被外邦人認為是一種德行,體現了勇敢的精神,但是上帝的律法不僅不容許這樣的事情,而且把這樣的人算為謀殺自己的人。
3.掃羅殺死自己的行為是他自己犯罪;我們應當寧肯忍受他人各樣的侮辱和折磨,因這些是他們的罪,而不願意自己加手傷害自己,使自己在罪中死去,使得此後再沒有時間和地方認罪悔改。
問4:既然自殺之後就無法認罪悔改了,那些自殺的人仍有可能得救嗎?
回答:1.有些人使自己受到致命的傷害,但在死前認罪悔改了,並得救了,這是有可能發生的,但這種可能性非常罕見。
2.有些上帝的兒女在瘋狂的狀態下(撒但乘機誘惑)自殺,但是,因為他們已有的信心和悔改,仍然是得救的。
問5:在什麼情況下殺死他人合乎上帝的律法呢?
回答:在以下情況下殺死他人合乎上帝的律法:
1.執行國家法律的公正判決,特別是對那些殺人犯。「無論誰故殺人,他必被治死」(民35:30)。
2.在合乎上帝律法的戰爭中。「禁止刀劍不經血的,必受咒詛」(耶48:18)。
3.在必要的自衛中。「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出22:2)。
問6:在決鬥中彼此打鬥、殺死對方是否合乎上帝的律法?
回答:1.在私人決鬥中打鬥,並不合乎上帝的律法,除非是他人非要決鬥不可,自己無法避免;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護自己,當遭受對方攻擊的時候可以搏鬥,殺死仇敵。
2.若有單個的敵人前來叫陣,為了避免有更多的人流血死亡,參加這種公開的決鬥是合乎上帝的律法的;正如大衛與歌利亞搏鬥並殺死他一樣。
問7:除了直接殺害我們自己或他人的生命之外,還有其他方式使我們犯下殺人罪嗎?
回答:我們可以間接地觸犯謀殺自己或他人的犯罪,這是通過行某種易於使我們自己或他人喪命的事而觸犯的。比如:
1.忽視、不用合乎上帝律法的必不可少的方法來保全生命;諸如吃肉,喝酒,睡覺,穿衣,服藥,進行必須的娛樂等等:如果我們禁止自己使用這些保存生命所必須的東西,不管是出於什麼古怪的念頭,還是由於撒但的試探,說我們無權享用這些,從而使我們自己早死,我們就犯了殺害自己的罪;如果我們因為吝嗇,沒有憐憫心,對於其他極其需要生活必需品的人拒絕給予,我們就犯了殺害別人的罪。
2.吃喝過度,憂慮重重,嫉賢妒能,過分悲哀,或者行其他任何事情,使我們精神的力量崩潰、衰弱,使我們的身體失調、紊亂,這都是導向自殺的。「你們要謹慎,恐怕因貪食、醉酒,並今生的思慮累住你們的心」(路21:34)。「嫉妒是骨中的朽爛」(箴14:30)。「憂傷的靈,使骨枯乾」(箴17:22)。
3.因著仇恨、罪怒、苦毒、惡語、欺壓而殺害他人;特別是打人、傷人,以及任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這些易於傷害別人的事,都在上帝的眼中被算為殺人。「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約壹3:15)。「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太5:21,22)。「你們要謹慎,若相咬相吞,只怕要彼此消滅了」(拉5:15)。「說話浮躁的,如刀刺人」(箴12:18)。「在你們中間有輕慢父母的;有欺壓寄居的;有虧負孤兒寡婦的」(結22:7)。
二十三、第七條誡命
七十問:第七條誡命是什麼?
回答:第七條誡命是:「不可姦淫」(出 20:14;申5:18)。
七十一問:第七條誡命吩咐什麼?
回答:第七條誡命吩咐我們在心思(太5:28)、言語(弗4:29;西4:6)和行為上(彼前3:2),保守自己(帖前4:3-5)和鄰舍的貞潔(林前7:2-3,5;弗5:11-12)。
問1:第七條誡命關涉到什麼?
回答:第七條誡命關涉到我們自己和他人的貞潔。
問2:在關乎我們自己和他人的貞潔上,第七條誡命吩咐我們什麼?
回答:在關乎我們自己和他人的貞潔上,第七條誡命吩咐我們保守我們自己不受玷污,並且儘可能地防止他人受到玷污。「上帝的旨意就是要你們成為聖潔,遠避淫行;要你們各人曉得怎樣用聖潔、尊貴,守著自己的身體」(帖前4:3,4)。
問3:根據這一誡命,我們在哪些方面有責任保守我們自己和他人的貞潔?
回答:根據這一誡命,我們在以下方面有責任保守自己和他人的貞潔:
1.在心靈上,渴慕、追求、喜悅彼此之間純正、貞潔的交往;不管是我們作為男人,與女人交往的時候當如此,還是我們作為女人,與男人交往的時候也當如此。「就當從心裡彼此切實相愛」(彼前1:22)。
2.在言語上,彼此之間說話的時候純潔無欺,使對方得造就,在成聖上有長進。「污穢的言語,一句不可出口,只要隨事說造就人的好話,叫聽見的人得益處」(弗4:29)。
3.在行為上,言談舉止端莊、貞潔。「若有不信從道理的丈夫,他們雖然不聽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過來;這正是看見你們有貞潔的品行和敬畏的心」(彼前3:1,2)。
問4:我們如何保守我們自己的貞潔呢?
回答:我們可以通過以下的方法保守我們自身的貞潔-
1.警醒:(1)在我們的心思意念上;一想到此類的事情,心裡一有這樣的傾向,在思想中一有這樣的念頭,就當抵擋這種不潔的想法。「你要切切保守你心」(箴4:23)。「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瑪2:16)。(2)對於我們的感官;對於那些激發情慾的對象調轉眼目。「我與眼睛立約,怎能戀戀瞻望處女呢」(伯31:1)。我們的耳朵要閉塞不聽調動情慾的對話;我們一定要注意避免此類的觸摸,不負責任的調情,免得引發不貞潔的欲望,留心不要結交輕浮、卑劣之徒,注意避免各種不潔的場合,抵擋導致不潔之罪的各種誘惑。「你所行的道要離她遠,不可就近她的房門」(箴5:8)。「約瑟主人的妻以目送情給約瑟,說:『你與我同寢吧!』約瑟不從,對主人的妻說:『我怎能作這大惡,得罪上帝呢?』」(創39:7-9)。
2.殷勤作工,使我們的身心都忙於自己當作的工作,既可以保守自己遠離不潔的作為,也可以保守自己遠離不潔的欲望,無所事事之人更容易陷在這樣的作為和欲望之中。「她並不吃閒飯。才德的女子很多,惟獨你超過一切」(箴31:27,29)。「底拿出去要見那地的女子們。示劍看見她,就拉住她,與她行淫,玷辱她」(創34:1,2)。
3.飲食有節,不管是吃飯,還是喝酒,若有過度,就縱容肉體,激發情慾。「他們象餵飽的馬,到處亂跑,各向他鄰舍的妻發嘶聲」(耶5:8)。「酒發紅,在杯中閃爍」。「你眼必看見異怪的事(或淫婦)」(箴23:31,33)
4.克制欲望,攻克己身,若是需要,可以常常禁食,「我是攻克己身,叫身服我;恐怕我傳福音給別人,自己反被棄絕了」(林前9:27)。
5.敬畏上帝,存畏懼的心認識上帝的同在和遍察一切的眼睛。「我兒,你為何戀慕淫婦?為何抱外女的胸懷?因為人所行的道,都在耶和華眼前,他也修平人一切的路」(箴5:20,21)。
6.信靠耶穌基督,從他得力量,淨化我們的內心,釘死我們肉體的邪情私慾。「又借著信潔淨了他們的心」(徒15:9)。「凡屬基督耶穌的人,是已經把肉體連肉體的邪情私慾,同釘在十字架上了」(拉5:24)。
7.支取上帝潔淨我們心靈的應許,征服罪。「我必用清水灑在你們身上,你們就潔淨了。我要潔淨你們,使你們脫離一切的污穢」(結36:25)。「他必將我們的罪孽蹋在腳下」(彌7:19)。「親愛的弟兄啊!我們既有這等應許,就當潔淨自己,除去身體、靈魂一切的污穢,敬畏上帝,得以成聖」(林後7:1)。
8.倚靠聖靈的幫助。「你們若順從肉體活著,必要死;若靠著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必要活著」(羅8:13)。
9.恆切禱告。「求你將我的罪孽洗除淨盡,並潔除我的罪。求你用牛膝草潔淨我,我就乾淨;求你洗滌我,我就比雪更白」(詩51:2,7)。「求你叫我轉眼不看虛假」(詩119:37)。「不叫我們遇見試探,救我們脫離兇惡」(太6:13)。
10.若是慾火攻心,無法克制,就當嫁娶;但是,一定要與信主的人結婚。「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在這主裡面的人」(林前7:9,39)。
問5:為什麼我們必須保持我們的貞潔?
回答:我們必須保守我們的聖潔,這是因為--
1.因為我們無論男女,都是人,不是動物,動物不受上帝律法的約束,我們卻當受上帝律法的約束;保持貞潔既合乎理性的原則,也合乎上帝寫在我們心上的律法以及上帝聖言的明確吩咐。
2.我們都是基督徒,不是外邦人,他們既不認識上帝,也不敬畏上帝。「不放縱私慾的邪情,象那不認識上帝的外邦人」(帖前4:5)。「所以我說,且在主里確實地說,你們行事,不要再象外邦人存虛妄的心行事。良心既然喪盡,就放縱私慾,貪行種種的污穢」(弗4:17,19)。
3.由於我們是真心信主的人,所以我們的身體是基督的肢體,是聖靈的殿,不是屬自己的,所以應當保持乾淨、聖潔。「豈不知你們的身子是基督的肢體嗎?我可以將基督的肢體作為娼妓的肢體嗎?斷乎不可!豈不知與娼妓聯合的,便是與她成為一體嗎?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這聖靈是從上帝而來,住在你們裡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林前6:15,16,19)。「若有人毀壞上帝的殿,上帝必要毀壞那人;因為上帝的殿是聖的,這殿就是你們」(林前3:17)。
七十二問:第七條誡命禁止什麼?
回答:第七條誡禁止一切不潔的心思(太5:28)、言語(弗5:4)和行為(弗5:3)。
問1:第七條誡命禁止的是什麼罪?
回答:第七條誡命禁止的是,一切的不潔和污穢。「至於淫亂,並一切污穢,或是貪婪,在你們中間連提都不可」(弗5:3)。
問2:第七條誡命禁止哪些方面的不貞和不潔?
回答:第七條誡命禁止以下的不貞和不潔:
1.在心思意念上,比如淫念色慾。「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5:28)。「但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的。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雅1:14,15)。
2.在言談話語上,比如誨淫的話語,色情歌曲,誘惑他人犯罪的講話。「淫詞、妄語和戲笑的話,都不相宜」(弗5:4)。「你來,我們可以飽享愛情,直到早晨,我們可以彼此親愛歡樂。淫婦用許多巧言誘她隨從,用諂媚的嘴逼她同行」(箴7:18,21)。
3.在行為舉止上,一切不貞和不潔的行為,以及一切趨向於此類犯罪的行為。
問3:第七條誡命所禁止的不貞和不潔的行為是什麼?
回答:第七條誡命所禁止的不貞和不潔,既包括還沒有結婚的人所犯的不貞和不潔的行為,也包括那些已經結婚的人所犯的。
問4:第七條誡命所禁止的沒有結婚的人所犯的不貞和不潔的行為是什麼?
回答:第七條誡命所禁止的沒有結婚的人所犯的不貞和不潔的行為是-
1.自污。
2.婚前性關係、通姦。「情慾的事都是顯而易見的;就如姦淫、污穢、邪盪」(加5:19)。「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利18:20)。
3.亂倫。「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利18:6)。
4.強姦,以及一切強迫他人犯污穢之罪的行為。「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申22:25)。
5.同性戀。
問5:在已經結婚的人之間,第七條誡命所禁止的不貞和不潔是什麼?
回答:在那些已經結婚的人之間,所犯的不貞與不潔的行為就是一切不合理、無節制地使用婚床的行為。「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利18:19)。「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可」(林前7:5)。
問6:第七條誡命所禁止的導向不貞和不潔的行為是什麼?
回答:第七條誡命所禁止的導向不貞和不潔的行為是:
1.醉酒。「於是那夜她們叫父親喝酒,大女兒就進去和她父親同寢」(創19:33)。
2.暴飲暴食,無所事事。「看哪!你妹妹所多瑪的罪孽是這樣:她和她的眾女都心嬌氣傲,糧食飽足,大享安逸。她們狂傲,在我面前行可憎的事」(結16:49,50)。
3.淫蕩的姿勢和衣飾。「因為錫安的女子狂傲,行走挺項,賣弄眼目,俏步徐行,腳下玎鐺」(賽3:16)。「有一個婦人來迎接他,是妓女的打扮。拉住那少年人,與他親嘴」(箴7:10,13)。
4.經常與輕浮、卑劣之人為伴,閱讀色情書籍,觀看黃色圖片,或者行任何激發邪情私慾的事。
問7:為什麼所有的人都當禁止一切的不貞和不潔,特別是婚前性關係和通姦的惡行呢?
回答:所有的人都當禁止一切的不貞和不潔,特別是婚前性關係和通姦的惡行,這是因為:
1.婚前性關係和通姦極其得罪上帝,羞辱主名。「大衛差人去,將婦人接來。她來了,大衛與她同房。但大衛所行的這事,耶和華甚不喜悅」(撒下11:4,27)。
2.婚前性關係和通姦對於觸犯此罪的人本身也是極其危險和有害的。
(1)此罪與他們的身體不利,使其受到污穢,常常使身體衰微毀滅。「你們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無論是什麼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林前6:18)。「你所行的道要離她遠。終久你皮肉和身體消毀,你就悲嘆」(箴5:8,11)。
(2)此罪對他們的靈魂無益,使其心眼被蒙蔽,良心受虧損,給靈魂帶來毀滅。「姦淫和酒,並新酒,奪去人的心」(何4:11)。「與婦人行淫的,便是無知,行這事的,必喪掉生命」(箴6:32)。
(3)使人的好名聲受損,有了污點。「與婦人行淫的,他必受傷損,必被凌辱。他的羞恥不得塗抹」(箴6:32,33)。
(4)浪費資財。「恐怕外人滿得你的力量,你勞碌得來的,歸入外人的家」(箴5:10)。「因為妓女能使人只剩一塊餅」(箴6:26)。
(5)使許多人早死。「淫婦獵取人寶貴的生命」(箴6:26)。「因為被他傷害仆倒的不少。被他殺戳的而且甚多」(箴7:26)。
3.婚前性關係和通姦對他人也有害處;犯污穢之罪的另一方,也被卷進同樣的罪;如果有一方已經結婚,對婚姻的另一方也是傷害。
二十四、第八條誡命
七十三問:第八條誡命是什麼?
回答:第八條誡命是:「不可偷盜」(出20:15;申5:19)。
七十四問:第八條誡命吩咐什麼?
回答:第八條誡命吩咐我們,以合乎上帝律法的方式,取得並增加自己(帖後3:10-12;羅12:17;箴27:23)與別人的財富和產業(利25:35;箴13:4;20:4;24:30-34;腓2:4)。
問1:第八條誡命關涉到什麼?
回答:第八條誡命關涉到自己與別人的財富和產業。
問2:涉及我們自己與他人的財富和產業,第八條誡命吩咐什麼?
回答:涉及我們自己與他人的財富和產業,第八條誡命吩咐我們獲取並保守。
問3:要獲取並保守我們自己和他人的財富和產業,我們當用什麼方法?
回答:要獲取並保守我們自己和他人的財富與產業,我們只可以用合乎上帝之律法的方法。
問4:我們當怎樣努力獲取並保守自己和他人的財富和產業呢?
回答:我們當努力獲取並保守自己和他人的財富和產業:
1.為我們自己選擇合乎上帝律法的合宜的職業;在自己的工作中與上帝同行。「耶和華上帝將那人安置在伊甸園,使他修理看守。」(創2:15)。「亞伯是牧羊的,該隱是種地的。」(創4:2)。「各人蒙召的時候是什麼身分,仍要守住這身分。弟兄們,你們各人蒙召的時候是什麼身分,仍要在上帝面前守住這身分。」(林前7:20-24)。
2.對我們的工作加以適度的看顧,為我們自己提供一些這個世界上的美物,只要是來源正當,使用得體。「他想得田地,就買來。用手所得之利,栽種葡萄園。」(箴31:16)。「不要以惡報惡,眾人以為美的事,要留心去作。」(羅12:17)。
3.有智慧,有謀略,能夠分辨好歹,管理好自己當作的事情,使其發揮最大的益處。 「施恩與人,借貸與人的,這人事情順利」(詩112:5)。「謀略必護衛你。聰明必保守你。」(箴2:11)。
4.節儉,消減不必要的開支,不浪費任何東西,不迎合肉體追求奢華的貪慾。「智慧人家中積蓄寶物膏油。愚昧人隨得來隨吞下。」(箴21:20)。「他們吃飽了,耶穌對門徒說,把剩下的零碎,收拾起來,免得有糟蹋的。」(約6:12)。「教訓我們除去不敬虔的心,和世俗的情慾,在今世自守」(多2:12)。
5.殷勤作工。「手懶的要受貧窮。手勤的卻要富足。」(箴10:4)。「不勞而得之財,必然消耗。勤勞積蓄的,必見加增。」(箴13:11)。「從前偷竊的,不要再偷。總要勞力,親手作正經事,就可有餘分給那缺少的人。」(弗4:28)。
6.懇求上帝祝福我們手中的工作,在運用今世供應我們肉身需要的一切手段上都要倚靠他。「耶和華所賜的福,使人富足。並不加上憂慮。」(箴10:22)。「應當一無掛慮,只要凡事藉著禱告,祈求,和感謝,將你們所要的告訴神。」(腓4:6)。「你們要將一切的憂慮卸給神,因為他顧念你們。」(彼前5:7)。
7.根據我們自己的需要,享用上帝所賜給我們的美物,並且甘心樂意地向他人施捨生活中所必需的。「有施散的,卻更增添。有吝惜過度的,反致窮乏。好施捨的,必得豐裕。滋潤人的,必得滋潤。」(箴11:24,25)。
8.爭取得到我們當得到的。當有人錯誤地奪取本來屬於我們的東西時,要採取合宜的方法加以保守;對於非法的扣壓或留置,也當用合宜的方法恢復確實屬於我們自己的權利。
問5:在聖經上,我們的救主耶穌基督說:「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 (太5:40);使徒保羅也說:「你們彼此告狀,這已經是你們的大錯了。為什麼不情願受欺呢?為什麼不情願吃虧呢」(林前6:7)。如果我們藉助人的法律來恢復或保護我們自己的權益,這在上帝的眼中,是否合乎他的律法呢?
回答:1.聖經中雖然有這樣的說法,但在這些地方絕對沒有禁止我們使用人的法律來保護或恢復我們自己的權益, 在任何時候聖經上都沒有這樣說過。
2.我們的救主耶穌基督所禁止的是爭訟。對於一些沒有多大損害的事,與其牢牢抓住不放,不如放棄我們自己的一些權益,比如一件裡衣或外衣,以及諸如此類的小東西,這些我們都可以放棄;但是,這絕不意味著,如果有人在大事上不公平地對待我們,試圖毀壞我們,我們就任憑他們奪去我們在這個世界上所擁有的一切,而不訴諸我們所在地的法律來確保我們的權益;因為假如真是如此的話,一切真正的基督徒很快就會被惡人搶奪一空,失去所有的生計,因為他們本來就是生活在惡人中間。
3.使徒所禁止的是基督徒不要到外邦人和不信主的審判官面前彼此告狀,這對於他們所認信的基督教而言是一種恥辱;他告訴他們,應當在他們自己中間判明是非,寧肯為此受屈,也不要行任何使福音受損的事;但是,這並不是說在基督教國家中禁止基督徒運用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使自己所受到的損失得到相應的補償;然而,這節經文所禁止的還涉及為一些瑣事爭訟,特別是有辱基督教的事,若不是不可避免,就不要動用法律手段。
4.這樣行合乎上帝的律法。上帝既然委派國家官員執行人所定的法律,我們就可以運用這些法律來保護我們的權益,使我們所受到的損失得到相應的補償;如果我們不能從這些法律中得到什麼益處,上帝所命定的執法的官員也就沒有什麼用處了;因為這些法律雖然是人制定的,卻合乎上帝自己所頒布的民事律,當初以色列人就是用這些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使自己所受到的損害得到補償的;基督徒基於同樣的理由,也可以這樣作。
問6:我們當如何獲取並促進自己和他人的財富與產業呢?
回答:我們當努力幫助他人獲取並保守財富和產業,一般說來,我們當有公益之心,把公眾的益處置於我們個人的益處之上,同時努力尋求增進他人個人的財富和益處,如同對待我們自身的一樣。「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林前10:24)。
問7:對於貧窮和匱乏的人,我們當盡什麼本分呢?
回答:對於貧窮和匱乏的人,我們當盡的本分是向他們提供救濟。要根據我們自己的能力和他們生活所必需的,借貸給他們,或者白白地送給他們,使他們得供應和幫助,對於信主的人家更當如此。「你的弟兄在你那裡若漸漸貧窮,手中缺乏,你就要幫補他,使他與你同住,像外人和寄居的一樣。」(利25:35)。「所以有了機會,就當向眾人行善。向信徒一家的人更當這樣。」(加6:10)。「聖徒缺乏要幫補。客要一味的款待。」(羅12:13)。「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貨的,不可推辭。」(太5:42)。「若是弟兄,或是姐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的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什麼益處呢」(雅2:15,16)。「凡有世上財物的,看見弟兄窮乏,卻塞住憐恤的心,愛神的心怎能存在他裡面呢?」(約壹3:17)。
問8:涉及財富和產業,我們對所有人當盡的本分是什麼?
回答:涉及財富和產業,我們對所有的人都當盡的本分是向他們施與善良和公義。
問9:對於他人的財富和產業,我們如何顯明善良呢?
回答:對於他人的財富和產業,我們當甘心樂意地予以愛心的幫助,使他人的財富和產業可以由此得以增進,如此我們就顯明了善良。「所以有了機會,就當向眾人行善。」(加6:10)。「我對你們舉薦我們的姊妹非比,她是堅革哩教會中的女執事。請你們為主接待她,合乎聖徒的體統。她在何事上,要你們幫助,你們就幫助她。」(羅16:1,2)。
問10:涉及他人的財富和產業,我們當遵守的公義的原則是什麼?
回答:涉及他人的財富和產業,我們當遵守的公義的原則就是:我們希望他人如何對待我們,我們就當如何對待他人。「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7:12)。
問11:在我們與他人交往的時候,我們必須在哪些方面顯明我們的公義呢?
回答:在我們與他人交往的時候,我們必須在以下方面顯明我們的公義:
1.誠實正直。「就是行為正直,作事公義,心裡說實話的人。」(詩15:2)。「我們所夸的,是自己的良心,見證我們憑著神的聖潔和誠實,在世為人,不靠人的聰明,乃靠神的恩惠,向你們更是這樣。」(林後1:12)。
2.忠心地履行一切合乎上帝律法的契約和承諾,完成別人所交託我們的。「他發了誓,雖然自己吃虧,也不更改。」(詩15:4)。「所求於管家的,是要他有忠心。」(林前4:2)。
3.公平買賣,買的時候要提供公平的價格,賣的時候收取合理的利潤。「你若賣什麼給鄰舍,或是從鄰舍的手中買什麼,彼此不可虧負。」(利25:14)。
4.凡人所當得的,都付給人。「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羅13:7,8)。「你手若有行善的力量,不可推辭,就當向那應得的人施行。你那裡若有現成的,不可對鄰舍說,去吧,明天再來,我必給你。」(箴3:27,28)。
5.別人留置在我們這裡的抵押物,我們所發現的遺失物,或者任何因偷竊和欺詐而獲取的物,我們都當予以返還。「他既犯了罪,有了過犯,就要歸還他所搶奪的,或是因欺壓所得的,或是人交付他的,或是人遺失他所撿的物,」(利6:4)。「未曾虧負人,未曾取人的當頭」(結18:6)。「我若訛詐了誰,就還他四倍。」(路19:8)。
七十五問:第八條誡命禁止什麼?
回答:第八條誡命禁止一切不正當地損害我們自己(提前5:8)和鄰舍的財富或產業的言行(箴21:6;弗4:28;帖後3:7-10)。
問1:第八條誡命所禁止的損害我們自己的財富和產業的行為是什麼?
回答:第八條誡命所禁止的損害我們自己的財富和產業的行為是:
1.揮霍我們自己的錢財,暴食暴飲,結交狐朋狗友,耽於娛樂、遊戲、賭博等等。「過了不多幾日,小兒子就把他一切所有的,都收拾起來,往遠方去了。在那裡任意放蕩,浪費貲財。」(路15:13)。「因為好酒貪食的,必至貧窮」(箴23:21)。「愛宴樂的,必致窮乏。好酒愛膏油的,必不富足。」(箴21:17)。「追隨虛浮的,足受窮乏」(箴28:19)。
2.魯莽投資,把所有的資產都押在極不穩定的風險投資上;不加思考,就為別人作保;以及任何管理資產的時候缺乏深思熟慮,以致損害自己的事。「人有惡眼想要急速發財,卻不知窮乏必臨到他身」(箴28:22)。「不要與人擊掌,不要為欠債的作保。你若沒有什麼償還,何必使人奪去你睡臥的床呢」(箴22:26,27)。
3.遊手好閒,無所事事,對於自己職業當盡的本分不聞不問。「因為好酒貪食的,必至貧窮。好睡覺的,必穿破爛衣服」(箴23:21)。「我經過懶惰人的田地,無知人的葡萄園。荊棘長滿了地皮,刺草遮蓋了田面,石牆也坍塌了。我看見就留心思想,我看著就領了訓誨。再睡片時,打盹片時,抱著手躺臥片時,你的貧窮,就必如強盜速來,你的缺乏,仿佛拿兵器的人來到」(箴24:30-34)。
問2:涉及我們自己的財富和產業,第八條誡命所禁止的過度的舉止是什麼?
回答:涉及我們自己的財富和產業,第八條誡命所禁止的過度的舉止是:
1.貪愛錢財的一種表現是:為得產業而憂慮重重;過於想發財致富;勞動過度,以致傷損身體;擠占靈修敬拜的時間。「你們存心不可貪愛錢財。要以自己所有的為足」(來13:5)。「我願你們無所掛慮。」(林前7:32)。「你們要謹慎,恐怕因貪食醉酒並今生的思慮,累住你們的心」(路21:34)。「但那些想發財的人,就陷在迷惑,落在網羅,和許多無知有害的私慾里,叫人沉在敗壞和滅亡中。貪財是萬惡之根。有人貪戀錢財,就被引誘離了真道,用許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提前6:9,10)。「有人孤單無二,無子,無兄,竟勞碌不息,眼目也不以錢財為足。(他說)我勞勞碌碌,刻苦自己,不享福樂,到底是為誰呢」(傳4:8)。
2.貪婪錢財的另一種表現是:死守我們所得到的世上的美物,不想使用。「我見日光之下有一宗禍患,重壓在人身上。就是人蒙神賜他資財,豐富,尊榮,以致他心裡所願的一樣都不缺,只是神使他不能吃用,反有外人來吃用。這是虛空,也是禍患」(傳6:1,2)。
3.不合乎上帝律法的交易,諸如買賣聖職聖物,聖靈的恩賜,罪的赦免,牧師的俸金,牧養靈魂的職位等。「你的銀子,和你一同滅亡吧。因你想神的恩賜,是可以用錢買的」(徒8:20)。
4.收受賄賂,貪贓枉法。「不可受賄賂,因為賄賂能叫明眼人變瞎了,又能顛倒義人的話」(出23:8)。「你的官長居心悖逆,與盜賊作伴。各都喜愛賄賂,追求贓私。他們不為孤兒伸冤,寡婦的案件,也不得呈到他們面前」(賽1:23)。
5.不合乎上帝律法的職業,諸如算命,用占星術占卜,以及使用任何上帝所不認可的手法賺錢。「你素來倚仗自己的惡行。讓那些觀天象的,看星宿的,在月朔說豫言的,都站起來,救你脫離所要臨到你的事。」(賽47:10,13)。「平素行邪術的,也有許多人把書拿來,堆積在眾人面前焚燒。有一個銀匠,名叫底米丟,是製造亞底米神銀龕的,他使這樣手藝人生意發達。」(徒19:19,24)。
問3:對於其他匱乏的人,第八條誡命禁止什麼?
回答:對於其他匱乏的人,第八條誡命禁止不救濟他們,對於他們的呼求塞耳不聽。「塞耳不聽窮人哀求的,他將來呼籲也不蒙應允」(箴21:13)。「你弟兄中若有一個窮人,你不可忍著心,攥著手不幫補你窮乏的弟兄。」(申15:7)。
問4:對於所有的人,第八條誡命禁止我們什麼?
回答:對於所有的人,第八條誡命禁止我們在與所有的人交往的時候,都不可行任何不公不義之事;比如:
1.在買東西的時候欺詐,明知是好東西反說不好;利用對方不曉得自己的產品的真價值而占便宜;看對方必須把東西買出去,就趁機大幅地讓人削價。「買物的說,不好,不好。及至買去,他便自誇」(箴20:14)。「你若賣什麼給鄰舍,或是從鄰舍的手中買什麼,彼此不可虧負」(利25:14)。
2.在賣東西的時候欺詐,明明曉得東西不好,卻違背自己的良心,添油加醋,硬說很好;在度量衡上,短斤少兩,欺哄別人。「不要一個人在這事上越分,欺負他的弟兄。因為這一類的事,主必報應」(帖前4:6)。「你囊中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法碼。當用對準公平的法碼,公平的升斗」(申25:13,15)。「詭詐的天平,為耶和華所憎惡。公平的法碼,為他所喜悅」(箴11:1)。「惡人家中不仍有非義之財,和可惡的小升斗嗎?我若用不公道的天平,和囊中詭詐的法碼,豈可算為清潔呢」(彌6:10,11)。
3.第八條誡命特別禁止偷竊別人的東西,「不可偷盜」。「你們不可偷盜,不可欺騙,也不可彼此說謊」(利19:11)。
問5:第八條誡命禁止什麼偷竊的事?
回答:第八條誡命禁止所有偷竊的事,無論是家庭以內的還是家庭以外的。
問6:第八條誡命禁止的家庭以內的偷竊是指什麼?
回答:第八條誡命所禁止的家庭以內的偷竊的事是指:
1.僕人偷竊、浪費、詐騙主人的財產。「勸僕人要順服自己的主人。不可私拿東西。要顯為忠誠」(多2:9,10)。「有一個財主的管家。別人向他主人告他浪費主人的財物」(路16:1)。
2.兒女偷竊、搶奪父母的財產。「偷竊父母的,說,這不是罪。此人就是與強盜同類」(箴28:24)。「虐待父親,是貽羞致辱之子」(箴19:26)。
問7:第八條誡命禁止的家庭之外的偷竊是指什麼?
回答:第八條誡命所禁止的家庭之外的偷竊是指公竊和私竊。
問8:第八條誡命禁止的公竊是指什麼?
回答:第八條誡命所禁止的公竊是指:
1.瀆聖,或用暴力,或用欺詐,把分別為聖的東西取走,或挪作他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就撤銷聖職人員的職分。「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羅2:22)。「人冒失說,這是聖物,許願之後才查問,就是自陷網羅」(箴20:25)。「人豈可奪取神之物呢?你們竟奪取我的供物,你們卻說,我們在何事上奪取你的供物呢?就是你們在當納的十分之一,和當獻的供物上。因你們通國的人,都奪取我的供物,咒詛就臨到你們身上」(瑪3:8,9)。
2.公賊,盜取公共財產,詐騙公共財富,竊奪公眾的正當的自由和特權,為個人的私利坑害公眾;如把公地圈作私有、囤積居奇、壟斷專營等。
問9:第八條誡命禁止的私竊是指什麼?
回答:第八條誡命所禁止的個人的偷竊是指:
1.拐賣男女,偷竊孩童,送給別人,或賣為奴僕。「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提前1:9,10)。「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出21:16)。
2.搶劫,或在路上,或在海上,或是竊取金錢,或是竊取牲口,以及其它任何物品。「示劍人在山頂上設埋伏,等候亞比米勒。凡從他們那裡經過的人,他們就搶奪」(士9:25)。「這巴拉巴是個強盜」(約18:40)。「他的財寶有網羅張口吞滅了」(伯5:5)。
問10:進一步而言,第八條誡命還禁止什麼?
回答:進一步而言,第八條誡命還禁止:
1.與賊同夥,接受贓物。「你與我們大家同分。我們共用一個囊袋」(箴1:14)。「人與盜賊分贓,是恨惡自己的性命」(箴29:24)。「你見了盜賊,就樂意與他同夥」(詩50:18)。
2.對於別人迷失的東西,非法留置,不予返還。「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為不見,總要把它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你的弟兄無論失落什麼,或是驢,或是衣服,你若遇見,都要這樣行,不可佯為不見。」(申22:1,3)。
3.對於自己所承諾的,以及別人所交託的,弄虛作假,不忠不信。「他說這話,並不是掛念窮人,乃因他是個賊,又帶著錢囊,常取其中所存的」(約12:6)。
4.對於別人虧欠我們的東西,強行索取,毫無憐憫和忍耐之心。「那僕人出來,遇見他的一個同伴,欠他十兩銀子,便揪著他,掐住他的喉嚨,說,你把所欠的還我。他的同伴就俯伏央求他,說,寬容我吧,將來我必還清。他不肯,竟去把他下在監里,等他還了所欠的債」(太18:28-30)。
5.殘酷地留置關係到別人生存的抵押物。「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蓋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什麼睡覺呢,他哀求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出22:26,27)。
6.當給的不給,特別是在僕人和工人的工資與佣金方面。「惡人借貨而不償還。義人卻恩待人,並且施捨」(詩37:21)。「僱工人的工價,不可在你那裡過夜,留到早晨」(利19:13)。
7.挪移先祖的地界,騙取別人合法的地產。「你先祖所立的地界,你不可挪移」(箴22:28)。
8.敲詐勒索,起伏壓制,特別是對貧窮人和困苦人。「貧窮人,你不可因他貧窮,就搶奪他的物。也不可在城門口欺壓困苦人。因耶和華必為他辨屈。搶奪他的,耶和華必奪取那人的命」(箴22:22,23)。「你們這些要吞吃窮乏人,使困苦人衰敗的,當聽我的話。賣出用小升斗,收銀用大戥子,用詭詐的天平欺哄人。好用銀子買貧寒人,用一雙鞋換窮乏人,將壞了的麥子賣給人。耶和華指著雅各的榮耀起誓說,他們的一切行為,我必永遠不忘」(摩8:4-7)。
9.高利盤剝。「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出22:25)。「曾向借錢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向借糧的弟兄多要」(結18:8)。
問11:為什麼我們應當禁止各種方式的偷竊和損人利己呢?
回答:我們應當禁止各種方式的偷竊和損人利己,是因為這是上帝在其聖言中所明確吩咐的,也與刻在我們心中的自然律極其一致;另外,以偷竊和損人利己的方式所得到的財產都伴隨有上帝的咒詛;行這種偷竊和不義之事的人,假如不是在今世受到上帝的報應,必在來世受報。「他對我說,這是發出行在遍地上的咒詛。凡偷竊的必按卷上這面的話除滅。凡起假誓的必按卷上那面的話除滅。萬軍之耶和華說,我必使這書卷出去,進入偷竊人的家,和指我名起假誓人的家,必常在他家裡,連房屋帶木石都毀滅了」(亞5:3,4)。「那不按正道得財的,好像鷓鴣,不是自己下的蛋。到了中年,那財都必離開他,他終久成為愚頑人」(耶17:11)。「嗨!你們這些富足人哪,應當哭泣,號啕,因為將有苦難臨到你們身上。你們在這末世,只知積攢錢財。」(雅5:1,3)。
問12:我們當如何避免觸犯第八條誡命中所禁止的罪?
回答:我們可以通過以下的方式避免第八條誡命中所禁止的罪:首先是藉著基督的受死和聖靈,治死我們對世界的邪情私慾;其次是對天上提升我們的感情,思念上面的事;第三是熱愛公義;第四是通過禱告;第五是信靠上帝的應許,相信上帝藉著他特別的護理供應我們一切所需,我們不需要犯偷竊之罪。
二十五、第九條誡命
七十六問:第九條誡是什麼?
回答:第九條誡命是:「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出20:16;申5:20)。
七十七問:第九條誡命吩咐什麼?
回答:第九條誡命吩咐人維護並促進人與人之間的誠實(亞8:16),以及我們自己(彼前3:16;徒25:10)和鄰舍的名譽(約三12),尤其是在作見證時更當如此(箴14:5,25)。
問1:第九條誡命與第六、第七和第八條誡命在什麼地方不同?
回答:第九條誡命與第六、第七和第八條誡命確有不同之處。第六條誡命所關涉的是我們自己和他人的生命;第七條誡命所關涉的是我們自己和他人的貞潔;第八條誡命所關涉的是我們自己和他人的財富和產業;而第九條誡命所關涉的則是我們自己和他人的名譽。
問2:第九條誡命所提出的一般要求是什麼?
回答:第九條誡命所提出的一般要求是:維護並促進人與人之間的誠實。
問3:我們應當怎樣維護並推進人與人之間的誠實?
回答:我們應當通過彼此間發自內心地說誠實話,維護並推進人與人之間的誠實。「你們所當行的是這樣,各人與鄰舍說話誠實,在城門口按至理判斷,使人和睦」(亞8:16)。「所以你們要棄絕謊言,各人與鄰舍說實話。因為我們是互相為肢體」(弗4:25)。「耶和華啊,誰能寄居你的帳幕。誰能住在你的聖山。就是行為正直,作事公義,心裡說實話的人」(詩15:1,2)。
問4:關於我們自己和他人的好名聲,第九條誡命所提出的更具體的要求是什麼?
回答:關於我們自己和他人的好名聲,第九條誡命所提出的更具體的要求是:維護並促進我們自己和他人的好名聲,特別是在作見證時更當如此。
問5:我們當如何維護並促進我們自己的好名聲?
回答:要維護並促進我們自己的好名聲,首先是要配得,其次是要捍衛。
問6:我們如何配得好名聲呢?
回答:雖然我們在上帝的眼中不配得任何東西,但在人的眼中,通過作善人,行善事,我們仍可配得好名聲。
問7:在世人中間,如何作善人、行善事,使我們可以配得好名聲呢?
回答:在世人中間,我們要配得好名聲,就必須聖潔,謙卑,不惡意害人,有智慧,有愛心,忍耐、溫柔,公義,正直,持重,貞潔,誠實,可靠,在各個方面有恩惠,有德行。不僅是在內心和情感上,也包括在言語行為上,都要表里如一,總是行那些配稱讚、有美名的事。「只要心裡尊主基督為聖。存著無虧的良心,叫你們在何事上被毀謗,就在何事上,可以叫那誣賴你們在基督里有好品行的人,自覺羞愧」(彼前3:15,16)。「使你們無可指摘,誠實無偽,在這彎曲悖謬的世代,作上帝無瑕無疵的兒女。你們顯在這世代中,好像明光照耀」(腓2:15)。「人的智慧使他的臉發光」(傳8:1)「所以你們既是上帝的選民,聖潔蒙愛的人,就要存憐憫,恩慈,謙虛,溫柔,忍耐的心」(西3:12)。「弟兄們,我還有未盡的話。凡是真實的,可敬的,公義的,清潔的,可愛的,有美名的。若有什麼德行,若有什麼稱讚,這些事你們都要思念。你們在我身上所學習的,所領受的,所聽見的,所看見的,這些事你們都要去行。賜平安的上帝,就必與你們同在」(腓4:8,9)。
問8:我們怎樣捍衛我們的好名聲?
回答:我們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來捍衛我們的好名聲:
1.當受到別人惡意中傷的時候,我們要辨明自己,針對我們敵人虛妄的指控,證實自己的無罪。「所以我樂意為自己分訴。你查問就可以知道,從我上耶路撒冷禮拜,到今日,不過有十二天。他們並沒有看見我在殿裡,或是在會堂里,或是在城裡,和人辯論,聳動眾人。他們現在所告我的事,並不能對你證實了」(徒24:10-13)。
2.在確有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舉薦我們自己的好處,但要有節制,合乎中道,謙卑自己,不得不說,總是要甘心降卑,為在我們身上配得稱讚的一切,把榮耀都歸於上帝。「我成了愚妄人,是被你們強逼的。我本該被你們稱許才是。我算不了什麼,卻沒有一件事在那些最大的使徒以下」(林後12:11)。「然而我今日成了何等人,是蒙上帝的恩才成的。並且他所賜我的恩,不是徒然的。我比眾使徒格外勞苦。這原不是我,乃是上帝的恩與我同在」(林前15:10)。
問9:誰當尤其注意維護並促進自己的名譽?
回答:所有的人都當維護並促進自己的名譽,尤其一切歸信真上帝的人;主要的行政官員,以及擔負公眾責任的人;負責看顧人的靈魂的教牧人員;以及牧者,上帝把人的靈魂交託給他們。「你自己凡事要顯出善行的榜樣,既無處可說我們的不是,便自覺羞愧。勸僕人要順服自己的主人,凡事討他的喜歡。不可頂撞他。不可私拿東西。要顯為忠誠,以致凡事尊榮我們救主上帝的道」(多2:7-10)。
問10:為什麼所有人都當維護並促進自己的名譽?
回答:所有人都當維護並促進自己的名譽,這是因為:
1.為了使上帝得榮耀。榮耀上帝是人生的首要目的,我們的好名聲只是從屬性的。「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叫他們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將榮耀歸給你們在天上的父」(太5:16)。「你們在外邦人中,應當品行端正,叫那些毀謗你們是作惡的,因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在鑑察的日子,歸榮耀給上帝」(彼前2:12)。
2.名譽是珍貴的。名譽使人更能造就別人,也有利於彼此相愛,互相信任,由此他們雙方的益處都會得到極大的增進,不管是社會方面的,還是屬靈方面的。「好名聲強如美好的膏油。人死的日子,勝過人生的日子」(傳7:1)。「美名勝過大財,恩寵強如金銀」(箴22:1)。
問11:涉及到他人的好名聲,第九條誡命對我們有什麼要求?
回答:涉及到他人的好名聲,第九條誡命要求我們如同對待我們自己的一樣予以維護並促進,不管是涉及到我們自身,還是涉及到他人。
問12:涉及到我們自身,我們應當怎樣維護並促進他人的好名聲?
回答:涉及到我們自身,我們應當通過以下方式維護並促進他人的好名聲:
1.對於他人所具有的價值和美德,予以承認和應有的尊重。「各人不要單顧自己的事,也要顧別人的事」(腓2:4)。「又因他們所作的工,用愛心格外尊重他們,你們也要彼此和睦」(帖前5:13)。
2.為他們的好名聲而歡喜,願意他們有好名聲,並為他們的好名聲而感謝上帝。「我靠著耶穌基督,為你們眾人感謝我的上帝。因你們的信德傳遍了天下」(羅1:8)。
3.聽到關於他們的好消息就高興領受,並為此而歡喜。「有弟兄來證明你心裡存的真理,正如你按真理而行,我就甚喜樂」(約叄3)。「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林前13:6)。
4.對那些傳閒話的,背後說人的,誹謗人的,塞耳不聽的,予以勸阻。「也不隨伙毀謗鄰里」(詩15:3)。「北風生雨,讒謗人的舌頭也生怒容」(箴25:23)。
5.為那些使他們蒙羞受辱的過犯憂傷,渴慕並努力促使他們的名譽得到改善和恢復。「我先前心裡難過痛苦,多多的流淚,寫信給你們。不是叫你們憂愁,乃是叫你們知道我格外的疼愛你們」(林後2:4)。
問13:涉及他人,我們應當如何維護並促進他人的好名聲?
回答:涉及他人,我們應當通過以下方式維護並促進他人的好名聲:
1.把他們當得的名譽歸給他們,在他們背後說他們的好處,坦然地承認他們的恩賜、美德,以及一切美善的東西,在名譽方面,把他人擺在我們自己的前面。「務要尊敬眾人。親愛教中的弟兄。敬畏上帝。尊敬君王」(彼前2:17)。「低米丟行善有眾人給他作見證。又有真理給他作見證。就是我們也給他作見證。你也知道我們的見證是真的」(約叄12)。「我常為你們感謝我的神,因神在基督耶穌里所賜給你們的恩惠。又因你們在他裡面凡事富足,口才知識都全備。以致你們在恩賜上沒有一樣不及人的。等候我們的主耶穌基督顯現」(林前1:4,5,7)。「愛弟兄,要彼此親熱。恭敬人,要彼此推讓」(羅12:10)。「凡事不可結黨,不可貪圖虛浮的榮耀。只要存心謙卑,各人看別人比自己強」(腓2:3)。
2.捍衛他們的名譽和好名聲,努力阻止一切與他們有關的壞話或打小報告,竭盡我們的能力證實他們無罪,尤其是在國家官員面前作證的時候更要如此,當然不要違背事實。「亞希米勒回答王說,王的臣僕中有誰比大衛忠心呢?他是王的女婿,又是王的參謀,並且在王家中是尊貴的」(撒上22:14)。
3.遮掩他們的過犯和軟弱,不願意揭短,使他們蒙羞受辱;當他們被罪所勝,陷在罪中的時候,就存溫柔的心,努力挽回他們。「最要緊的是彼此切實相愛。因為愛能遮掩許多的罪」(彼前4:8)。「他丈夫約瑟是個義人,不願意明明的羞辱他,想暗暗的把他休了」(太1:19)。「弟兄們,若有人偶然被過犯所勝,你們屬靈的人,就應當用溫柔的心,把他挽回過來。又當自己小心,恐怕也被引誘」(加6:1)。
4.只有在確實必要的情況下,才在眾人面前責備他們,並且也要顧念他們的狀況,記念他們當稱讚的地方。「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太18:15,16)。「我知道你的行為,勞碌,忍耐」,「然而有一件事我要責備你」(啟2:2,4)。
七十八問:第九條誡命禁止什麼?
回答:第九條誡命禁止有損誠實(箴19:5;6:16-19),有害我們自己或他人名譽的一切言行(利19:16;詩15:3;路3:14)。
問1:第九條誡命一般禁止什麼?
回答:第九條誡命一般禁止兩種事,一是有損誠實的,二是有損我們自己和他人名譽的。
問2:第九條誡命所禁止什麼有損誠實的事?
回答:第九條誡命所禁止所有有損誠實的欺騙和謊言,包括各種謊言,如為搬弄是非而說的謊言,對別人虛妄的指控;為得利而撒謊,篡改我們自己的話,為了自己的益處而欺騙他人;編造令人驚異的謊言,比如杜撰奇聞怪事,虛假的新聞報導等;為消遣而說謊,比如撒謊性的開玩笑;為找藉口而撒謊,比如為遮掩我們自己或他人的過犯而撒謊。「不要彼此說謊,因你們已經脫去舊人和舊人的行為」(西3:9)。「一切說謊話的,他們的分就在燒著硫磺的火湖裡。這是第二次的死」(啟21:8)。
問3:第九條誡命所禁止的有損我們自己名譽的事是什麼?
回答:第九條誡命禁止以下有損我們自己名譽的事:
1.作任何使自己在世人中間有臭名,損害我們自己名譽的事,比如犯姦淫,偷竊、詐騙,以及任何羞辱主名,也給我們自己帶來羞辱的卑鄙、邪惡之事。「與婦人行淫的,便是無知,行這事的,必喪掉生命。他必受傷損,必被凌辱。他的羞恥不得塗抹」(箴6:32,33)。「我兒啊,不可這樣。我聽見你們的風聲不好。因此,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我曾說,你和你父家必永遠行在我面前。現在我卻說,決不容你們這樣行。因為尊重我的,我必重看他。藐視我的,他必被輕視」(撒上2:24,30)。
2.一切虛浮自誇的事,不管是吹噓我們自己本來沒有的恩賜,還是為我們已經擁有的恩賜而自誇,都是自己降低自己的身份,使我們自己在上帝和那些更有見識的基督徒的眼中看為輕賤。「愛是不自誇。不張狂。不作害羞的事」(林前13:4,5)。「空夸贈送禮物的,好像無雨的風雲」(箴25:14)。「凡自高的必降為卑,自卑的必升為高」(太23:12)。
3.對自己作假見證,本來無罪卻責備自己有罪,否定上帝賜給我們的恩賜和美德,想方設法減弱自己的名望,以此使自己排在那些上帝已藉著恩典而救贖出我們的人之列。「不可讓人因著故意謙虛,就奪去你們的獎賞」(西2:18)。
4.沒有任何必要,缺乏判斷和審慎,張揚自己所具有的各樣軟弱,招致那些惡人的嘲笑。
問4:第九條誡命禁止我們行哪些損害他人好名聲的事?
回答:第九條誡命禁止我們行以下損害他人好名聲的事:
1.起假誓、作偽證、誣告人,或者自己作偽證,或者教唆他人作偽證,以損害他人。「誰都不可心裡謀害鄰舍,也不可喜愛起假誓。因為這些事都為我所恨惡。這是耶和華說的」(亞8;17)。「你該知道,末世必有危險的日子來到。因為那時人要專顧自己,貪愛錢財,自誇,狂傲,謗讟,違背父母,忘恩負義,心不聖潔,無親情,不解怨,好說才言,不能自約,性情凶暴,不愛良善」(提後3:1-3)。「兇惡的見證人起來,盤問我所不知道的事」(詩35:11)。「作假見證的,必不免受罰。吐出謊言的,終不能逃脫」(箴19:5)。「他們又聳動了百姓,長老,並文士,就忽然來捉拿他,把他帶到公會去,設下假見證說,這個人說話,不住的糟踐聖所和律法」(徒6:12-13)。
2.為可疑之事,或瑣碎的事,論斷他人,口出惡言,吹毛求疵,尤其是我們自己也有同樣的過錯,甚至比他人還嚴重的時候。「就彼此說,這人必是個兇手,雖然從海里救上來,天理還不容他活著」(徒28:4)。「你們不要論斷人,免得你們被論斷。為什麼看見你弟兄眼中有刺,卻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太7:1,3)。「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什麼事上論斷人,就在什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羅2:1)。「弟兄們,你們不可彼此批評。人若批評弟兄,論斷弟兄,就是批評律法,論斷律法。你若論斷律法,就不是遵行律法,乃是判斷人的」(雅4:11)。
3.冷嘲熱諷,肆意謾罵,當面指責,背後誹謗,貶損他人的名譽。「你口任說惡言,你舌編造詭詐。你坐著毀謗你的兄弟,讒毀你親母的兒子」(詩50:19,20)。「耶和華啊,誰能寄居你的帳幕。誰能住在你的聖山。他不以舌頭讒謗人,不惡待朋友,也不隨伙毀謗鄰里」(詩15:1,3)。「不可在民中往來搬弄是非」(利19:16)。「並且他們又習慣懶惰,挨家閒遊。不但是懶惰,又說長道短,好管閒事,說些不當說的話」(提前5:13)。「又怕有分爭,嫉妒,惱怒,結黨,毀謗,才言,狂傲,混亂的事」(林後12:20)。
4.沒有充分的證據,就散布、聽信對他人不利的話。「不可隨伙布散謠言」(出23:1)。「也不隨伙毀謗鄰里」(詩15:3)。「君王若聽謊言,他一切臣僕都是奸惡」(箴29:12)。
二十六、第十條誡命
七十九問:第十條誡命是什麼?
回答:第十條誡命是:「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出20:17;申5:21)。
八十問:第十條誡命吩咐什麼?
回答:第十條誡命吩咐我們要對自己的境況完全知足(詩34:1;腓4:11;提後6:6;來13:5),用正直仁愛的精神對待鄰舍及其所擁有的一切(路15:6,9,11-32;羅12:15;林前13:4-6;腓2:4)。
問1:對於我們自己,第十誡吩咐我們什麼?
回答:對於我們自己,第十誡吩咐我們要對自己的境況完全知足。「你們存心不可貪愛錢財。要以自己所有的為足」(來13:5)。
問2:對於我們自己境況知足在於什麼?
回答:對於我們自己的境況知足在於:對於上帝對我們的安排,無條件地默認、滿足,由此而喜歡我們自己目前的處境,認為對我們這是最好的,也是最適合的。
問3:當我們在今世的財富和美物上富足的時候,怎樣才能在這種興盛的處境中知足呢?
回答:當我們在今世的財富和美物上富足的時候,可以通過以下方面在這種興盛的處境中知足:
1.不管是什麼財富或美物,都不要把我們的心放在上面,更不要對其有太多的期望。「若財寶加增,不要放在心上」(詩62:10)。「於是對眾人說,你們要謹慎自守,免去一切的貪心。因為人的生命,不在乎家道豐富」(路12:15)。
2.通過以上帝為樂。我們主要的幸福仍然應當以上帝為樂,以天上的事為樂;在我們所擁有的各樣美物上,我們主要的追求仍然應當是享受上帝的同在。「耶和華是我的產業,是我杯中的分。我所得的你為我持守。用繩量給我的地界,坐落在佳美之處。我的產業實在美好」(詩16:5,6)。
3.通過施捨。要甘心樂意地幫補別人在生活方面必需的東西,如此行必蒙上帝的大愛和祝福,上帝對於這樣行的人也賜給極大的安慰。「因為捐得樂意的人,是神所喜愛的。上帝能將各樣的恩惠,多多的加給你們。使你們凡事常常充足,能行各樣的善事」(林後9:7,8)。
4.通過禱告。藉著基督,在禱告中懇求上帝賜予滿足這種美德,否則,我們在這個世界上擁有的越多,我們的欲望就越大,我們的滿足也越小。
問4:在困苦的狀況中,我們如何才能知足呢?
回答:在困苦的狀況中,我們可以通過以下方面知足:
1.尋求真正的敬虔。若有真正的敬虔,必然會有真正的知足。「然而敬虔加上知足的心便是大利了」(提前6:6)。
2.確信上帝的護理。不管有什麼痛苦臨到我們身上,不管上帝如何處置我們,我們都當對於上帝智慧和美善的護理深信不疑,並且認真地留心觀察,予以理解。「賞賜的是耶和華,收取的也是耶和華。耶和華的名是應當稱頌的」(伯1:21)。「因我所遭遇的是出於你,我默然不語」(詩39:9)。「耶和華啊,我知道你的判語是公義的。你使我受苦,是以誠實待我」(詩119:75)。
3.信靠上帝的應許。留意上帝的應許,並加以信靠,他應許我們,要使萬事互相效力,包括有可能臨到我們身上的最壞的事,最終都使我們得益處。「我們曉得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上帝的人得益處,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羅8:28)。
4.曉得自己的不配。我們要謙卑自己,深深地曉得,因為我們自己的罪,在上帝手中我們不配得任何的好處,理當受各樣的苦楚。「你向僕人所施的一切慈愛和誠實,我一點也不配得」(創32:10)。「啊,我們和我們的君王,首領,列祖因得罪了你,就都臉上蒙羞」(但9:8)。
5.思想那些比我們更好的人。他們雖然比我們更好,但是在這個世界上卻處於更卑賤的狀態,比我們所受的痛苦更大。當我們的救主耶穌基督在這個世界上服事的時候,他甚至連枕頭的地方都沒有;想一想歷史上那些這個世界不配有的人,他們中間許多人在這個世界上沒有穩定的居所,許多人一無所有,困苦流離,受盡煎熬。
6.追求屬靈的富足。在今世的財富上越是匱乏,就要越努力追求屬靈的財富;假如我們沒有世上的產業,更要因信天國的產業而生活;這樣,有時那些世上最貧窮的人成為最富足的,那些在肉體上遭受極大痛苦的人卻有著最大的心靈的喜樂。「上帝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叫他們在信上富足,並承受他所應許給那些愛他之人的國嗎」(2:5)。「並且你們在大難之中,蒙了聖靈所賜的喜樂,領受真道」(帖前1:6)。
7.思考人生的歸宿。我們既沒有帶什麼到這個世界上來,也不會從這個世界上帶走什麼。「我赤身出於母胎,也必赤身歸回」(伯:21)。「因為我們沒有帶什麼到世上來,也不能帶什麼去。只要有衣有食,就當知足」(提前6:7,8)。
8.尋求基督的教導。就近基督,求他教導我們凡事滿足的功課,並從他得力量,在各樣的狀況中,都能行出這樣的美德。「我並不是因缺乏說這話,我無論在什麼景況,都可以知足,這是我已經學會了。我知道怎樣處卑賤,也知道怎樣處豐富,或飽足,或飢餓,或有餘,或缺乏,隨事隨在,我都得了秘訣。我靠著那加給我力量的,凡事都能作」(腓4:11-13)。
問5:涉及他人,第十條誡命吩咐什麼?
回答:涉及他人,第十條誡命吩咐:用正直仁愛的精神對待鄰舍及其所擁有的一切。
問6:如何用正直仁愛的精神對待鄰舍及其所擁有的一切?
回答:用正直仁愛的精神對待鄰舍及其所擁有的一切,在於以下方面:
1.對於鄰舍及其幸福,要有愛心,有渴慕和喜樂之情;當他們遭遇患難的時候,既要為他們憂傷,也要與他們一同憂傷。「愛弟兄,要彼此親熱。與喜樂的人要同樂。與哀哭的人要同哭」(羅12:10,15)。「你們要記念被捆綁的人,好像與他們同受捆綁,也要記念遭苦害的人,想到自己也在肉身之內」(來13:3)。
2.在對於鄰舍的這些感情方面,要甘心樂意,並且形成習慣。
問7:在對待鄰舍方面,我們怎樣才能達到這樣的感情和性情呢?
回答:在對待鄰舍方面,我們可以通過以下方面達到這樣的感情和性情:
1.上帝的律法刻在我們的心中,使我們因此而愛慕上帝的律法,並且內心傾向於遵行上帝的律法。「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來8:10)。
2.首先把我們的感情放在上帝的身上,這就會使得我們對他人也有正確的感情。「凡信耶穌是基督的,都是從上帝而生」(約壹5:1)。
3.信靠主耶穌基督,這就會使得我們的心不僅對上帝有正確的愛,也會彼此之間有正確的愛。「惟獨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才有功效」(加5:6)。
4.仰望耶穌,效法耶穌,以他為榜樣。「也要憑愛心行事,正如基督愛我們,為我們舍了自己」(弗5:2)。
八十一問:第十條誡命禁止什麼?
回答:第十條誡命禁止我們對自己的現狀不滿(林前10:10;雅3:14-16),對鄰舍的善況嫉妒、難受(加5:26),並對他所擁有的表現出非分的舉動和感受(西3:5)。
問1:第十條誡命禁止什麼罪?
回答:第十條誡命禁止:
1. 各種對自身現狀的不滿之情。
2. 各種對鄰舍善況的嫉妒之情。
2.一切對鄰舍擁有的東西表現出來的非分的舉動和感受。
問2:我們對自身現狀不滿表現在什麼方面?
回答:我們對自身現狀的不滿,表現在對於自己目前的處境不喜歡,不開心,嘟嘟囔囔,牢騷滿腹,苦惱發愁,爭吵抱怨,無止無休。「拿伯對亞哈說,我敬畏耶和華,萬不敢將我先人留下的產業給你。亞哈因耶斯列人拿伯說我不敢將我先人留下的產業給你,就悶悶不樂地回宮,躺在床上,轉臉向內,也不吃飯」(王上21:3,4)。「哈曼將他富厚的榮耀,眾多的兒女,和王抬舉他使他超乎首領臣僕之上,都述說給他們聽。只是我見猶大人末底改坐在朝門,雖有這一切榮耀,也與我無益」(斯5:11,13)。「你們也不要發怨言,像他們有發怨言的,就被滅命的所滅」(林前10:10)。
問3:我們對自身現狀的不滿之情是如何生發的?
回答:我們對自身現狀的不滿之情是如此生發的:
1.源於不相信,不倚靠上帝的護理。不管我們的產業和境況如何,上帝掌管我們每一個具體的環境,並且他還應許,他掌管環境是為了使我們得到最大的益處。「兩個麻雀,不是賣一分銀子麼?若是你們的父不許,一個也不能掉在地上。就是你們的頭髮,也都被數過了。所以不要懼怕。你們比許多麻雀還貴重」(太10:29-31)。
2.源於驕傲自大,高看自己。如此高看自己,仿佛我們自己有什麼功勞,仿佛作為如此配得之人,我們當得的處境比上帝目前為我們安置的處境更好。
3.源於屬血氣的心。內心所充滿的是對自己的愛,假如上帝的護理沒有完全滿足我們一切屬血氣的欲望,就非常惱火,悶悶不樂,心懷不平。
4.源於對身外之物的依附。對這些身外之物有非分的感情和期望,一旦喪失這些東西,就極其憂傷、苦惱,並因期望落空,就極其不滿。
問4:怎樣才能醫治我們對自身現狀的不滿之情呢?
回答:要醫治我們對自身現狀的不滿之情,需要為此而憂傷,來到耶穌基督面前求饒恕和醫治;也要為得到真滿足這一美德,殷勤使用上帝所賜給我們的各樣蒙恩之道。
問5:第十誡禁止的第二個罪是什麼?
回答:第十誡所禁止的第二個罪是嫉妒。「不要貪圖虛名,彼此惹氣,互相嫉妒」(加5:26)。
問6:什麼是嫉妒?
回答:嫉妒就是對他人的善況感到難受。若是他人的才智以及身體的力量和美麗等恩賜,或財富與外在的興盛,所受到的尊崇和名譽,以及其它任何美好的東西,勝過我們自己所擁有的,我們就感到難過、惱恨,這就是嫉妒。「他的角必被高舉,大有榮耀。惡人看見便惱恨。必咬牙而消化。」(詩112:9,10)。「和倫人參巴拉,並為奴的亞捫人多比雅,聽見有人來為以色列人求好處,就甚惱怒」(尼2:10)。
問7:為什麼我們要避免嫉妒他人?
回答:我們當避免嫉妒他人,這是因為:
1.這種罪大大得罪上帝,反映我們對上帝的美善極其不敬。 「因為我作好人,你就紅了眼嗎(太20:15)。
2.這種罪是由魔鬼激發的,也使我們變得像魔鬼一樣,魔鬼就是嫉妒的靈。「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魔鬼,你們父的私慾,你們偏要行」(約8:44)。
3.這種罪是在心靈的謀殺,是諸多紛爭和惡事的泉源。謀殺、紛爭和各樣的惡事,都是我們想要對那些我們所嫉妒的人而行的。「在何處有嫉妒分爭,就在何處有擾亂,和各樣的壞事」(雅3:16)。
4.這種嫉妒之罪對我們自身也非常有害:
(1)對於我們的身體:嫉妒使我們的身體消殘,是諸多疾病的本源。「嫉妒是骨中的朽爛」(箴14:30)。
(2)對於我們的靈魂:嫉妒使我們的靈命紊亂,使我們不適合完成敬拜上帝的本分。「所以你們既除去一切的惡毒(或作陰毒),詭詐,並假善,嫉妒,和一切毀謗的話,就要愛慕那純淨的靈奶,像才生的嬰孩愛慕奶一樣,叫你們因此漸長,以致得救」(彼前2:1,2)。
(3)對於我們的身心:嫉妒之罪,若不悔改,予以治死,最終就會使我們的身體和靈魂都毀滅在地獄中。
問8:我們怎樣脫離嫉妒之罪?
回答:我們可以通過以下方面脫離嫉妒之罪:
1.曉得此罪的邪惡性,為此罪真心痛悔。
2.藉著信心支取基督的寶血,潔淨此罪對我們心靈的污染。「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壹1:7)。
3.真誠地愛護、善待我們的鄰舍。「愛是恆久忍耐,又有恩慈。愛是不嫉妒」(林前13:4)。
4.倚靠住在我們心中的聖靈,唯獨藉著他才能治死、征服嫉妒之罪。「若靠著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必要活著」(羅8:13)。
問9:第十誡禁止的第三個罪是什麼?
回答:第十誡禁止的第三個罪是對鄰舍擁有的表現出非分的舉動和感受。「所以要治死你們在地上的肢體。就如淫亂,污穢,邪情,惡欲,和貪婪,貪婪就與拜偶像一樣」(西3:5)。
問10:第十誡所特別禁止的非分的舉動和感受是什麼?
回答:第十誡所特別禁止的非分的舉動和感受,就是貪圖我們鄰舍所擁有的,或是他的房舍,或是他的妻子,或是他的僕人,或是他的牛驢,以及他所擁有的任何東西。
問11:為什麼我們不當貪圖我們鄰舍所擁有的任何東西?
回答:我們不當貪圖我們鄰舍所擁有的任何東西:
1. 因為上帝明確禁止我們這樣行。
2. 因為貪圖鄰舍所擁有的任何東西,都是對我們的鄰舍不仁不義。
3. 因為我們對別人的東西垂涎三尺,就無法舒服地享用我們自己所擁有的。
問12:第十誡只是禁止在實際生活貪圖別人的所有嗎?
回答:第十誡不僅禁止我們在實際生活中貪圖別人所有的,也禁止各種習慣性的類似的傾向,以及一切先於我們意志認可的非分的衝動。這種傾向和衝動都是原罪的一部分,我們的人性已經受到了原罪的玷污,全然敗壞了。
二十七、罪所當受的處罰
八十二問:人能完全遵守上帝的誡命嗎?
回答:自從墮落以來,無人能在今生完全遵守上帝的誡命(王上8:46;約一1:8至2:6);反倒天天在心思(創8:21)、言語(雅3:8)和行為上(雅3:2),違背上帝的誡命(羅3:9,23)。
問1:什麼是完全遵守上帝的誡命?
回答:完全遵守上帝的誡命就是:無論何時都遵守上帝的一切誡命,在性情、傾向、心思、情感、言語和行為上,絲毫不加違背。
問2:是否曾經有人能夠完全遵守上帝的誡命呢?
回答:在墮落之前,第一個人,也就是亞當,他是能夠完全遵守上帝的誡命的。在他一受造的時候,上帝既賜給了他這樣的能力,能夠守全行為之約,也就是第一個約的所有條件。這個約所要求的就是完全的順服。但是,自從亞當墮落之後,就沒有任何人能夠做到這樣了。
問3:主耶穌基督不能完全遵守上帝的誡命嗎?
回答:主耶穌基督不僅能夠,而且事實上也確實完全遵守了上帝的誡命;但他並不僅僅是一個人,他既是上帝,也是人,在一個位格之內。「他也曾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只是他沒有犯罪」(來4:15)。「列祖就是他們的祖宗,按肉體說,基督也是從他們出來的,他是在萬有之上,永遠可稱頌的神」(羅9:5)。
問4:如果僅僅是人,就永遠無法完全遵守上帝的誡命嗎?
回答:聖徒也僅僅是人,雖然他們在今生無法做到,但此後在天堂里他們就被成全,從而能夠完全遵守上帝的誡命,不管上帝的誡命對他們有什麼要求。「你們乃是來到錫安山,永生神的城邑,就是天上的耶路撒冷。那裡有千萬的天使,有名錄在天上諸長子之會所共聚的總會,有審判眾人的神,和被成全之義人的靈魂」(來12:22,23)。
問5:地上的聖徒沒有遵守上帝的誡命嗎?
回答:地上的聖徒確實真誠地遵守上帝的誡命,但是他們的遵守並不完全。「我們所夸的,是自己的良心,見證我們憑著神的聖潔和誠實,在世為人,不靠人的聰明,乃靠神的恩惠,向你們更是這樣�